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20〕19号)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委发〔2021〕4号)要求,为统筹推进学校教育评价改革总体部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决克服教育评价“五唯”顽瘴痼疾,建立健全以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根本标准、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引导教师潜心育人。
第三条 突出教育教学实绩,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引导教师上好每一节课、关爱每一个学生。
第二章 评价原则
第四条 坚持立德树人,强化师德考核。以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根本标准、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全面落实师德规范要求,对于师德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坚持目标导向,强化过程评价。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标,引导教师潜心育人为准绳,严格执行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突出教育教学实际业绩,加强教育教学的过程性评价。
第六条 坚持定性定量,强化科学规范。评价标准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强调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的科学性,规范评价实施细则,严格操作程序,以提高评价结果的可信度和可比性。
第七条 坚持客观公正,强化公平公开。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客观反映教育教学水平,公正评价教师的教育教学质量和效果,严肃评价纪律,确保评价结果的可靠性,保障教师对评价结果的知情权。
第八条 坚持多维分类,强化全面覆盖。从多维度评价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针对不同类别课程、教师实行分类评价。每学期实现开设课程全覆盖评价,自然年度内实现授课教师、教学环节全覆盖评价。
第三章 体系结构
第九条 教师本科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体系(以下简称:评价体系)由教师师德师风考核评价、课堂教学环节质量评价、课外教学环节达标评价、教师教育教学成果评价和教学公共事务贡献评价五个部分组成。评价体系的框架结构如图1所示。
图1 评价体系的框架结构
(一)教师师德师风考核评价
教师师德师风考核评价以《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为基本依据,主要从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和积极奉献社会等方面进行评价。
(二)课堂教学环节质量评价
课堂教学环节质量评价以《重庆三峡学院本科教学主要环节质量标准》为依据,主要从课程思政、教学态度、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教学技能、教学特色和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
(三)课外教学环节达标评价
课外教学环节达标评价是针对承担教学任务、教材征订选用、教学进度制定、教案与课件准备、辅导与答疑、作业布置与批改、课程考核(命题、阅卷、分析)、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等主要教学环节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四)教师教育教学成果评价
教师教育教学成果评价是针对教师的教学成果奖、教学改革(高教研究)项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团队、教学平台相关项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教材、教学研究论文、教学竞赛、指导学生参加专业比赛等获得成果进行评价。
(五)教学公共事务贡献评价
教学公共事务贡献评价是对教师参加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学大纲制定、实习实训指导和教研室活动等公共教学事务工作所做出的贡献进行评价。
第十条 评价体系的评价主体包括学生、同行教师、教学督导、二级单位(包含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评价体系的评价客体是教师,分为三类:
(一)A类教师
专任教师(即需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不含校级教学督导。总人数按各二级教学单位分别统计。
(二)B类教师
兼职教师(即教学工作量为超工作量)和校级教学督导。总人数按全校统计。其所属学科归到相应的二级教学单位。
(三)C类教师
外聘教师。总人数按全校统计。其所属学科归到相应的二级教学单位。
第四章 评价细则
第十二条 教师师德师风考核评价。
(一)评价构成
教师师德师风考核评价是以二级教学单位作为评价主体的师德师风评价。以学生、同行教师和教学督导为评价主体的师德师风评价融入到课堂教学环节质量评价中。
(二)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采用《中共重庆三峡学院委员会教师师德考核办法(试行)》(三峡学院委〔2020〕33号)中的《重庆三峡学院教师师德考核评价表》的评价指标,详见附件1。
(三)评价方式
评价方式按《中共重庆三峡学院委员会教师师德考核办法(试行)》(三峡学院委〔2020〕33号)中的考核组织、程序和方法执行。
(四)评价时间
每年(即自然年度)组织一次。
(五)评价主体
二级教学单位。
(六)评价客体
A、B、C三类教师。
(七)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按《中共重庆三峡学院委员会教师师德考核办法(试行)》(三峡学院委〔2020〕33号)中的考核等次执行,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B和C类教师归属到所属学科的二级教学单位统计总人数和确定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 课堂教学环节质量评价。
(一)评价构成
课堂教学环节质量评价包含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督导评价三个部分。课堂教学包括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包含独立设置实验课程和非独立设置实验课程)。
(二)评价标准
分类使用不同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具体见《重庆三峡学院课堂教学环节质量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
(三)评价方式
1.学生评价由二级教学单位组织学生通过学校指定的评教系统开展评价。
2.同行评价由二级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评价。
3.督导评价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组织校级督导组开展评价。
(四)评价时间
1.学生评价每学期组织一次,每个学期实现开设课程学生评价全覆盖。
2.同行评价每学期组织一次,两个学期实现自然年度同行评价全覆盖。
3.督导评价每学期组织一次,两个学期实现自然年度督导评价全覆盖。
(五)评价主体
1.学生评价的评价主体是上课学生。
2.同行评价的评价主体是教师、院级教学督导及院领导。
3.督导评价的评价主体是校级教学督导。
(六)评价客体
1.学生评价的评价客体是A、B、C三类教师。
2.同行评价的评价客体是A、C类教师。
3.督导评价的评价客体是A、C类教师。
(七)评价结果
1.学生评价
评价结果为等级制,评价等级由学校评教系统中学生评价分数(百分制)转换确定,等级设置为“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五个,转换规则如下:
优秀:评价分数在90分及以上,且比例不得超过参与评价教师总人数的30%。
良好:评价分数在80分及以上,且比例不得超过参与评价教师总人数的60%。
中等:评价分数在70分及以上。
合格:评价分数在60-69分。
不合格:评价分数在0-59分。
2.同行评价
评价结果为百分制成绩,由二级教学单位提供分数,评价分数的比例要求如下:
(1)90分及以上的比例不得超过参与评价教师总人数的30%。
(2)80-89分的比例不得超过参与评价教师总人数的60%。
3.督导评价
评价结果为百分制成绩,由校级督导组提供分数,评价分数比例要求与同行评价相同。
4.课堂教学环节质量评价
评价结果为等级制,评价等级由“课堂教学环节质量评价分数”转换确定,等级设置及转换规则与学生评价相同。
(1)A、C类教师
课堂教学环节质量评价分数=两学期学生评价平均分数×80%+同行评价分数×10%+督导评价分数×10%
(2)B类教师
课堂教学环节质量评价分数=两学期学生评价平均分数
如果A、C类教师自然年度内只有一学期承担教学任务,则按B类教师进行课堂教学环节质量评价。
第十四条 课外教学环节达标评价。
(一)评价构成
课外教学环节达标评价由院级评价和校级评价构成。
1.院级评价
针对承担教学任务、教材征订选用、教学进度制定、教案与课件准备、辅导与答疑、作业布置与批改、课程考核(命题、阅卷、分析)、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等主要教学环节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2.校级评价
针对教案撰写、课程考核(命题、阅卷、分析)、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等重点教学环节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二)评价标准
1.院级评价
由二级教学单位制定符合学科、专业和课程等特点的《×××学院课外教学环节评价办法》,至少包含评价标准和计分办法两部分,总分为100分,报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备案,一个自然年度内不能更改。
2.校级评价
按《重庆三峡学院课外教学环节检查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进行达标评价。
(三)评价方式
1.院级评价由二级教学单位组织开展评价。
2.校级评价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组织开展评价。
(四)评价时间
1.院级评价每学期组织一次,每年实现院级评价全覆盖。
2.校级评价每学期组织一次,每年实现校级评价全覆盖。
(五)评价主体
1.院级评价的评价主体是教学秘书、院级教学督导、系主任和院领导等。
2.校级评价的评价主体是校级教学督导。
(六)评价客体
院级评价和校级评价的评价客体都是A类教师。
(七)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为百分制成绩,其计算方式如下:
课外教学环节达标评价分数=院级评价分数×50%+校级评价分数×50%。
校级评价分数为教案、课程考核试卷、课程目标达成度和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等实际检查项目的平均分数。
第十五条 教师教育教学成果评价。
(一)评价构成
教师教育教学成果评价由教学成果奖、教学改革(高教研究)项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团队、教学平台相关项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教材出版、教学研究论文、教学竞赛等计分和指导学生参加专业比赛计分构成。
(二)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按《重庆三峡学院教育教学类成果计分办法(试行)》(三峡学院教〔2019〕226号)中的计分标准执行,详见附件4。
(三)评价方式
由二级教学单位按《重庆三峡学院教育教学类成果计分办法(试行)》(三峡学院教〔2019〕226号)的规定进行评价计分。
(四)评价时间
每年组织一次。
(五)评价主体
二级教学单位。
(六)评价客体
A类教师和B类教师。
(七)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按《重庆三峡学院教育教学类成果计分办法(试行)》(三峡学院教〔2019〕226号)的规定标准累加计分,须经教务处审核认定。
第十六条 教学公共事务贡献评价。
(一)评价构成
教学公共事务贡献评价由教师参加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学大纲制定、实习实训指导和教研室活动等公共教学事务的贡献评价构成。
(二)评价标准
由二级教学单位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学院教学公共事务贡献评价办法》,至少包含评价标准和计分办法两部分,总分为100分,报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备案,一个自然年度内不能更改。
(三)评价方式
由二级教学单位按上述评价标准进行计分。
(四)评价时间
每年组织一次。
(五)评价主体
二级教学单位。
(六)评价客体
A类教师。
(七)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为百分制成绩,由二级教学单位提供分数。
第十七条 教师本科教学质量综合评价。
(一)评价方式
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汇总教师师德师风考核评价结果、课堂教学环节质量评价结果、课外教学环节达标评价结果、教师教育教学成果评价结果和教学公共事务贡献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二)评价时间
每年组织一次。
(三)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为等级制。等级设置为“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五个。
1.如果教师师德师风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则教师本科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
2.如果教师师德师风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则教师本科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等级由“教师本科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分数”转换确定,转换规则与学生评价相同。
(1)A类教师
教师本科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分数=课堂教学环节质量评价分数×85%+课外教学环节达标评价分数×10%+(教师本人教育教学成果评价计分×100/评价总人数范围内教师教育教学成果评价计分的最大值)×3%+教学公共事务贡献评价分数×2%。
(2)B类教师
教师本科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分数=课堂教学环节质量评价分数×95%+(教师本人教育教学成果评价计分×100/评价总人数范围内教师教育教学成果评价计分的最大值)×5%。
(3)C类教师
教师本科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分数=课堂教学环节质量评价分数。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教师本科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组织实施,各二级教学单位协助完成,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第十九条 评价结果上报要求。
(一)二级教学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教师师德师风考核评价(要求与学校教师师德师风考核结果文件一致)、课堂教学环节质量评价(同行评价部分)、课外教学环节达标评价(院级评价部分)、教师教育教学成果评价(须经教务处审核)和教学公共事务贡献评价等结果提交到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或在线提交)。
(二)评价结果均需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上报纸质件需教师本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和加盖部门公章。
第二十条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汇总、审核各项评价结果,并计算出教师本科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反馈到二级教学单位,由其通知教师本人(或教师本人可通过系统在线查询)。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根据教师本科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及各子项评价结果为每个教师建立年度教学质量报告,并作为教师教育教学档案保存。
第二十二条 教师本科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可作为岗位竞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绩效考核、教师培训及能力提升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三条 在教师本科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工作中,评价主体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公平地评价教师的教学质量。
第二十四条 评价主体学生在评价过程中若存在为打击报复老师故意打低分,或为讨好教师故意打高分等违规行为,将按学生管理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评价主体教师在评价过程中若存在弄虚作假、打击报复或打人情分等违规行为,将按教学事故进行界定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教学管理人员在评价过程中存在篡改评价结果、或因工作管理失误造成重大影响的,将按教学事故进行界定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评价客体教师若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威胁打击报复评价主体等影响评价工作的行为,将按教学事故进行界定与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凡因职称评审、教师资格认定等特殊情况需要督导跟踪评价课堂教学质量的B类教师,每学期期末向人事处或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教师能力发展中心)提出下学期跟踪听课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将安排校级督导组根据教师授课情况完成课堂跟踪评价。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教师师德师风考核评价”和“教师教育教学成果评价”的参照执行文件若有修订,将按最新文件执行,或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制定文件补充完善。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学生评价”部分,若因系统更换等不可预测的特殊原因影响评价分数,进而导致转换等级时出现异常,则按比例优先原则转换评价等级,或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制定文件补充完善;其余评价分数在转换等级时出现类似异常,也参照此条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开始执行,原《重庆三峡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三峡学院文〔2014〕134号)同时废止。校内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