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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人:资讯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20点击数量: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工作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校内财务约束机制,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四)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优化资源配置,实行民主理财;  

(五)强化预算管理,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开支范围,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制度;  

(六)为学校教学、科研及各项开支的完成提供财力保证。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学校经济活动内控制度,完善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依法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办学资金,确保学校财务正常运转;  

(三)合理编制预算,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完整、准确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为学校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为学校决策提供财务数据支持;  

(四)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五)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监管,监督控制重大经济活动中的主要环节,防范财务风险;  

(六)加强财会队伍建设,强化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妥善安排全校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支持财会人员业余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七)大力宣传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确保财务工作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管理体制、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其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内部财务清算、会计档案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是指学校统一领导财经工作、统一制定财务制度、统一调配经济资源。  

分级管理是指在学校统一领导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财经规章制度,明确校内各级各单位权责关系,根据财权划分、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由学校和校内各级各单位进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责任制。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具体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工作。  

学校预算、决算、投融资活动等重大决策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按照学校“三重一大”相关规定执行,学校经费实行逐级授权审批制度,日常财务开支可根据经费性质、开支范围和金额大小的不同,由主要校领导、分管校领导、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  

学校设立由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组成的财经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就学校围绕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对学校重大财经事项和财经政策进行分析研究,为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常委会决策提供审议意见,发挥论证、建议和评估等作用。  

第七条  学校设置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校领导的领导下,代表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会计工作。  

第八条  学校非法人单位原则上不设置二级财务机构,因工作需要设置的二级财务机构,在遵循学校财务规章制度下制定实施办法,经学校决策会议通过执行。其业务接受计财处的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学校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须由计财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统一由计财处负责安排。  

第十条  财会人员须在内部牵制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的要求下开展工作。财会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反映整个学校政策、活动的范围和方向。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原则和方法。学校预算编制遵循“全面性、稳妥性、效益型、重点性”的基本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采用“零基预算”“滚动预算”“零结转”的编制方法。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下达的财政拨款预算控制数,学生数和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并参考以前年度决算情况,测算收入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结转和结余情况,结合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等编制支出预算。  

在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时,应同时结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研究未来三年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改革和工作事项,测算收支数额,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  

根据部门预算编制要求,计财处在汇总各单位预算申报数的基础上,提出学校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相关程序审定后形成年度预算方案上报主管部门, 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预算年度开始后,在校内预算批准前,计财处可参照不超过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安排预拨部分经费。校内预算经过批准后,计财处应当在一周内以书面方式向各单位下达预算批复。  

预算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预算中列明的项目码和规定用途使用,未经审批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做出更改预算的决定。  

各单位应当按照学校下达的预算,根据相关要求组织业务活动,并切实加强审批责任。  

学校各单位在执行预算的过程中,严格按照预算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预算经费,不得安排无预算、超预算、超范围和超标准的财务开支。计财处有权拒绝执行与预算不符、违反财经纪律的收支。  

第十五条  预算调整。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遇国家政策和学校事业计划有重大的调整,项目实施环境变化、不可预见情况发生等客观原因必须调整年度预算的,须经学校相关程序批准后进行调整,预算调整涉及上级部门批准的须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执行。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部门追加、追减预算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范围。  

第十六条  实行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  

(一)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负责绩效评价的二级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二)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制度。严格绩效目标设置、审核、公开和应用,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决算管理  

(一)决算是对年度预算执行的梳理和总结,是对年度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准确确认,是对学校全年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的全面真实反映,是学校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预算年度终了,计财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年终清理、转账、结账,并编制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决算报表的编制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三)计财处负责撰写部门决算分析报告,经学校财经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定。  

(四)审计处应依法对学校的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预决算公开  

(一)学校在门户网站设立财务管理公开专栏,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由计财处负责报批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开学校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的相关数据,并对重要事项加以说明。  

(二)学校应完善内部民主理财和监督机制。计财处负责每年向学校教代会报告年度预、决算执行情况,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意见,切实保证学校财经活动健康有序运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收入主要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其他经费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各项财政拨款按政府收支分类管理规定进行管理,认真执行国库直接支付、授权支付和专款专用的有关规定,做到各项拨款来源账户清晰,对账及时。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科研事业收入按专项资金和任务单位要求进行管理。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学校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经费拨款,包括从统计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  

(七)投资收益是指学校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所实现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八)捐赠收入是指学校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取得的收入。  

(九)利息收入是指学校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十)租金收入是指学校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取得并按照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租金收入。  

(十一)其他收入是指学校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现金盘盈收入、按照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置换换出资产评估增值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学校应制定《收费管理办法》,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统一使用由重庆市财政局、税务局监制的正规收费票据;不得擅自扩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做到应收尽收。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多形式、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学校各部门在确保完成教学计划和管理服务工作的前提下,利用本部门的人才、技术、设备等资源依法组织创收,按一定比例向学校上交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项收入应由财会人员或经计财处授权的人员收取。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是指学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  

1.教育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学生事务等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  

2.科研支出是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  

3.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校开展单位的行政管理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  

4.后勤保障支出是指学校开展后勤保障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  

5.离退休支出是指学校实际发生的用于离退休人员的各项现金流出。  

6.其他事业支出是指学校发生的除教学、科研、后勤保障、行政管理、离退休支出之外的其他各项事业支出。  

(二)经营支出是指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  

(三)上缴上级支出是指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款项发生的现金流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学校用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现金流出。  

(五)投资支出是指学校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发生的现金流出。  

(六)其他支出是指学校发生的除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投资支出等以外的各项现金流出,包括利息支出、对外捐赠现金支出、现金盘亏损失、接受 捐赠(调入)和对外捐赠(调出)非现金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资产置换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支出、罚没支出等。  

第二十七条  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各类经费支出应划清资金的来源渠道,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所有支出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执行学校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的相关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和工作人员,以及部门之间和工作人员之间必须按照相互分离、互相牵制的原则办理经费支出事项。在完成经费支出事项的过程中,必须取得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并由事项办理的经办人、验收人和经费审批人等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学校需制定《经费报销审批办法》《差旅费管理办法》《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各类支出项目报销的审批程序、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  

第三十一条  支出中属于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要加强支出管理,实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部门负责人对签发票据所记载的经济业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承担责任。项目经费负责人对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关联性、有效性负责。  

财会人员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对会计信息的合理性、合规性负责;对票据完备性、审批程序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不得使用虚假票据;发现虚假票据报销事项,学校追回报销金额,由此产生的罚款等经济责任由报销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应严格维护财经纪律,执行国家财经制度以及学校内部的财务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计财处应拒绝办理。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六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结余是指各项经营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的经营亏损,剩余部分转入学校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  

第三十七条  学校需制定《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一般公共预算财力安排的支出实施“零结转”,特殊情况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高等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来源。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四十一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来源。  

第四十二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第四十三条  在专用基金使用和管理上必须遵循“先提后用、分户设账、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四十四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按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专项基金支出。学校根据国家对各项基金管理的统一规定,结合学校的特点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的全部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学校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再计提折旧。  

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对购建、自制、改扩建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凭相关资料及验收单入帐、建卡。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每年应当进行一次清查盘点,保证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应当转作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筑(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五)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要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八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支付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  

学校应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学校银行账户归口计财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五十一条  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学校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  

计财处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或结清应收和暂付款项。对校内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占用应收款项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可从经办人的工资中扣回。  

第五十二条  存货的管理。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种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物资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并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消耗,保证存货的安全,提高存货的使用效益。  

严格存货的清查盘点制度。学校计财处和有关单位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职能部门分工,上述各类资产由相关部门归口管理。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切实负责,加强管理,防止人为损毁或丢失。  

第五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五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暂存款项、应缴款项、受托代理负债等。  

(一)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因总体发展规划的要求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借入款是以按期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学校要本着“稳妥、适度”的原则举债。  

(二)应付及暂存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三)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四)受委托代理负债是指学校接受委托取得受托代理资产时形成的负债。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六十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办学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六十一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行政管理费用、后勤保障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单位统一负担的其他管理费用。  

(一)业务活动费用是学校为实现其职能目标,依法履职或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1.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2.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及其辅助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单位管理费用是指学校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单位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资产折旧(摊销)等费用,以及由单位统一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等。  

1.行政管理费用是指学校开展单位的行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2.后勤管理费用是指学校统一负担的开展后勤保障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3.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统一负担的离退休人员工资、补助、活动经费等各项费用。  

4.单位统一负担的其他管理费用是由学校统一负担的除行政管理费用、后勤保障费用、离退休费用之外的其他各项管理费用,如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等。  

(三)经营费用是指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  

(四)资产处置费用是指学校经批准处置资产时发生的费用,包括转销的被处置资产价值,以及在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或者处置收入小于相关费用形成的净支出。  

(五)上缴上级费用是指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款项发生的费用。  

(六)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是指学校用财政拨款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费用。  

(七)所得税费用是指有所得税缴纳义务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费用。  

(八)其他费用是指学校发生的除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以外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费用、坏账损失、罚没支出、现金资产捐赠支出以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  

第六十二条  学校要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的分配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六十三条  学校要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必须按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有关高校成本核算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并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六条  校属独立核算单位应定期向计财处报送月度和年度财务报表。  

第六十七条  财务分析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第六十八条  财务分析报告的内容包括:学校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分析、事业支出结构分析、预算执行的效益、资产的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财务管理和专用基金变动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等。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九条  财务监督是财务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学校财务工作须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物价、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合法监督检查,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十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及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  

(二)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  

(四)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五)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六)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七)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七十一条  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学校计财处财务监督主要负责经费预算和支出管控。  

第七十二条  学校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必须明确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  

第七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对外签订的重大经济合同,须经过校内聘请的法律顾问审核,加盖学校项目代表的印鉴章或项目代表签字,学校向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合同,法人代表必须签字和盖章。  

赴外地签订经济合同应当持有学校法人代表书面委托证明。  

经济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副本及电子件送计财处备案 并监督执行。  

第十三章 财务清算  

第七十四条  学校经批准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七十五条  学校进行财务清算,应当成立以主管财务校领导为主,计财处、国资处、审计处等部门的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等管理工作,并处理好各项遗留问题。  

第七十六条  财务清算工作结束,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或并入高等院校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财政补助经费指标;  

(二)学校撤销,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学校合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七十七条  校内部门撤销或合并,由国资处牵头,会同学校办公室、计财处、审计处、基建处、后勤处等相关部门,对变动部门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造资产目录和清册,确定处理办法后,由撤销部门负责人与学校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或原部门负责人与新部门负责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七十八条  会计档案指单位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电子会计档案。  

第七十九条  下列会计档案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八十条  计财处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装订、立卷、归档等制度。  

第八十一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计财处临时保管一年,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经学校档案管理机构同意,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八十二条  学校档案管理机构保存的会计档案,应严格按规定进行查阅,向外单位提供查阅时,档案原则上不借出。如特殊情况,须经主管财务的校长审批,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限期归还。  

第八十三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第八十四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由学校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计财处共同审查、鉴定、编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主管校长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销毁。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单独抽出立卷。一直保管到结清了债权债务或处理了未了事项再进行销毁。  

第八十五条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计财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自审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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