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件暂行实施办法》《重庆三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具有科学精神、实事求是、勇于创新、品德端正,并具备硕士学位授予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实施细则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学校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应是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
第四条 学校按学术学位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体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的职责、人员组成与产生办法、议事程序等按照《重庆三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三章 硕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具有科学精神,实事求是、勇于创新、品德端正。
第七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掌握本学科领域基础理论、系统知识及解决实际问题的先进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环节,并达到学校要求;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
第八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在校学习期间,达到学术论文发表的要求。
1.硕士学位申请人在读期间应在公开出版的相关学科学术刊物或正式出版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与学位论文或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至少 1 篇,同时应为第一作者(若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应为其导师),且第一署名单位为重庆三峡学院。
2.硕士学位申请人在读期间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的科研成果奖(排名前五),参加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竞赛,数学建模竞赛和电子设计竞赛获全国三等奖以上(排名第一),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排名前三),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排名第一,或在导师排名第一的情况下排名第二),参加已公开出版的专著或教材的编写(其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三万字),有经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的科研成果(排名前三)等,均视为达到学术论文发表要求。
3.各硕士学位授权点所依托二级学院可根据不同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性质,自行制定不低于此标准的学术论文发表要求。
第九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完成学位论文,经过导师预审,认为学位论文质量符合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其硕士学位申请。
1.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有严重错误且坚持不改正者。
2.考试作弊,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者。
3.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未撤销者。
4.不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和要求者。
5.根据其它规定不能授予硕士学位者。
第四章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是学位申请者为申请硕士学位而撰写的学术论文,是评判学位申请者学术水平的重要依据,也是学位申请者获得硕士学位的前提和依据。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要求。硕士学位论文应由硕士学位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其选题应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范畴。专业学位硕士论文可采用工程设计、调查研究报告、企业诊断报告、案例分析、项目管理和文学艺术作品等形式。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工作时间要求。用于硕士学位论文的全部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学术水平要求。
1.硕士学位论文能反映申请人对所研究的课题有自己的见解,其实验方法、研究成果应在学术上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或对社会发展、经济建设有一定指导作用和实践价值。
2.硕士学位论文能表明申请人具有本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以及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各硕士学位点所依托二级学院可根据不同学科性质,自行制定不低于此标准的硕士学位论文学术水平要求。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规范要求按《重庆三峡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规范》执行。
第五章 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的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开题。硕士学位论文开题工作是导师为研究生制定科研选题、明确科研方向的重要步骤,是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重要开端。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条件、开题报告时间、开题报告书的内容及要求、开题报告会的组织及程序、开题报告的结果及处理等按《重庆三峡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开题工作规定(修订)》执行。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为及时掌握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进度,发现学位论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学校对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实行中期检查制度。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的对象、时间、内容、组织、程序及结果处理等按《重庆三峡学院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工作规定(修订)》执行。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查重检测。为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预防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对硕士学位论文实行查重检测制度。硕士学位论文查重检测对象、检测内容、检测方式、检测结果处理等按《重庆三峡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查重检测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为保证硕士学位论文质量及硕士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对硕士学位论文实行评阅制度。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时间、评阅方式、评阅意见处理等按《重庆三峡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办法》执行。
第六章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及其职责。
1.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各学位点提出建议,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专家组由至少三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其中至少须聘请一位外单位专家参加。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可参加答辩会,必要时向答辩委员会提供咨询,但在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回避。
3.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答辩秘书协助答辩委员会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对于远程答辩,可增设远程答辩助理一人,主要负责远程答辩系统及设备运行。答辩秘书和远程答辩助理没有表决权。
4.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出席论文答辩会,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
5.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答辩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6.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审阅论文,组织论文答辩。
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硕士学位论文通过开题、中期检查、查重检测、评阅等工作环节后,由一级学科硕士点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所依托二级学院组织论文答辩。论文答辩一般以公开的形式进行(涉密论文除外)。答辩程序如下: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主席、答辩人和指导教师姓名。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会开始。
3.答辩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
4.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答辩人回答。
5.答辩委员会休会,委员举行内部会议,宣读导师、论文评阅人对论文的学术评语,对论文答辩情况、论文学术水平进行评议,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作出决议。
6.复会,答辩委员会宣布表决结果和决议。
第二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决议内容应包括对论文的学术评语,答辩情况和通过答辩对申请人掌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的评价,以及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及是否推荐优秀论文等。决议书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第二十三条 对于答辩未通过,且经答辩委员会不记名投票过半数委员认为应进一步修改的论文,答辩委员会可作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重新答辩仍不通过者,学校不再受理学位申请。
第二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决议一经宣布,任何个人无权修改。
第二十五条 答辩会结束后,各答辩委员会工作秘书将学位申请人的有关学位申请和答辩等材料,整理立卷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第七章 硕士学位授予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项对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按照以下程序研究确定授予硕士学位事项。
1.听取分委员会关于学位评定工作的报告。
2.质疑、咨询、磋商。
3.无记名投票,并形成决议。
4.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授予学位的决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后,经主席签字,由学位办向申请学位者发出授予硕士学位通知。
第二十八条 授予硕士学位后,二级学院将学位获得者的材料整理立卷形成个人学位档案,送学校档案馆存档。包括: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硕士学位论文中期进展报告、硕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表、硕士学位申请表、学校学位委员会硕士学位授予决议等。
第二十九条 硕士学位授予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对已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如经查实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者,或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规定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以撤销所授硕士学位。
第八章 其 它
第三十一条 学位获得者的《硕士学位证书》由校长颁发。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校研究生处。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重庆三峡学院关于印发硕士学术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三峡学院文〔2014〕126号)、《重庆三峡学院关于印发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三峡学院文〔2016〕76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