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峡学院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成立重庆三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为进一步明确其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领导学校学位授予及相关工作。其工作宗旨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学位授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学校学位授予行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指导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培养;为学校学位工作与学科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条 学位评定工作坚持依法评定、民主评定、公开评定、科学评定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总人数一般为9-25人组成,任期3年。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校长兼任;副主席2-3名,经校长提名,由分管本科教学、研究生等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挂靠教务处,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中硕士学位的日常工作委托研究生处(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处理。学位办设主任1名,由教务处处长兼任;设副主任1名,由研究生处处长兼任。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从具有丰富教学科研经验、热心教育事业、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年龄不超过60岁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中遴选。校长、分管本科教学或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教务处处长、研究生处处长、本校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委员为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其他委员人选由学位办或二级学院根据相关规定提名,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在任期内变更。当然委员在任期内退休、辞职、离职或岗位变动,委员自然变更;其他委员在任期内因退休、离职、工作调整或离开学校工作岗位者,由学位办提出更换人选,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按程序进行组建,原则上按学院设立,由7-15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含副高级)的专家组成,任期3年。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学位办会同相关二级学院共同酝酿,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本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为分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兼职秘书1名,主席由该分委员会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在任期内变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退休、离职、工作调整或离开学校工作岗位者,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更换人选,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三、各级组织机构职责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通过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所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四)审议学校拟规划建设以及拟申报的新增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
(五)审批新增及续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六)做出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
(七)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的争议事项或其他有关事宜;
(八)审批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市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九)履行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学位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二)审议和推荐拟授予学位人员的名单;
(三)审议和推荐校级优秀学位论文;
(四)推荐申报新增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
(五)推荐新增及续聘硕士生导师资格人员建议名单;
(六)提出撤销违反规定所授予学位的建议;
(七)受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
(八)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组织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和全体会议;
(二)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上报工作;
(三)负责学位点(含专业学位)申报工作;
(四)受理新增及续聘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申报工作;
(五)办理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四、议事规则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可召开临时会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位评定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学位相关事宜;如遇特殊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授权副主席)批准,分委员会可再次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学位相关事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提议临时召开会议,但不得审议学位授予事宜。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受理议案。
下列主体可以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议案
(一)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5名以上委员联名;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议案的程序为:负责受理议案的主席、副主席在收到议案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提交委员会会议讨论的决定;对无须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的事项,主席做出处理并签署意见后,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向议案提出人通报或解释。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时,如果需要有关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列席的,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授权副主席)批准。列席人员只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做出说明和答复,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申请学士、硕士学位,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相关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进行初审,学位办或相关职能部门复核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的情况下方可召开。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且同意票不少于全体委员的半数,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由主席或副主席当场宣布。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学位授予或撤销的决议,应当向校长办公会通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其他决议,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或批准。
五、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以下统称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会者,应事先向相应委员会主席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
第十七条 凡在一个任期内连续3次或累计5次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取消其委员资格,并按委员产生的正常程序及时予以增补。
第十八条 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十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予回避。
第二十条 委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委员,情节轻微的,由主席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主席提请校长办公会取消其委员资格。
六、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位办负责解释。修改本章程,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审议通过,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