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属高等学校研究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4〕12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用于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 奖励标准、比例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及比例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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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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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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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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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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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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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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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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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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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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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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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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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具有资格申请(一年级研究生除外),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六条 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
4.诚实守信,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5.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度无补考或重修;
6.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不具备申请资格:
1.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或处理;
2.违反校规校级,处于处分影响期内;
3.有经查证属实的学术不道德不诚信行为;
4.参评材料弄虚作假;
5.学籍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等异常状态或延长培养年限;
6.其他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损失的言行。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校领导担任组长,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代表为组员,全面统筹领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协调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培养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代表等任委员,负责组织实施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初评和推荐等具体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培养学院研究生规模、奖励比例等制定各培养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 培养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研究生综合成绩,初评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推荐名单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推荐名单进行复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审议,审议通过后上报上级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培养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培养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评审领导小组将组织复议并予以答复。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研究生本人银行卡,颁发荣誉证书,各培养学院应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文件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级研究生开始施行,原《重庆三峡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三峡学院文〔2014〕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