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三峡学院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高素质人才,加强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学校科研水平。
第二条 为了做好重庆三峡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博后工作站”)管理工作,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和重庆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博士后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博管会”)负责制定博士后管理制度,制定博士后工作规划,制定博士后经费管理制度,监督和检查博士后工作的落实情况等。学校博管会成员由学校有关领导、职能部门及相关培养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学校博管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院博管办”),具体负责博后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包括与有关博士后流动站一起组织实施博士后进出站工作,负责博士后的在站管理,负责博士后基金申报及管理,负责同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的联系等。学校博管办设在人事处。
第五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应由学校正高职称并且有充足的科研经费人员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负责对博士后科研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考核,指导博士后拟定研究目标,制定研究计划,参与博士后的招收面试、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出站研究报告答辩等工作,保障博士后培养质量。
第三章 博士后的招收
第六条 学校博管会每年根据学校科研工作与队伍建设实际,培养单位申报计划等,确定下一年度的招收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第七条 申请重庆三峡学院博士后,需提交《重庆三峡学院博士后申请表》,专家推荐信及反映本人业务能力和科研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在职人员还需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函件。
第八条 学校博管办对博士后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联合有关博士后流动站组织博士后办理进站手续。
第九条 进站博士后需与学校签订《重庆三峡学院博士后工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在站工作期限、知识产权归属、考核要求、工资待遇、违约处罚等事项。
第四章 博士后的在站管理
第十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因未按期完成科研项目,经合作导师同意,学校博管会审核批准,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延长在站时间最多不超过1年。延长期间不再享受工资、津贴、医疗保险、住房等待遇。
第十一条 学校博管办组织对进站满1年的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对于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退站处理。
第十二条 博士后出站时应提交研究报告、成果清单。由学校博管办组织专家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考核,作出评价。
第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退站:终期考核不合格的;学术不端,影响恶劣的;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因疾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违反《重庆三峡学院博士后工作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十四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博士后出站考核为优秀且满足学校公开招聘教师任职条件者,优先留校工作。
第五章 博士后的待遇
第十五条 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资和津贴,享受学校同类副高级职称人员待遇。在职博士后学校只提供4000元/月的生活补贴,最多发放24个月。
第十六条 学校为博士后在站期间提供房源(配备基本生活设施)。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申请在学校落常住户口,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如随该博士后流动的,可申请办理暂住户口。
第十八条 在站期间,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博士后,由学校博管办按有关规定协助其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申请项目、发表论文和申报成果等,均享受学校在职人员同等待遇。
第六章 博士后的科研管理
第二十条 博后工作站支持与鼓励在站研究人员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和重庆市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科研项目特别资助,并支持在站博士后申请省部级以上科研资助项目。申请和项目管理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申报和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承担或参与横向项目,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管理。在站期间,博士后的科研成果可参与学校优秀科研成果评选及其他奖励的评选。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重庆三峡学院博士后科研资助项目,支持在站博士后开展科学研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出现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博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