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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学院校地(企)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资讯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03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校地(企)合作是学校转型升级、体现办学特色、提高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产学研一体化的载体。我校以校地联动、合创共赢为宗旨,以人才培养和产学研结合为核心,不断加强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全方位合作。

围绕学校的特色和专业,充分发挥学校办学优势,密切关注地方、企事业单位的需求,找准与地方(企业)的合作点,与地方(企业)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的合作,形成校地(企)按需组合,相互支持,共同发展,实现双赢的发展模式,推动校地(企)合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合作原则

(一)服务地方 (企业)原则。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的需求就是学校的追求。为地方、企事业单位服务是学校的办学目的,也是打开校地(企)合作大门的前提和基础。学校要主动深入地方(企业)单位调研,了解人才需求状况、用人标准、技术需求,积极开展培训教育、项目研发与成果转化等。

(二)校地(企)互利原则。校地(企)合作双方互利、共赢是校地(企)合作的基础。

(三)校地(企)互动原则。开拓、创新、合作、共赢,建立以服务换服务,共建共享、共赢共进的机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相关部门、各二级学院与国(境)内的地方(企业)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地(企)合作)。

第四条  组织机构

校地(企)合作工作由对外合作与交流处统筹协调管理,并组建工作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工作人员任组员。各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工作组织。

对外合作与交流处主要职责是:

() 方案制定。根据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分析学校与地方(企业)合作的可行性,制定学校与地方(企业)合作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搭建平台。收集地方(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各类合作需求信息,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组织力量开展各类合作和多种形式的交流。

() 对外联络。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与地方(企业)合作事务的对外联络工作。开拓与地方(企业)合作交流渠道,负责与地方(企业)交流合作协议的审定、签订和实施。

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成立校地(企)合作小组,确定专人具体负责校地(企)合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员工积极性,努力挖掘资源,联系更多更好的地方(企业)来学校开展校地(企)合作。原则上要求每个专业要有实质性校地(企)合作项目。

(二)对合作单位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的调研和审核。

(三)明确约定校地(企)合作协议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承诺超过学校规定的条件。

(四)校地(企)合作项目立项后,全面负责项目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  作

第五条  合作的相关条件

(一)合作单位的基本条件

开展校地(企)合作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其中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国家支柱产业或通用产业类企业,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校地(企)合作项目能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升,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

(三)不宜引进的校地(企)合作项目范围

1.拟引进的校地(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管  理

第六条  管理权责

学校整体校地(企)合作工作由对外合作与交流处牵头,学校办公室、教务处、人事处、科研处、研究生处等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具体实施。鼓励学校办公室、教务处、人事处、科研处、研究生处等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发挥主观能动性,发掘校地(企)合作资源。

各部门和二级学院自行联系的校地(企)合作必须以学校名义与合作方签署合作协议,协议须经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并备案后方可签订和实施。其中,实习基地协议由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签订和实施,产学研基地协议由科研处负责签订和实施,业务服务协议由学校办公室牵头相关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签订和实施,此类协议须在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备案。另,教师个人横向科研课题协议由科研处审核和备案,对外合作与交流处不备案。

第七条  日常管理

不定期与部门和二级学院进行信息交流,共同做好校地(企)合作工作;各部门和二级学院应及时反映校地(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及时总结,加以改进,保证持续提高。

第八条  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工作

校地(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

(一)地(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

校内合作单位应对合作项目的利弊考量、人才培养、服务收入、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方案以及合同(协议)规定检查方案及合同履行情况,于当年1231日前报对外合作与交流处。

(二)校地(企)合作项目的周期性评估制度

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中期应由校内合作单位申请,对外合作与交流处组织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

第九条  奖励及惩罚

(一)激励机制

学校建立校地(企)合作奖励机制。各相关部门及二级学院每年12月向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当年的校地(企)合作工作总结,对接受地方(企业)委托项目到账经费总额200万以上,且总金额全校排名前3名的部门和二级学院评定为开放办学奖,纳入学校二级单位年度考评专项奖考评体系。

(二)惩罚

1.未经学校批准,部门和个人擅自以学校名义私下与地方(企业)进行合作,造成学生投诉等恶劣影响者,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所造成的各方面责任和损失,概由责任人负责;

2.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并未通知对外合作与交流处,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责任人承担;

3.合作项目直接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师生未进行安全教育、做好安全保护方案,造成师生人身受到伤害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4.项目实施中期评估不合格,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有权责令项目负责人会同相关企业整改,并暂停项目经费的投入。在规定时间内仍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将予以取缔;

5.每年由对外合作与交流处牵头对相关部门和各二级学院的校地(企)合作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并纳入学校考评体系进行评分。对在校地(企)合作工作中不按章办事,工作推诿的相关二级单位或个人,由学校通报批评;对工作推诿、不负责任和以权谋私等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相关二级单位或个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学校与国(境)外相关机构开展的合作在满足外事政策前提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对外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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