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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学院 关于印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资讯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05点击数量:

 

 

    重庆三峡学院文件

 

三峡学院财〔2021249

 

 

重庆三峡学院

关于印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

 

 

各单位:

《重庆三峡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2021年第34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第34次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三峡学院

2021126


重庆三峡学院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保证专项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8151号)、《重庆三峡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三峡学院文〔202024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纳入学校预算安排,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可分为财政专项资金和校级专项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是指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为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而下达的专项资金或者补助专项资金。

校级专项资金是指学校预算安排的校内日常运行经费之外用于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时效性和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应遵循科学设立、规范管理、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并从立项、执行、清理、回收、完成、绩效评估,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计财处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核算和会计监督。

(四)牵头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对达到一定金额的组织专项评价。

(五)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到期或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六)协助做好政府、学校及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与审核等工作,提出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

(二)建立和管理归口职能范围内专项资金项目库,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资金分配,监督指导项目实施。

(三)建立健全归口业务范围内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规定,明确专项资金的开支内容、使用范围、实施主体和绩效目标等。

(四)组织实施项目调整、撤销工作。

(五)组织实施项目执行期满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开支内容、使用范围和实施主体,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向学校绩效评价小组报送绩效评价报告;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绩效评价小组的整改建议,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一)组织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预算及资金使用计划。

(二)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目标和建设期限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经济活动及经费使用的真实、相关、合理、合规、合法和绩效负责。

(三)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定期执行报告、结项报告书和绩效评价报告

(四)自觉接受各级项目管理部门、审计、计财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对项目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设立

第八条  从严控制专项资金的设立。

(一)年初预算时专项资金设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明确的政策依据。必须符合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规划、重点工作任务方向。

2.明确的归口部门。每项专项资金应明确一个归口主管部门,避免多头管理。

3.明确的执行期限。除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外,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4.明确的绩效目标。每项专项资金应制定明确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的绩效目标, 包括项目的总体绩效目标、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等。

(二)临时新增专项资金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

2.上级临时安排的重大工作。

第九条  竞争性申报类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由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确定的项目计划及申报要求,经学校内部程序决策上报。待项目获批,财政专项资金拨款到校后,归口管理部门认领并申请立项,设立财政专项资金项目。

直接下达类专项资金的设立由计财处根据主管部门意见,组织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完善项目建设任务、绩效目标、资金使用计划等材料后设立专项。

第十条  校级专项资金的设立程序是“单位申报、归口论证、财务审核、学校审定”。

(一)单位申报。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上级文件或学校通知要求,按照专项资金的用途,填报相应的项目申请书,包括立项依据、可行性报告、项目实施时间、经费支出范围和进度以及绩效目标等必要审查资料,提交至归口管理部门。

(二)归口论证。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内部决策程序对申报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论证,提前筛选项目,做好专项资金项目规划和储备,建立归口业务范围内的滚动“项目库”。按照学校重点工作目标和轻重缓急程度,提出本部门列入下一年度预算的专项项目申请,并完成预算申报流程。

(三)财务审核。计财处根据学校重点工作目标和申报项目审核排序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建立学校动态备选“项目库”。结合财力,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统筹安排,列入下一年度专项经费预算草案,随学校年度预算报学校审批。

(四)学校审定。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核批准校内年度预算草案后,设立校内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分为年度项目和跨年度项目。年度项目必须在年度内按期执行完成,跨年度的专项在立项申报时要说明经费总额、执行年限、当年经费数额,以后年度经费仍按本办法申报,是否继续设立由学校根据归口管理部门上报的当年执行情况确定。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在下达至实施单位后,应按项目计划时间和年度预算安排,加快项目执行,完成项目实施、验收、报销、绩效评价全过程。

第十三条  对已细化的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各实施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启动准备工作,预算下达后及时组织实施;加强对实施项目的过程管理,对实施进度缓慢的,要督促其加快实施进度,按年度预算使用经费。

第十四条  对未细化的校内专项资金,应尽早细化落实,原则上应在预算下达后一个月内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细化落实的,当年930日前应全部细化落实,逾期未细化落实的,学校收回预算,统筹安排用于其他急需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方案组织实施,依据项目的内容、标准、时间节点和开支范围,合理、节约使用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确保项目按期完成,达到预定的绩效目标,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根据立项、合同约定、学校标准等要求进行开支,不得自行扩大支出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凡涉及到设备采购、基建维修工程等,应按采购和基建维修程序进行。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应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形成项目验收报告和绩效自评报告,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时,接受校内外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需严格执行预算,一般不作调整。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新增、追加或调整专项资金,应按照学校《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清理及回收

第二十条  加强专项资金结余结转管理,建立年度清理机制。当年未执行完的财政专项资金,按上级规定执行。校级专项资金,除有特殊建设周期要求的,原则上执行期为一个自然年度,年度结束后,未使用经费由学校收回。跨年度项目,项目期结束当年年末结余经费学校收回。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当年必须完成合同签订,年底完成支付。特殊情况当年不能形成支付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在当年1120日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原因,明确延期执行计划,报业务分管领导审批,交计财处备案,确保次年1220日前形成支付。

因延期被上级收回资金的项目,不得再纳入学校预算。

第二十二条  收回的专项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校内专项资金由学校统筹用于日常运行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归口管理部门和计财处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对偏离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项目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可向学校申请调整、暂缓或停止该项目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执行期满后,归口管理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学校绩效评价小组组织抽查或开展评价,由计财处向上级部门及学校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束后,计财处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或撤销专项资金、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或因专项资金执行不力,影响上级部门对学校拨款或造成项目经费被上级部门扣减的,学校将扣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及实施部门次年预算经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违纪违规的,报请纪检监察室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上级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外来项目(如捐赠等)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要求;无明确规定(要求)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三峡学院办公室                       20211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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