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教育和管理,增强研究生科研创新与实践能力,深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及《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是指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聘学校提供的相应岗位,担任科研助理或者科研辅助(以下简称“助研”)、教学助理(以下简称“助教”)、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工作。
第三条 研究生“三助”管理原则:按需设岗、公开招聘、自愿申请、择优聘用、扶困优先、定期考核、按劳付酬。
第四条 申请“三助”岗位的研究生,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符合岗位招聘要求。课程考核不及格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不得应聘“三助”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在同一时期内,每位研究生只能受聘一个“三助”岗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人事处、教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培养学院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统筹开展研究生“三助”岗位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培养学院由负责本学院研究生教育工作的主管领导负责,组织专人共同开展“三助”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考核和津贴发放等方面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研究生“三助”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助研”岗位主要是协助导师或其他老师在课题研究中从事资料收集、社会调查、文献检索、科学实验、理论研究等工作。“助研”岗位由各培养学院、省部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中心)及课题组按照人才培养和科研需要设置提供,研究生导师应积极为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原则上敏感岗位、危险岗位、涉密岗位不设置“助研”岗位。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研究生导师和课题负责人的要求确定。
第九条 “助教”岗位主要是辅助主讲教师承担相应课程的课堂教学准备、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助实验等工作。“助教”属于教学辅助岗位,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或要求受聘研究生承担本应由主讲教师承担的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设岗单位和主讲教师的要求确定。“助教”岗位聘期不超过一学年10个月,每月工作时间不低于20小时、不超过40小时。
“助教”岗位由学院根据教学工作实际需要设置,各学院负责本学院教师“助教”岗位设置的申请和管理。各学院结合教师的师德师风,教学效果,设岗学期的课程门数、学时数、班级数、学生人数、承担本学院重点工作、重要课程建设、公共事务等情况进行岗位设置的统筹安排。
第十条 “助管”岗位主要承担学校有关党政管理部门、教学教辅单位的辅助管理工作,学院行政、教学、科研基地和实验室辅助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设岗单位的要求确定。“助管”岗位聘期不超过一学年12个月,每月工作时间不低于20小时、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一条 岗位设置数量。每年9月开学后,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年度“三助”岗位数量。原则上“助教”“助研”岗位按设岗单位需求设置,“助管”岗位设置数量不超过人事处核定的各设岗单位空缺岗位数量。
第十二条 岗位设置申请与审核公布。符合条件的设岗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按各类岗位设置要求,填写《重庆三峡学院研究生“三助”岗位需求表》,经单位审核同意,以院系、部门为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年度预算和前期“三助”工作情况等,确定并公布全校“三助”岗位。
第四章 岗位聘任、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聘任对象为全校在籍研究生,原则上在课程安排较少、时间精力充足的二、三年级研究生中聘任,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公布后,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填写《重庆三峡学院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批准后,向设岗单位提出岗位申请。
第十五条 设岗单位根据岗位聘任要求,对应聘者进行考核、面试,择优录用。考核面试工作应在岗位公布后一周内完成,并将选聘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聘岗位或在担任“三助”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聘任或中止其“三助”工作。
(一)前一学期有课程学习成绩不合格的;
(二)担任工作期间,学习成绩大幅下降的;
(三)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且处于影响期内的;
(四)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
(五)其它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三助”岗位职责的。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的中止,由设岗单位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备案。自核准之日起,停止计发“三助”岗位津贴。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承担“三助”工作的,应向设岗单位提出申请,经设岗单位同意后方可离岗,同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自离岗之日起,停止计发“三助”岗位津贴。
第十九条 因中止或离岗形成的空缺岗位可由设岗单位自行组织聘任,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三助”岗位津贴自到岗之日起,开始计发。
第二十条 设岗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聘用、考核、岗前培训、安全教育等工作,规范“三助”岗位管理,维护参加“三助”岗位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不得安排研究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研究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研究生身心健康的工作。对少数民族研究生从事“三助”工作,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 参加“三助”岗位的研究生应根据岗位职责要求,每月第一周向设岗单位提交《重庆三峡学院研究生“三助”岗位考核表》,由设岗单位对其上一个月的工作予以考核并备案。考核结论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设岗单位每学期第一个月汇总上一学期“三助”岗位考核结果,综合评价上一学期参加“三助”岗位研究生的表现和实绩,综合考核结论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填写《重庆三峡学院研究生“三助”岗位综合考核汇总表》,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考核优秀者可在后续聘任中优先考虑。
第五章 岗位津贴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按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经费来源:
(一)“助管”岗位津贴由学校承担。
(二)“助研”“助教”岗位津贴由设岗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标准
(一)研究生的“三助”岗位津贴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每月不应超过500元人民币。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其岗位津贴依据经学校公布的专项文件或会议决定执行。
(二)“助研”岗位津贴每学期按6个月计算工作量,“助教”“助管”岗位津贴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工作量,如不满月标准工作量,则按实际完成比例发放。
(三)设岗单位可根据参加“三助”岗位研究生的表现和实绩发放奖励性津贴。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发放
(一)“助管”岗位津贴根据综合考核结果,由学校统一发放。
(二)“助教”“助研”岗位津贴根据综合考核结果,由设岗单位发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若上级文件有新的调整变化,则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三峡学院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三峡学院文〔2014〕1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