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20〕19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委发〔2021〕4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中共重庆三峡学院委员会重庆三峡学院关于印发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三峡学院委〔2017〕70号)精神,构建更加科学的教育评价体系,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素质发展全面、规范、科学的评价,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树立目标、明确导向,推动素质教育,总结阶段性成长历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成才。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杜绝弄虚作假,做到动态测评与静态测评相结合,定性测评和定量测评相结合,全面测评与重点测评相结合。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五个方面。各项内容的评分比例及计算方法:总成绩(100分)=德育×10%+智育×75%+体育×5%+美育×5%+劳育×5%。
第五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重庆三峡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班级为单位每学期对班级每一名同学上一学期的综合素质进行测评,一般应于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六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是综合奖学金评定的直接依据,是学生评优评先以及毕业生就业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德育测评
德育测评主要包括政治素质、道德修养、治学态度、遵纪守法、集体观念、社会工作及荣誉获得情况等相关内容。德育测评总分为100分,占综合素质测评比例为10%。
(一)政治素质: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周末思想政治教育课、班(团)组织生活、升旗仪式等活动。
(二)道德修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作风正派,勤俭节约,诚实守信,按规定向学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规定向学校或者学院提供个人真实信息,自觉践行“坚决制止餐饮浪费,切实培养节约习惯”等情况。
(三)遵纪守法:具有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四)治学态度:学习态度端正,目标明确,学习勤奋刻苦。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认真完成学习任务和科研训练。严守考试纪律,坚守学术道德。
(五)集体观念:具有集体主义观念,团队协作精神强,自觉维护学校、院系、班级等集体荣誉,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学生集体获得各级各类荣誉情况。
(六)社会工作及荣誉获得情况:担任学生干部职务和履职情况;学生个人获得各级各类荣誉情况。
(七)其他德育情况。
第八条 智育测评
智育测评主要包括学习成绩、学科专业竞赛及创新创业能力等方面。学习成绩占综合素质测评比例为70%。学科专业能力、创新创业能力、其他智育表现情况等测评总分为100分,占综合素质测评比例为5%。
(一)学习成绩:以学校教务处在教务系统内登载的正考成绩(不包含重修成绩,包含缓考成绩)为准。学习成绩为学生学期内课程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成绩。量化计算公式:学习成绩总分=平均学分绩点×10+50。
(二)学科专业能力:参加各级各类学科专业竞赛,应用技能(英语、计算机、各类专业资格认证等)、学术科研论文、科研作品、获得专利等情况。
(三)创新创业能力:参加互联网+、挑战杯、创青春、创业比赛或创业活动等情况。
(四)其他智育表现情况。
第九条 体育测评
体育测评主要考察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体育达标测试成绩、参加体育竞赛和活动等两个方面为依据。体育测评总分为100分,占综合素质测评比例为5%。
(一)体育达标测试成绩:一、二年级按照体育课成绩计算,三、四年级按照体测成绩计算。
(二)体育竞赛和活动情况:参加各级各类体育竞赛取得成绩或奖励等情况,按学校和学院要求,积极参加各类体育锻炼活动等情况。
(三)其他参加体育活动情况。
第十条 美育测评
美育测评主要考察学生具备审美情趣和健康生活方式、参与文化艺术活动和竞赛情况、公开发表的非学术性文章或被评为优秀网络文化成果和荣誉获得情况等为依据。美育测评总分为100分,占综合素质测评比例为5%。
(一)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具备健康、高雅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语言、行为文明,着装得体。
(二)参加文化艺术活动和竞赛情况:学生个人或者集体在各级各类文化艺术竞赛中取得的成绩或奖励情况。
(三)公开发表文艺作品情况:在各级各类刊物上发表非学术型文章、作品或被评为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的情况。
(四)其他美育实践情况。
第十一条 劳育测评
劳育测评主要考察学生劳动意识、劳动能力和创新精神,以学生参加日常劳动、社会实践等情况为测评依据。劳育测评总分为100分,占综合素质测评比例为5%。
(一)日常劳动:参加劳动活动,定期开展寝室、教室卫生大扫除,参与校内体验式劳动教育实践活动,投身安全文明公寓和文明寝室创建活动等日常劳动情况。
(二)社会实践: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情况。
(三)其他劳动实践情况。
第三章 综合素质测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指导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负责全校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本科学生综合测评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和班级测评小组。
领导小组由分管本科学生工作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及教师代表组成,负责统筹本学院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班级测评小组由班委及学生代表(不少于7人)组成,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具体开展测评工作。综合素质测评的程序:学生自评→班级测评小组复评→班级公示→二级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及复评→复评结果院内公示。
第十四条 在测评中弄虚作假、虚报成果的,一经核实,应追究其本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综合测评结果不合格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对综合素质测评分数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实名反映。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作出相应答复或处理;学生仍有异议的,可在得到答复或处理结果后3日内,向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指导委员会提交书面材料反映,指导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核实情况,作出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并结合二级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通过,报学生处备案后方可实施。二级学院制定实施细则应当落细落小落实,执行中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标准统一。
第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