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提高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完善研究生奖助学金制度体系,规范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发放程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 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研究生奖助政策的通知》(渝财教〔2013〕191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属高等学校研究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4〕1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的奖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优化生源结构、鼓励科研创新、激励争先创优、体现以生为本、强化育人功能、突出立德树人的原则。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包含以下类别: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助学金;
3.学业奖学金;
4.校长奖学金;
5.科研成果奖励;
6.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
7.考博奖;
8.“三助”岗位津贴;
9.科研创新项目资助;
10.高水平学科竞赛奖励;
11.临时困难补助;
1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领导小组,由相关校领导,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室、培养学院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代表组成。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统筹全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培养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工作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领导任组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代表为组员,具体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工作。
第三章 评定办法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奖励标准:每生每年20000元;
(三)具体办法见《重庆三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分10个月发放;
(三)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延期毕业研究生在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学习期间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学业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一年级研究生除外);
(二)奖励标准: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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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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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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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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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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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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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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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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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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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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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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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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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办法见《重庆三峡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
第九条 校长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道德品质优秀、专业功底扎实、创新能力突出、综合素质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奖励标准:每生每年10000元,每年评两名;
(三)具体办法见《重庆三峡学院校长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十条 科研成果奖励
(一)奖励对象:全日制研究生;
(二)奖励标准及具体办法见《重庆三峡学院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第十一条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
(一)奖励对象:毕业年级全日制研究生;
(二)奖励标准及具体办法见《重庆三峡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第十二条 考博奖
(一)奖励对象:毕业当年考取博士并接到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奖励标准:2000元/生;
(三)评定办法:符合条件的毕业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向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审议,审议通过后以银行打卡形式发放至研究生本人。
第十三条 “三助”岗位津贴
(一)资助对象:参与“三助”工作并考核合格的研究生;
(二)资助标准:500 元/生/月,“助管”“助教”岗位津贴每学期按5个月发放,“助研”岗位津贴每学期按6个月发放;
(三)具体办法见《重庆三峡学院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第十四条 科研创新项目资助
(一)资助对象:参与立项科研创新项目的非带薪全日制研究生;
(二)资助标准:校级、市级立项科研创新项目资助金额分别为0.2万元/项和0.4万元/项,但校级、市级项目不重复资助;
(三)具体办法见《重庆三峡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十五条 高水平学科竞赛奖励
(一)奖励对象:全日制研究生;
(二)奖励标准及具体办法见《重庆三峡学院研究生高水平学科竞赛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
(一)资助对象:家庭及其本人发生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情况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资助标准:一次性资助1000—2000元;
(三)具体办法见《重庆三峡学院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一)资助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资助标准:根据当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执行;
(三)具体办法见《重庆三峡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奖助学金评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取消评选资格,追回所获奖助学金,并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类奖助学金标准,可由相关部门根据上级文件、政策或学校发展实际适时提出修订意见,经学校审定后进行修订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级研究生开始执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