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峡学院往来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往来款的管理,规范往来款项的办理、使用、清理和结算等行为,保证学校资金的正常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务风险,根据《政府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学校有关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往来款指在日常经济活动过程中,学校与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往来结算资金,采用应收及预付款、应付及预收款科目进行管理。
(一)应收及预付款包含应收账款、预付款和其它应收款。应收账款是指学校提供服务、销售产品等应收取的款项,以及学校因出租资产、出售物资等应收取的款项。预付账款是学校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及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其他应收款是学校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如职工预借的差旅费、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应收的上级补助和附属单位上缴款项等。
(二)应付及预收款包含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它应付款。应付账款是指学校因购买物资、接受服务、开展工程建设等而应付的款项。预收账款是学校预先收取但尚未结算的款项。其他应付款是学校除应交增值税、其它应交税费、应缴财政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利息、预收账款以外的应付及暂收款项,如收取的押金、存入保证金等。
第四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催收、催报、催记、催结和清理工作。
第二章 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
第五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所有应收及预付款的支付业务应有相应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各二级单位应在本单位核定的预算指标或经费限额内办理应收及预付款项支付业务。
(二)专款专用原则。应收及预付款项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及后勤等公用性支出,专款专用,禁止一借多用或挪作他用或私用。
(三)账务处理及时性原则。借款人应在三个月内办理报销冲账手续。所借款项必须一事一借,一借一清,禁止长期挂账占用学校资金。原则上前款未清、后款不借。
(四)公务卡使用优先原则。属于《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目录》规定范围的经费支出优先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予办理借款。
第六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借款办理规定
(一)所有应收及预付款项借款人应为学校教职工,离休人员仅限医药费借款,退休人员、学生和校外人员不能办理。
(二)填写借款单。因公转账支付的借款和教职工个人借款,借款手续原则上由借款人本人办理,委托其他校内职工或学生办理,应在借款单上注明,不得委托校外人员(离休人员医药费借款可委托家属或子女办理)办理。个人借款应与收款人名称一致,借款单要真实、准确写明借款单位、借款用途和借款金额、收款单位及账号等,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同一份借款,经办人只能为1人,签名必须是本人亲笔。
(三)办理借款业务时须提供与经济业务相关的支撑材料(如合同、通知等),原则上无支撑材料的不得办理借款业务。
(四)办理仪器设备、大宗材料、服务以及工程项目等采购借款需按照国家和学校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前置程序,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借款审批按照《重庆三峡学院经费报销审批办法》执行。
第七条 应收及预付款的报销冲账期限及清理。业务结束后,经办人必须及时到计财处办理应收及预付款的冲账手续。因故未使用的借款必须及时退还计财处,不得以任何理由存放或挪作他用。
(一)一次性结算的各类费用,原则上不予办理借款业务;分期结算的暂付款或进度款按合同约定支付。
(二)特殊情况确需办理借款的,借款人应在三个月内办理报销冲账手续;借款人有三个月以上借款未核销,经催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的,从学校发放给实际借款人的人员经费中扣还。
(三)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查明原因,责任人撰写情况说明,提出处理建议,经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经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计财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八条 应收及预付款的责任划分
(一)借款人是借款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对借用、偿还、核销以及所借款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二)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经费应收及预付款的办理、使用、报销结算和追偿工作负管理责任。
(三)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学校计财处负监管责任。
第九条 应收及预付款的监管要求
(一)预付账款凭合同或协议付款,在货物到货、劳务提供完成、工程完工后应及时从提供单位取得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票据,并办理相应审批、资产或工程验收、审计等程序后办理核销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及时办理核销手续的,暂停支付同类性质的预付款,直到已付预付款冲账完成。
(二)教职工办理离职、退休或内部调动手续的,必须结清所有应收及预付款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结清的,必须由经费项目负责人批准,重新办理变更借款责任人手续后,方能办理离职、内部调动或退休手续。
(三)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日常监管,借款实行每月定期提醒;计财处月底完成集中清理,催促相关单位及时冲销应收及预付款,按规定扣款。
(四)因经办人或审批人工作失误或没有履行追索义务,造成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收回或核销,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全部或部分赔偿损失。
(五)对未按规定使用借款的,根据情况予以通报,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涉嫌挪用公款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核销的应收及其他应收款项,按有关规定报批后予以核销。对已核销的应收及其他应收款项建立备查簿,学校保有追索权,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责任单位或个人应积极追索。
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物资,且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账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预付账款应建立备查簿。
第三章 应付及预收款项管理
第十一条 付款单位在汇质保金、科研课题等费用时,必须备注用途、学校负责的二级单位或负责人姓名。
第十二条 计财处对已查明来源、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应及时确认收入;对于来源不明的款项应及时上传到计财处指定网址,相关人员应在计财处指定网址查询来款情况,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一)对于学费类暂收款已查明学生信息及用途的,计财处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二)对于有明确信息的科研类预收款,科研处与计财处应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办理科研经费入账手续。
(三)对于3个月以上无人认领的款项,由计财处联系付款单位,确认款项用途及联系人,及时通知校内相关单位和个人办理入账手续。
(四)计财处每年11月底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发学校相关二级单位,相关单位或个人应配合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确属无法偿付、债权人豁免或超过5年以上无人认领、也无法联系付款单位或个人的款项,经相关部门确认、由计财处提交决策会通过后确认为学校收入,同时做好备查台账。
对列入其他收入的款项,以后如有被确认,需办理项目建卡入账及资金支付结算手续的,有关单位及个人应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及相关资料,经学校有关部门核实签批,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手续,报计财处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