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文化氛围,建设科学文明、健康向上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共重庆三峡学院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三峡学院委〔2017〕102号)及《中共重庆三峡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意识形态工作的实施意见》(三峡学院委〔2016〕50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园文化阵地是指学校宣传政策、表达思想、传递信息、营造氛围的各种载体,主要包括会议室、学术报告厅、学生活动中心、教室、体育场所(馆)、校园公共场地以及宣传橱窗(栏、墙)、公告栏、电子显示屏以及各类媒体平台等。
第三条 校园文化阵地是“三全育人”的重要载体,是师生员工的精神家园,是学校精神气质的物化载体,校园环境和文化设施必须纳入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建设特色鲜明的美丽校园,规范管理各类文化设施、平台、载体。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党委宣传部是校园文化建设的牵头部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协调党委办公室、学生工作部、保卫部、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团委、体育与健康学院、后勤处等部门加强校园文化阵地建设,严格校园文化活动监管。各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所属文化阵地建设和文化活动监管。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与使用单位现场管理相结合,最大限度发挥文化阵地的政治引领、思想教育、文化陶冶、审美训练功能。
第六条 文化阵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意识形态管理规定,坚决防止利用文化阵地宣扬、传播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
(五)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或非法传销;
(六)宣扬历史虚无主义,损毁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及英雄模范人物,传播政治谣言;
(七)宣扬低俗、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以及“低级红、高级黑”等不良意识形态倾向。
第七条 校内主要文化阵地的归口管理部门及职责是:
(一)党委办公室:负责科技楼801、819会议室、连廊会议室,明辨楼1-116会议室,明辨楼2-104、2-106学术报告厅等场所的使用审批和监管,负责对学校职能部门办公用房及其区域的监管;
(二)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公寓区域、自习室场地的使用审批和监管;
(三)保卫部:负责校园户外公共场地的使用审批和监管;
(四)教务处:负责教室等教学用房的使用审批和监管;
(五)招生就业处:负责众创空间和就业宣讲、招聘场地的使用审批和监管;
(六)团委:负责多功能厅的使用审批和监管;
(七)体育与健康学院:负责体育场地(馆)的使用审批和监管;
(八)后勤处:负责经营性门面、室内场地,食堂区域,教学楼宇和实验楼宇室内公共区域的使用审批和监管。
上述单位除履行对属地区域的使用审批和监管职责外,还应做好对属地区域内宣传橱窗(栏、墙)、公告栏、电子显示屏、宣传标识等的监管。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应负责好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所属会议室、教研室、实验室、各类工作室、办公用房、学生活动室、科研平台、各类媒体平台等文化阵地的使用和监管,确保文化阵地的文化品质和功能完好,杜绝管理漏洞。
第九条 凡举行各类活动使用校园文化阵地的部门,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审批通过后才可申请使用。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文化阵地的建设与使用必须把意识形态工作放在首位。发现意识形态和安全稳定苗头性问题,必须果断处置,立即停止活动,确保意识形态安全,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善后补救工作,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因策划不周、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在意识形态和安全稳定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