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三峡学院委员会
干部任职试用期满考核办法
为构建科学化、精细化的干部考核体系,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新提任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干部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按照党管干部、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全面考核新提任干部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为学校党委选准用好干部提供决策依据。
二、考核组织机构
干部试用期考核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考核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
三、考核对象
新提任且试用期已满的处级、科级实职干部(任职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四、考核内容
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及意识形态等内容。
(一)德。全面考核新提任干部的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考核干部的政治品质,重点了解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尊崇党章、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执行上级及学校党委决定等情况。考核干部的道德品行,重点了解坚守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
(二)能。全面考核新提任干部履职尽责情况,包括熟悉和掌握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及工作规律,运用专业和管理知识科学决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制定工作规划,提出工作思路和措施,并组织协调和实施的能力;结合学院或部门工作实际,开创工作新局面的能力;履行本职工作所具备的文字综合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特别是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的政治能力、专业素养和组织领导能力等情况。对党政正职处级干部还要考核驾驭全局,解决复杂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三)勤。全面考核新提拔干部的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了解发扬革命精神、斗争精神,坚持“三严三实”,勤勉敬业、恪尽职守,认真负责、紧抓快办,锐意进取、敢于担当,艰苦奋斗、甘于奉献等情况。
(四)绩。全面考核新提拔干部坚持正确政绩观,在完成日常工作、创造性开展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在履行岗位职责,参与学校改革,维护学校稳定,推进学校中心工作中取得的实效。
(五)廉。全面考核新提拔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政治责任,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树立良好家风,反对“四风”和特权思想、特权现象等情况。
(六)意识形态。全面考核新提拔干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点,管好意识形态阵地、管好导向,参加涉校舆情处置等情况。
五、考核程序
(一)准备工作。党委组织部发布考核通知,布置试用期干部任期考核工作。考察对象向党委组织部提交个人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包括德、能、勤、绩、廉及意识形态等方面,重点总结履职工作实绩及存在的不足。述职报告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反映出个人的能力和水平。
(二)个人述职、民主测评、考察谈话。由党委组织部组成考察小组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和谈话考察。
1.个人述职、民主测评。考核对象所在二级党组织(机关以支部为单位)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听取考核对象在德、能、勤、绩、廉及意识形态等方面的述职报告。在听取述职报告后,参会教职工填写《处级(科级)干部试用期满考核民主测评表》。
民主测评具体要求:民主测评范围为考核对象所在二级党组织(机关以支部为单位)全体教职工;实到人数为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测评有效。
2.考察谈话。考察小组组织一对一谈话考察;谈话人员根据谈话提纲对考察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其试用期转正明确表态“同意”或“不同意”。
考察谈话具体要求:二级学院考察对象谈话考察范围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专职组织员、科级干部、党支部书记、纪检委员、系主任及其他内设机构负责人、分工会主席、民主党派负责人及普通教师代表等,一般不少于20人。其他处级单位考察对象谈话考察范围为所在党支部科级及以上干部、支部书记、纪检委员和其他需要谈话的人员,一般不少于20人(人数较少的党支部全体人员参加)。
(三)校领导考核
全体校领导根据新提任干部的现实表现,填写《处级(科级)干部试用期满考核民主测评表》,测评情况由党委组织部统计。
同时党委组织部通过谈话的方式征求校领导对新提任处级干部、分管部门和所联系二级学院新提任科级干部的考核意见。
(四)考核结果的评定
党委组织部在掌握民主测评、考察谈话等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新提拔干部的德才素质和一贯表现进行综合分析,在听取纪检监察室等部门意见后,提出初步考核结果建议,报学校党委研究确定。考核结果有“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考核等次。
(五)考核结果公示
党委审定后,考核结果在全校公示。
六、考核结果运用
干部试用期考核为“称职”者,下发正式任职通知,任职时间从试任职时间计算。
干部试用期考核为“基本称职”者,经学校党委研究批准延长试用期,延长试用期期满后,再对其进行考核,经考核称职的,正式任命;仍旧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者,经学校党委研究,免去试用职务,不保留试任职务的相应待遇。
干部试用期考核为“不称职”者,经学校党委研究,免去试用职务,一般按试用前的职级安排适当工作,不保留试任职务的相应待遇。
七、其他情况
(一)试用期间,因工伤、产假等特殊原因离岗超过半年的,可适当延长试用期。
(二)试用期间,干部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诫勉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根据干部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轻重程度以及对履行所任职务的影响,经学校党委调查核实,研究确定是否终止其试用。
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不宜继续试用的,将提前终止试用期。终止试用的,免去试用职务,不保留试任职务的相应待遇。
继续试用的,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试用期满考核。诫勉或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已满但试用期未满一年的,在试用期满后进行考核;对试用期已满一年但影响期未满的,在影响期满后进行考核。考核为“称职”的,正式任职,任职时间连续计算;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