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峡学院
科研合作(外协)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加强外拨经费的监督和管理,根据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现就我校承担的科研项目(课题)转拨给合作(外协)单位的科研协作经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合作经费转拨
科研合作经费指学校牵头和其他单位联合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申报书、任务书或预算书中明确约定的,应按约定转拨给联合承担单位的项目经费。
(一)科研合作经费转拨依据
1.项目立项部门批准的合同(课题)任务书、预算书等已详细约定合作内容的,按照批准文件执行。
2.项目立项部门批准的合同(课题)任务书、预算书等未详细约定合作内容的,负责人应根据项目(课题)合同任务书实际需要,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项目合同,明确合作研究内容、计划安排、知识产权归属、经费预算及支付方式等责权利约定。合同的相关条款不得与立项部门批准的合同(课题)任务书、预算书相抵触。
合作项目合同签订应按照《重庆三峡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批和签订。
(二)项目组办理外拨科研合作经费时需提供立项部门批准的合同(课题任务书)或我校与合作单位就该合作项目签订的合同;以及按学校相关审批程序审批的划款申请书。外拨经费需严格按照以上资料中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
(三)项目负责人对合作项目真实性、相关性、合规性和合理性的负责。
第二条 科研外协经费转拨
科研外协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由于学校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项目以外单位的检测、加工、设计、试验等费用。
(一)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凭相关票据和情况说明进行经费划转。金额在5万元及其以上的外协经费,需按《重庆三峡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要求审批和签订外协合同,凭相关票据和合同原件进行经费划转。
(二)项目负责人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技经费挪作它用;项目负责人如与外协单位有利益关系,应在签订外协合同时主动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备。否则,将按照科研诚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 强化科研合作(外协)经费的监管
(一)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在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合同时,明确要求合作单位对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及时掌握合作单位专项经费执行情况,要求合作单位及时提供经费决算,协助做好科研经费检查或审计工作。
(三)纵向项目外拨科研合作经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横向项目外协经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80%。
第四条 在研科研项目经费转出规定
纵向科研项目在研期间,由于科研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根据经费管理规定和项目负责人申请,需要将科研项目经费余额转出的,在取得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项目负责人应清理应收应付往来款项,经科研处审批同意后提交计财处核查项目余额,收到接收单位出具接收函后,计财处按相关程序办理转出手续。
横向科研项目在研期间,由于科研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根据经费管理规定和项目负责人申请,并经项目来源单位同意,需先终止和学校签订的合同,经科研处审批同意后提交计财处核查项目余额,收到接收单位出具接收函后,计财处按相关程序办理转出手续。
第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