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现将《中共重庆三峡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三峡学院干部挂职锻炼及脱产学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三峡学院委〔2012〕40号)文件的部分条款补充修改如下:
1.第三条修改为:选派的挂职锻炼和脱产学习的干部,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拟定方案并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派出。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组织纪律观念强,作风正派;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工作能力和一定管理工作经验,创新意识较强;
(三)工作特别需要的干部,或工作经历较为单一、缺乏多岗位锻炼经历和系统理论学习的管理干部。
2.第十一条修改为:挂职锻炼和脱产学习期间的待遇
(一)干部挂职和学习期间,不影响职称评定和职务晋升,享受学校在职干部同等待遇;
(二)干部挂职和脱产学习的经费,有项目支持的视具体情况由项目承担,没有项目支持的由学校承担。
(三)干部挂职锻炼和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按照1500元/月的标准报销挂职和学习期间的伙食费和出差地交通费补助。
3.删除第二十一条相应内容:本办法中所指“干部挂职锻炼”或“脱产学习”是指经校党委组织部拟定方案并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派出的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