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重庆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学校提出申请,要求知晓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学校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二、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方便快捷、保障权利。
三、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学校提出申请。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五、申请人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填写申请表。公民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信息的内容要求。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六、学校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信息的格式文本。申请人也可通过互联网直接下载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表格。
七、学校收到申请表格后,能当场予以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学校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八、学校对申请人提出的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答复。
九、学校对依申请公开提供相应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学校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学校向依申请公开当事人提供信息,可按照市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申请人属于低保家庭的,凭有关证明免收费用。
十一、申请人认为学校不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投诉。对投诉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投诉。
十二、学校各院系、部门可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学校将定期组织监督检查,确保依申请公开工作顺利进行。
十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