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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办法

发布人:资讯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09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教思政〔2020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等法规文件精神,大力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改进我校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工作,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是指因生活意外事件造成的情感创伤,使心理内环境出现巨大的失衡,以致个体在认知、情感、行为等方面的功能失调甚至精神濒临崩溃的状态。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有效措施帮助处于心理危机中的个体,通过改善其心理危机情境,缓解其心理危机情绪,恢复其正常心理功能,从而避免其因心理危机引发攻击性或自毁性行为,或将伤害行为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校长办公室、宣传部、保卫处、后勤处(校医院)、二级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各二级学院应建立二级学院心理工作站,由各二级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负责,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主抓,辅导员具体落实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全体教职工及学生均有责任和义务积极协助本学院实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一)学生处负责牵头制定相关预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宣传与普及,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  

(二)宣传部负责制定媒体应急应对策略并做好舆论引导;  

(三)保卫处负责保护第一现场及提供必要的安保支持,必要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对接;  

(四)后勤处(校医院)负责提供现场的急救医疗保障,与专业医疗机构的对接,做好医保的后续服务;  

(五)各二级学院负责落实心理危机干预及预防具体工作,联系家长,协助其他职能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章  干预对象  

第四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一)在心理普测中筛查出来的疑似有心理障碍、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  

(二)生活中遭遇突然打击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死亡、亲人生病、父母离异、家庭暴力等)、遭遇性危机(性伤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怀孕等)、受到意外刺激(自然灾害、校园暴力、车祸等其他突发事件)的学生等;  

(三)个人感情受挫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失恋、单相思出现情绪失控的学生等;  

(四)人际关系失调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当众受辱、受惊吓、与同学发生严重人际冲突而被排斥受歧视的学生、与老师发生严重人际冲突的学生;  

(五)因学习压力过大而出现心理异常的学生,如第一次出现不及格科目的优秀学生、需要重修多门功课的学生、将被退学的学生以及毕业论文难以完成的学生等;  

(六)身体出现严重且难以治愈的疾病,个人很痛苦,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很高,经济负担重的学生;  

(七)有严重心理疾病史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疾病的学生;  

(八)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从而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的大学生,如自杀或他杀者的同宿舍、同班的学生;  

(九)因严重网络成瘾行为而影响其学习及社会功能的学生;  

(十)家庭特别贫困且性格内向孤僻,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交不起学费,需要经常向亲友借贷,性格内向且不善交往的学生;  

(十一)陷入不良网贷,背负大额债务的学生人群;  

(十二)出现其他严重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第五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一)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  

(二)不明原因突然收拾东西,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三)情绪突然明显异常,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食欲不良、沉默少语、身体健康状态变差、严重失眠者。  

第四章  预防教育  

第六条  开设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必修课程,通过课堂教学、专家讲座、团体咨询和个体咨询等形式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介绍增进心理健康的方法和途径,解析心理现象,传授心理调适方法,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帮助大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七条  学生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应面向大学生进行生命教育、自我意识教育、危机应对教育,培育学生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健康心态,促进学生心理健康素质与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协调发展。  

第五章  早期预警  

第八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九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测和筛查制度。学生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年通过春秋季两次心理普测把握学生的心理状况,每月进行心理状况排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根据普测和排查结果筛查出疑似心理危机高危个体,做好危机的预防与转化工作。  

第十条  建立突发学生心理问题报告制度。各二级学院要时刻掌握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发展,发现学生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学生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汇报并填写附件1《心理危机突发事件报告表》。  

第十一条  建立重点关注学生状况跟踪记录制度。各二级学院定期填写附件2《心理重点关注学生状况跟踪记录表》,同时学生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建立《学生严重心理危机预警库》,对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实行重点干预。  

第六章  危机干预  

第十二条  对于列入《学生严重心理危机预警库》的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各二级学院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实施心理危机干预。  

第十三条  建立支持系统。对有心理危机倾向和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学校、各二级学院、辅导员和心理委员应经常关心学生的生活,解决学生的困难。对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培养学生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各二级学院应要求学生家长、监护人或近亲属对学生提供必要的支持帮助。  

第十四条  建立咨询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进行及时的干预。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以在校接受心理咨询为主,辅以到专业医院(三级甲等以上)进行治疗。对症状表现较重者,危机程度很高者,建议立即将其送入专业医院(三级甲等以上)治疗。  

第十五条  建立监护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一)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校正常学习者,各二级学院应成立以学生干部及寝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所在二级学院汇报该生的情况;(二)对于心理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坚持在校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学院辅导员应将其家长请来学校并告知情况,双方协商后,可让学生请假回家治疗或休学治疗,或与家长签订书面安全协议,并由家长陪读;(三)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根据《精神卫生法》相应条款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求助系统。对于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的紧急处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的辅导员,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拨120急救电话,同时立即报告给所在学院党政领导、学生处、保卫处、后勤处(校医院)等部门。相关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  

第七章  后期跟踪  

第十七条  对当事学生心理危机后的干预和处置。心理危机后,经学生本人同意,学生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可为其提供心理辅导;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引导其他同学与其正常交往,并经常与家长联系,反馈学生在校表现,敦促家长履行监护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因心理危机住院治疗或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重庆三峡学院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处理外,还应向所在二级学院出具专业精神卫生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复学后,二级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将其纳入重点关注学生状况跟踪记录名单,并做好跟踪回访工作。  

第十九条  对心理危机事件涉及的如室友、班级同学、朋友等相关人员的干预。在严重心理危机事件发生后,学校、相关二级学院通过团体辅导、个别辅导等渠道对心理危机事件相关人员开展心理辅导,恢复其心理平衡,防止危机蔓延。  

第八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一)培训制度。学生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对心理咨询专(兼)职老师、心理健康教育负责人、辅导员、心理委员实行定期的专业心理培训。  

(二)报告制度。在发生心理危机事件时应立即向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处、保卫处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在事件现场处置完成后形成书面报告报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  

(三)备案制度。在危机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要做好书面文字记录,必要时做好音像资料的搜集,包括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联系时的重要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确保资料详细完整。  

(四)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需经专业精神卫生机构鉴定。  

(五)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六)责任追究。对于因违反工作原则,延误时间,知情不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应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经常性地对本学院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应对出现失恋、学习困难、经济困难、就业困难、突然遭受重大打击等情况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心理高危学生的变化。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自杀倾向的学生,家长有责任积极配合学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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