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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学院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人:资讯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16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校内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强化经济责任,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98号)(2019年修订)、《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制是按校内管理层次,建立的各级各类人员在学校经济活动中履行职责必须遵循的规则及对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者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学校财经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成立财经工作委员会;学校设置的计财处是学校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的职能部门。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以“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为主要依据,按照经济责任主体职责和权限承担相应责任,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  

第四条  经济活动共同规则。  

(一)财务实行“一支笔”审批。  

财务“一支笔”是指审批本级权限范围内经济事项的负责人。财务“一支笔”根据学校经费审批权限的相关规定在其所能签批的权限范围内审批经济事项,对该经济事项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财务“一支笔”可授权本单位其他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审批,被授权人和授权人承担同等责任;财务授权需业务分管校领导同意,在计财处备案。  

(二)重大(重要)经济行为集体讨论。  

各二级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重大(重要)经济活动的事前调研、专家论证和集体决策制度。重大经济事项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需经各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处务会)集体讨论,按照学校审批管理办法进行集体会签,报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章  经济责任的内容  

第五条  经济责任的总体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重要发展规划和经济制度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研究、决策、执行、监管和效果等情况。  

(四)重大项目审批、立项、安排、执行、监管等情况。  

(五)大额资金筹集、使用方案、审批、支出等情况。  

(六)财务管理体制确立与改变、经济内控制度建设等情况。  

(七)日常预算收支安排和调整研究决策等情况。  

(八)预算资金绩效评估情况。  

(九)国有资产完整和保值增值等情况。  

(十)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  

(十一)其他经济业务有关责任等情况。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对学校的财经工作实施统一领导,担任学校财经委员会主任,对财经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包含以下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上级部门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学校党委“三重一大”有关经济事项决议,指导筹措办学资金,建立健全学校资金安全预警机制。  

(二)审核学校经济政策、内部控制建设制度和财经制度,提交学校决策会审定。  

(三)审核学校财务管理体制,提交学校决策会审定;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责,对学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指导学校项目三年滚动规划建设、学校重大项目建设论证和决策。  

(五)审核学校预算草案、预算调整草案、决算草案,按学校审批管理办法审签重大项目收支与资金流动,领导资金绩效考核;审批需法人章的的经济合同或经济协议。  

(六)保证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规范学校政府采购活动。  

(七)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  

(八)其他经济业务有关责任。  

第七条  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分管学校财务工作,领导落实各项财经决定,对学校财务工作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包含以下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上级部门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学校党委“三重一大”有关经济事项决议,领导筹措办学资金,领导学校资金安全预警工作。  

(二)主持制定和调整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财务工作秩序。  

(三)建议财务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情况,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权。  

(四)领导学校项目三年滚动规划库建设,参与学校重大项目建设论证和决策。  

(五)领导学校财务预、决算的编制,按学校审批管理办法审签较大项目收支与资金流动,领导资金绩效考核。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审查。  

(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  

(七)其他经济业务有关责任。  

第八条  其他分管校领导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并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包含以下责任:  

(一)指导分管业务范围内各二级单位的经济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二)参与制定和调整学校财务规章制度。  

(三)参与审议学校的年度财务预决算、预算调整方案,参与学校重大项目决策。  

(四)指导和审核分管业务重大支出项目的考察、调研、论证的科学性和真实性,指导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建设,审批职权范围内相关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  

(五)指导、监督、检查分管业务范围内各二级单位使用(安排)预算经费、占有(使用)的各种资源、资金绩效考核,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资源利用率,促进项目目标的实现。  

(六)审核、签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大额资金使用方案,按学校审批管理办法审签经费支出。  

(七)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  

(八)其他经济业务有关责任。  

第九条  计财处处长在校长和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学校财务日常管理工作,对学校财务工作承担主管责任,包含以下责任:  

(一)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依法筹措办学资金,落实学校资金安全预警工作。  

(二)制定学校财务规章制度,提交学校决策,并在校长或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指导下组织实施。  

(三)组织学校项目三年滚动规划库建设,参与学校重大涉及财金项目建设论证。  

(四)组织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保障学校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五)组织编制学校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草案,监控预算执行,按照学校审批管理办法审签项目收支与资金流动,落实学校资金绩效考核。  

(六)会签相关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  

(七)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  

(八)其他经济业务有关责任。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二级单位是指各二级学院、部、处、室、所、中心)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财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财务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包含以下责任: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财经和业务中的法律法规、内部控制规范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执行财务“一支笔”的审批制度。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规范重大经济活动集体决策程序。  

(三)组织本单位和归口业务范围项目三年滚动规划库、收支预算编制和预算调整工作。  

(四)负责审签本单位(归口业务)经济活动财务收支事项。  

(五)审核本单位(归口业务)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  

(六)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还应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七)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  

(八)其他经济业务有关责任。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分工,对从事的财务业务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包含以下责任:  

(一)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履行财务工作职能。  

(二)遵守内部控制制度,准确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会计风险。  

(三)健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基础工作,严格履行岗位责任制,确保票据完善、审批程序合规,财会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加强财务监督,依法实施会计监督。  

(五)安全管理货币资金、财务专用印章和发票、收费票据等财务结算票(章)证。  

(六)做好本单位会计档案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七)其他经济业务有关责任。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要求,组织项目实施,保证项目任务及经费执行进度,对项目经济活动及经费使用的真实、相关、合理、合规、合法和绩效承担直接责任,包含以下责任:  

(一)熟悉并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  

(二)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严格执行项目预算或项目合同,控制项目经费支出。  

(三)负责审签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经济活动财务收支事项。  

(四)主动接受项目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立项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五)按照财务规定办理经费报销手续,为经济活动和票据真实、相关、合理、合规、合法负直接责任。  

(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  

(七)其他经济业务有关责任。  

第十三条  经济活动经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经济活动,对经办的具体经济活动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相关性和取得票据的真实性承担直接责任,包含以下责任:  

(一)熟悉并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经济活动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按经济活动流程管理规定开展工作。  

(二)正确使用本岗位工作所需的办公设备与其他资产,并对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负责。  

(三)报销业务经手人,对报销票据及其附件的完备性、规范性承担直接责任。  

(四)经济活动验收人对经济行为真实性承担直接责任。  

(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  

(六)其他经济业务有关责任。  

第三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各级经济责任人,必须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财务制度,具备必要的经济、法律知识,具备依法办事的能力。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制的考核在权责相结合的基础上,纳入日常干部、人事和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任职届满或其它原因离开现职岗位时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学校审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委组织部门的书面委托,对各级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保证学校经济活动健康有序进行。  

第十七条  学校各级经济责任人应认真履行自己的经济职责,努力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经济工作任务。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财经纪律,或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涉嫌经济犯罪的,按管辖权限有关规定移送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内容,国家和上级部门有新法律法规及制度按新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计财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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