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3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出差人员到出差目的地所发生的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等。
第三条 建立健全公务出差事前审批制度。万州区外公务出差的,填报《重庆三峡学院公务出差审批表》(见附件一,二级单位负责人出差由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二级单位其他人员出差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在万州区城区内出差的,填报《重庆三峡学院万州区城区内公务出差审批表》(见附件二,二级单位负责人出差由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二级单位其他人员出差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四条 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格控制预算,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加强廉政建设,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差;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工作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各二级单位可制定相应管理措施。
第五条 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审批职责,经费谁分管、谁审批、谁负责。
(二)出差人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支出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住宿票支出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人受限无法使用公务卡的,需提供个人银行(信用)卡支付的POS小票、微信支付凭据截图打印单等第三方支付凭证作为审批和报销附件。
(三)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差旅费使用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对差旅费报销要严格把关,督促出差人合法、合规、合理报销差旅费,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
(四)计财处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定和完善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五)报销审批按照《重庆三峡学院经费报销审批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往返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在规定标准内选乘交通工具。各类交通工具及其标准见下表:
交通
工具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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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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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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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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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
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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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领导、正高职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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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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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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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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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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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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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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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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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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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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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订票费、因故产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以及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和往返机场的交通费用等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 交通工具票据遗失的,按下述处理办法报销:
车船飞机票据(不含重庆市内区间的往返车票)遗失处理办法:遗失登记牌的,由本人写出情况说明,经派出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报销;遗失单程票的,由本人写出情况说明并提供网络查询等书面材料,由派出单位负责人及确定的会签人审批报销。(遗失单程火车票的,在规定标准内按中铺票价报销;遗失单程汽车票(不含重庆市主城区内区间的往返车票)、船票的,可比照另一单程票价报销;遗失单程飞机票的,可比照同程火车硬卧中铺票价标准报销;遗失双程票据的,不予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含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最高限额
标准限额(元/天)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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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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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主城区
及特殊地区外的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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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主城区外的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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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领导、正高职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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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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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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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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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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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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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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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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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特殊地区含北京、上海、海南、深圳、西藏、青海;重庆主城区含渝中、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渝北、北碚、巴南、北部新区(下同)。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职称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出差人员在规定标准限额内可以住单间或标准间;出差人员住宿费按实际天数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过对应住宿费标准的,原则上超支部分不予报销。因会议统一安排等原因导致住宿超标,由校长审批予以全额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标准
(一)出差人员到重庆市主城区及市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定额包干,每人每天标准为100元。
(二)出差人员到重庆市主城区外的区、县(不含万州城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定额包干,每人每天标准为90元。
(三)出差人员在万州城区内办事的,无伙食费补助。
(四)因公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的,到达目的地期间无伙食补助,途中给予伙食补助。
第五章 出差地交通费
第十六条 出差地交通费是指学校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目的地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出差地交通费标准
(一)出差人员到重庆市主城区及市外出差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定额包干,每人每天标准为80元包干使用。
(二)出差人员到万州区城区内出差的交通费采取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不含五桥城区办事)。
(三)出差人员到重庆市内(不含重庆市主城区和万州区城区)出差的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定额包干使用:到区县(自治县)城区所在地及乡镇、村社出差每人每天标准为60元。
(四)如果已安排交通车辆接送的,不再报销出差地交通费。
(五)差旅费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的,出差地交通费可选择包干使用或凭票据实报销的方式报销。
第六章 参加会议、短期培训学习等差旅费
第十八条 参加会议等差旅费
(一)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通知上有“食宿自理,回原单位报销”说明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标准报销;会议通知上无“食宿自理,回原单位报销”说明的,会议期间无伙食费补助,只有途中才能享受伙食费补助。
(二)参加会议等差旅费报销时需附盖有举办单位公章的会议通知;若电话通知的,报销时须注明通知单位及通知人。
第十九条 派出、挂职、交流、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出差地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标准报销;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和出差地交通费补助,另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参加培训学习时间在2个月以内的各类短训班、干训班人员,培训学习期间无出差地交通费补助,往返路途中的出差地交通费补助按出差标准报销;住宿费按照培训学习的通知由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报销。
伙食补助凭主办单位的通知按如下办法报销:若主办单位收取相关费用含伙食补助费的,按差旅报销有关规定扣除相关的伙食补助费用后报销;若主办单位未收取相关费用,按出差标准报销。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参加培训学习时间在2个月以上的学历(含学位)教育、教师进修、干部培训等脱产学习人员以及国内访问学者往返途中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标准报销,学习或进修期间的差旅费报销按学校归口主管部门所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工作人员调动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出差调动人员的差旅费
(一)工作人员调动来校差旅费由调入单位报销。
(二)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调动人员的职务(职称)出差标准执行,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按相关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三)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非就业人员〉、子女,需随同迁移,或经学校同意可延后迁移,其城市间交通费按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一般不得乘坐飞机)报销。高层次人才引进参照此条执行。
第八章 探亲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编及人事代理人员)探亲的差旅费
(一)教职工在学校工作满一年以上探亲的,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报销探亲差旅费:教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学校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已婚职工(已婚工作人员其路费超过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上部分可以报销)探望父母的,每四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职工报销探亲费用时须经人事部门审批。
(二)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1.职工探亲差旅费不分级别,可报火车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普通舱位、长途汽车限乘公共汽车,超出部分自理。
2.探亲差旅费凭据报销,票据遗失一律不予报销。
3.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需中转车船的,在中转地等候车船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天,可凭据在差旅费限额标准内报销住宿费。
4.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票据报销。
5.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由职工自理;职工探亲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不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九章 学生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代表学校参加由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种比赛活动的学生差旅,按照学校一般工作人员级别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原则上不能乘坐飞机(特殊情况除外);住宿、伙食、出差地交通费采取自然(日历)天数定额包干报销(包干费用含住宿费、60元交通补助、90元伙食补助):提供住宿发票的,每人每天300元定额补助;无法提供住宿发票的,只能按路途天数定额补助150元交通及伙食补助。
第十章 其 它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出差,在路途中需要中转车船,在中转地等候车船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天。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超过一天者,原则上应持有往返城市间交通工具票据(机打票据)和住宿费发票。
因公出差交通工具票据或住宿费发票不全,由本人写出情况说明,派出单位经费负责人及确定的会签人审批,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给予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
课题调研出差交通工具票据或住宿发票不全,由本人写出情况说明,课题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分管科研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后给予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
未履行完上述审批程序的根据票据完整性报销相应补助:只有交通票据的,根据交通票据情况报销路途中的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只有住宿发票的不报销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只有单程交通票据和住宿发票的,可根据住宿天数及单程路途天数报销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公务派车或租(包)车特殊情况的出差,应持公务派车单或租(包)车发票和合同,由出差派出单位负责人及会签人审批报销差旅费。差旅费不报销交通补助,只报销伙食补助。伙食补助按如下规定报销:出差当天返回的,报销一天伙食补助;超过一天且有住宿发票的,根据住宿发票天数报销伙食补助;超过一天且无住宿发票的,伙食补助报销参照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差旅费按《重庆三峡学院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邀请专家开会、调研、访问的,可报销受邀人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原则上不再发放伙食与出差地交通费补助。
第三十条 差旅费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的,可参照校级领导、正高职称人员级别标准报销;学生差旅费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的,由经费负责人批准,最高可参照一般工作人员报销。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9 月1 日起施行,原2018年1月所颁布的《重庆三峡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三峡学院文〔2018〕22号)同时废止,校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三峡学院公务出差审批表
2.重庆三峡学院万州城区内公务出差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