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属高等学校研究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4〕12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资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二、三年级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但相关成果不能重复使用。
第六条 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原则上参评学年度综合成绩在本年级本学科或领域(专业方向)排名前25%;
5.科研能力突出,发展潜力突出,参评学年度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或出版著作1部;或主持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横向项目到账经费0.5万元及以上;
(2)获得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件次;
(3)获得省市级学科竞赛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国际、国家级学科竞赛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4)获得省市级及以上科研成果类奖励;
(5)作为主要参与成员的咨询报告、调研报告等被厅级及以上党委、政府、人大、政协采纳或领导作肯定性批示。
上述科研成果须为申请者在读硕士研究生期间获得,以“重庆三峡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或署名且可查证作品报送单位为重庆三峡学院,申请者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者为第二作者。
第七条 研究生做出特殊贡献、获得重大成果或荣誉、取得突出社会效益,为学校赢得良好社会声誉,可一事一议。
第八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不具备申请资格:
1.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或处理;
2.违反校规校级,处于处分影响期内;
3.有经查证属实的学术不道德不诚信行为;
4.参评材料弄虚作假;
5.学籍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等异常状态;
6.延长培养年限或课程考核不合格;
7.其他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损失的言行。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校领导担任组长,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代表组成,全面统筹领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协调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培养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代表等任委员,负责组织实施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初评和推荐等具体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当年下达的名额,各培养学院二、三年级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等情况,结合我校学科建设与发展实际,分配各培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
第十二条 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且有意愿申请的研究生,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推荐,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培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审核申请者的资格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在充分尊重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推荐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研究生综合成绩评出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在本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后报送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培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进行复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审议,审议通过后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培养学院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培养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内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评审领导小组将组织复议并予以答复。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研究生本人银行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各培养学院应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文件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三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三峡学院文〔2014〕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