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我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我校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共教育部党组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党〔2020〕13号)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大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学校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须按照以上类别中的一类进行申请登记。
第三条 学生社团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大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五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及教辅机构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四)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的材料:
(一)社团成立申请表,须签署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党团组织、校学生团体联合会(以下简称校团联)、校团委及校党委宣传部的意见;
(二)规范的社团章程;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
(四)成员(成立前应有20人以上)的信息表包含姓名、学院、专业、班级、学号、联系电话;
(五)指导老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其他必备材料。
第七条 学生社团成立的申报程序:
(一)成立社团前,发起人应先落实好该社团的业务指导单位、指导教师、制定规范的社团章程,向业务指导单位团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报该单位党组织审核、签署意见(业务指导单位没有团组织的直接向该单位党组织申请审批);
(二)社团主要发起人持本社团章程和经相关单位签署审核意见的申请表等材料到校团联审核;
(三)校团联审核后报校团委、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
第八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现象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学生社团,可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表彰奖励。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整改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社团的登记、备案等需要变更的事项,须经校团联、校团委、校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在同一学校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一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二)超过规定时间未进行年审;
(三)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四)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
(五)财务、社团资产资源管理混乱;
(六)连续两个月未开展活动;
(七)骨干成员受到校级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以校级处分文件为准);
(八)骨干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商业性活动;
(九)社团成员未经批准私自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十)其他应予暂停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十二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注销:
(一)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填写注销申请表申请注销;
(二)无故不进行年审的社团;
(三)社团会员总数不足20人;
(四)社团或社团成员私收会费或其他费用,引起严重后果的;
(五)社团从事非法活动的;
(六)社团从事商业性活动,引起严重后果的;
(七)活动背离社团宗旨,影响恶劣的;
(八)社团连续一学期(以校团联记录为准)未进行正常活动;
(九)社团盗用校团联或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的;
(十)责令社团停止活动予以整改,但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十一)其他应予以注销的情形。
第十三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成立、未经登记注册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留学生成立学生社团由学校外事部门统筹负责。
第十五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校团委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校团委分管校领导担任,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学校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原则上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将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照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采取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权益。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校团联、校团委、校党委宣传部报告等。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九条 配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形成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长效机制。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并按学校规定计入相应工作量。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二十条 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一条 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社团党支部(团支部)。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注册,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二十三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必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异、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必须在班级前5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在校团委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和志愿公益类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须为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校团联、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由校党委宣传部、校团委、校团联牵头每年定期开展学生社团工作表彰。学生社团在业务指导单位党组织的指导下,可以开展内部评优。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党组织、校团联,经校团委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向业务指导单位党组织申请并报校团联、校团委、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和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同意。
第二十八条 校团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将视情节轻重,按照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强化领导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将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由分管校团委的校领导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分管人事、教学的负责同志要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干学习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校团委牵头负责,组织、宣传、保卫、人事、教务、学生工作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学生社团工作机制。校团委要切实承担起
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相关职责,对全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推进党的领导具体化。
第三十一条 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校团委要加强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成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将校团联的相关功能并入学生社团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并保证专款专用。学生社团经费和物资在业务指导单位指导下规范使用,社团负责人须每学期将经费使用情况由业务指导单位初审后向校团联报告,并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涉及商业赞助的活动,各种形式的捐赠、义卖集资活动,涉及筹集经费或收取费用的活动,招收会员的活动,需由业务指导单位初审,报校团联、校团委、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二级单位,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2月17日发布的《重庆三峡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