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和《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工作指南》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管理(包含市级、校级),保证项目的良性运行,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常态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施创新项目的目的是:加强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在校研究生积极参加各种创新活动,引导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富有挑战性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课题进行研究,全面提升研究生知识创新和实践创新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拔尖创新人才成长。
第三条 创新项目面向全校在读全日制且非带薪硕士研究生。项目研究年限原则上为1年,最多不超过2年。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科研处、计划财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及各研究生培养学院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统筹全校创新项目的规划、评审、立项批准、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培养学院应成立由学院党、政负责人和分管研究生教育负责人组成的创新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学院创新项目的评审、立项批准、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科研创新项目实行单位推荐、限额申报,申报限额由学校根据各学院研究生培养类型、学科专业特点等情况核定分配,原则上总量控制在非毕业年级在校研究生人数的5%以内。
第八条 学校每年定期组织项目申报一次,不受理临时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我校在籍在读全日制非带薪研究生(原则上不考虑已进入最后一年学习的研究生)。
(二)申报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立项依据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研究方案先进可行;研究内容具有明显的创新之处;已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预期成果切合实际;经费预算合理,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证。
(三)研究生指导教师能切实指导项目研究,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条件。研究生指导教师须签订项目指导承诺书,负责项目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四)每位研究生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每位研究生在攻读同一层次学位期间只能主持一项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学校每年4—5月份定期组织项目申报一次,不受理临时申报。
(二)项目申请人根据项目级别、所学专业、研究领域分别填写《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申请书》、《重庆三峡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申请书》
(三)研究生指导教师对该研究生的业务基础、研究能力、科研态度、研究条件及研究项目的前瞻性、创新性、可行性以及预计提供研究成果的形式等予以论证并签署意见,由项目申请人提交培养学院。
(四)各培养学院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可采取会议或者通讯的方式。
(五)各培养学院根据专家推荐意见和推荐指标进行市级、校级项目推荐,市级推荐项目需在校级推荐项目中产生;推荐名单应在学院内至少公示3天,无异议后提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六)管理委员会对各培养学院推荐的校级创新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推荐的市级创新项目组织专家评审、限额推荐。
(七)学校审定当年度校级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并批准予以立项,择优推荐市级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报送重庆市教委审定。
第十一条 通过立项审定的项目,项目负责人自接到审定结果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与学校签订《重庆三峡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实施协议书》以及《重庆三峡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承诺书》,否则按自动放弃处理。项目负责人所在培养学院即成为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项目经费及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标准。校级、市级立项科研创新项目资助金额分别为0.2万元/项和0.4万元/项,但校级、市级项目不重复资助。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按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分阶段提取使用。根据项目研究年限,立项后经费分三次提取:项目立项后可提取资助总额的50%,中期检查合格后可提取资助总额的20%,结题验收后可提取余下的30%。
第十四条 创新项目实行研究生指导教师领导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列支须经指导教师批准,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实际报销,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主要开支范围
(一)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出版经费补助。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检疫、包装运输费。
(三)仪器设备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自制专用仪器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四)相关经费:除以上费用外,确因项目需要支出的经费。
(五)项目经费不能用于出国、出境合作交流、办公室(实验室)装修、购置交通工具等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 关于撤销项目及未结题项目经费管理
(一)因故撤销的项目,除停止提取以外,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视情节追回已拨经费的全部或剩余部分。
(二)未按时结题的项目,停止项目经费开支,完成鉴定结项后方可使用剩余的项目经费。
第五章 项目中期检查
第十七条 原则上所有科研创新项目应在立项当年12月份开展中期检查。对没有按期开展中期检查的创新项目,暂停该项目的所有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 中期检查的内容:
(一)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投入项目研究的工作量及研究进度。
(二)指导教师指导情况,提供项目实施的科研条件。
(三)项目经费开支情况。
(四)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五)项目研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第十九条 项目中期检查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级别填写《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重庆三峡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提交项目负责人所在培养学院。
(二)各培养学院组织专家组对创新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审核,专家组审核可采取会议或者通讯的方式。
(三)审核结束后,各培养学院应公布项目中期检查结果,并报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换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如确需进行调整,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级项目还需报市教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销决定:
(一)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或能力的;
(三)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转学(不在本市就读)、转专业(所转专业与项目不相关)或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课题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项目研究已无法进行的。
第六章 结 题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预定的研究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后应及时结题。
第二十三条 鼓励专著、论文(含学位论文)、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进行公开发表。发表时,作者所在单位信息中须体现“重庆三峡学院硕士研究生”字样,市、校两级项目须在显著位置分别标注“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或“重庆三峡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题审核程序
(一)申请结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级别分别填写《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结题报告》《重庆三峡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结题报告》,经指导教师批准后提交所在培养学院。
(二)形式审查。学院对照《项目申报书》《项目实施协议》、所拟定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成果形式以及管理要求,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结题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其是否参加结题鉴定。
(三)结题鉴定。形式审查通过后,由各培养学院组织专家组进行结题鉴定,专家可参考《申报书》《项目实施协议》,对研究成果进行评估,并撰写鉴定意见和建议鉴定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学院根据专家鉴定意见,填写学院意见和《创新项目结题情况汇总表》。
(四)学院将《创新项目结题情况汇总表》和市级创新项目结题审核相关材料提交至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校级创新项目结题审核相关材料由学院保管备查。
(五)学校审核确定结题项目和鉴定等级,对通过结题审核的创新项目颁发结题证书。
第二十五条 结题审核材料
(一)重庆三峡学院(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结题报告。
(二)成果复印件和原件(最终成果打印稿、专利证书、转让合同、鉴定证书、专著、论文等)。复印件装订,原件结题后取回。
(三)重庆三峡学院(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实施协议书,立项批准文件。
(四)重庆三峡学院(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延期或终止。不能按时结题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级别分别填写《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延期结题申请书》《重庆三峡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延期结题申请书》,经指导教师、所在培养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批准。经批准同意延期结题的创新项目可以延长期限3个月至12个月,但须在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完成项目结题。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取得的所有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校和项目研究者本人共同所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创新项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若上级文件有新的调整变化,则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三峡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三峡学院文〔2015〕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