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学院财〔2022〕231号
重庆三峡学院
关于印发《年度预算经费划拨程序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 知
各单位:
《重庆三峡学院年度预算经费划拨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经2022年第30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第34次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三峡学院
2022年12月12日
重庆三峡学院
年度预算经费划拨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三峡学院预算管理办法》(三峡学院文〔2018〕268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年度预算经费包含年初预算经费和年度新增收入预算经费,年度新增收入预算经费分为年度财政预算拨款新增经费和年度非财政预算拨款新增经费。
第三条 严格执行“先有预算、再有指标、后有支出”要求,预算调整和调剂均在系统中备案(部门预算调整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备案;校内预算在核算系统凭证处理备案)。
第二章 年初预算经费
第四条 年初预算经费在学校决策会(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通过后,计财处及时向学校各二级单位进行经费划拨。
(一)时间要求。原则上应在年初预算通过一周内,计财处向学校各二级单位下达预算批复通知书,并进行经费划拨。
(二)材料要求。年初预算编制表和学校决策会会议纪要。
(三)财务处理程序。计财处预算科办理项目预算立项→计财处核算科凭证处理上指标。
(四)年初预算审定经费需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
1.时间要求。原则上应在预算下达后一个月内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
2.材料要求。30万元以内的二次分配专项资金,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二次分配方案,经计财处处长、业务分管校领导、财务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长签批后提交计财处执行。30万元(含)以上至200万元(含)的二次分配专项资金,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200万元以上的,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和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3.财务处理程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经办人履行签批手续【30万元(含)以上的二次分配专项资金需附加盖本部门公章的学校决策会会议纪要】→计财处预算科办理项目预算立项→计财处核算科凭证处理上指标。
第五条 预算调整
对《重庆三峡学院预算管理办法》(三峡学院文〔2018〕268号)中第四章预算调整审批修改如下: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年初预算各项目之间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资金建设内容需与申报书基本一致),对预算不足、突发事件或新增重要事项且在当年需发生支出的,可申请从事业发展基金追加预算。
(一)特殊情况下,在二级单位总预算不变的预算调整(含项目资金建设内容与申报书不一致调整):
1.30万元以内各项目之间的预算调整,由二级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调整原因及金额,经计财处预算科核对后,计财处处长、业务分管校领导、财务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长签批后提交计财处执行。
2.30万元(含)以上至200万元(含)的预算调整,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3.200万元以上的预算调整,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和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二)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10万元以下的追加预算,由二级单位填写《重庆三峡学院使用事业发展基金追加预算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核、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长签批后交计财处建卡实施,并汇总达到10万元(含)及以上金额后提交校长办公会通报。
(三)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10万元(含)以上至200万元(含)的大额资金追加预算,需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200万元以上的,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和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原则上每季度集中处理一次)。
(四)财务处理程序。需学校决策会研究的项目,各二级单位在一个月内,凭加盖本部门公章的学校决策会会议纪要到计财处预算科办理项目预算立项→计财处核算科凭证处理上指标。
第三章 年度财政预算拨款新增经费
第六条 年度财政预算拨款新增经费分为年度财政新增“戴帽”专项经费、年度财政新增“指定性用途”专项经费和年度财政新增“不戴帽”专项经费。
(一)年度新增“戴帽”专项经费,是指校内二级单位或者个人通过项目任务书申报的形式从市级财政预算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
1.该项目需定期向市财政局或者市教委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需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市财政局或者市教委的检查、验收。
2.该项目分为二级单位的年度新增“戴帽”专项经费和个人的年度新增“戴帽”专项经费。
(二)年度新增“指定性用途”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拨款预算文件明确经费使用方向和开支范围,经费使用方案需报市财政局和市教委备案的专项经费。
该类经费作为校内年初预算的补充,设立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专项,按照指定用途和开支范围统筹分配使用,保障后续财务检查中资金分配流向清晰,以备上级检查。
(三)年度新增“不戴帽”专项经费指既没有项目任务书要求,也无需细化经费使用方案报上级备案的年度新增专项经费,视为学校归垫资金,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七条 年度财政预算拨款新增经费性质划分
计财处根据追加预算文件精神和市教委财务处指导性意见,向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汇报后办理财政预算项目入库工作。每学期结束前,由计财处汇总向校长办公会通报本学期财政预算拨款新增情况。
第八条 年度财政预算拨款新增经费划拨程序
(一)年度新增“戴帽”专项经费划拨程序
1.二级单位年度新增“戴帽”专项经费划拨程序
计财处预算科发布项目认领通知→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认领项目并配合计财处预算科完成部门项目入库→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出具项目财务立项函(明确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项目金额、任务书)→计财处预算科核实经费到账情况→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经办人履行签批手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计财处处长、业务分管校领导签批)→计财处预算科办理项目预算立项→计财处核算科凭证处理上指标。
2.个人的年度新增“戴帽”专项经费划拨程序
计财处预算科发布项目认领通知→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认领项目并配合计财处预算科完成部门项目入库→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出具项目财务立项的函(明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金额、任务书)→计财处预算科核实经费到账情况→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经办人履行签批手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计财处处长签批)→计财处预算科办理项目预算立项→计财处核算科凭证处理上指标。
(二) 年度新增“指定性用途”专项经费划拨程序
计财处预算科协调指定性用途涉及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配合完成部门项目入库→指定性用途经费涉及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提交重庆三峡学院专项项目经费申报文本和经费使用分配方案(计财处处长、业务分管校领导、财务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长签批)→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出具项目财务立项的函(附:专项项目经费申报文本和经费使用分配方案)→计财处预算科核实经费到账情况→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经办人履行签批手续(经费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计财处处长审批、业务分管校领导签批)→计财处预算科办理项目预算立项→计财处核算科凭证处理上指标。
(三)年度新增“不戴帽”专项
计财处根据每学期校长办公会关于“年度财政预算拨款新增经费通报情况”会议纪要,纳入学校统筹使用。
第四章 年度非财政预算拨款新增经费
第九条 年度非财政预算拨款新增经费包括非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经费和各二级单位拓展业务费。
(一)非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经费
上级部门支付校内相关二级单位的指定性工作补助或者科研平台(重点实验室)项目资助经费、兄弟友好高校或者科研院所支付的项目协作专项补助、继续教育学院拓展类培训项目、教职工个人承担的重庆市教科院等教改项目或者人社局专家团队经费等。
(二)拓展业务费
各二级单位除了学校预算经费外,通过工作拓展从外单位取得的各类收入,学校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相关二级单位使用的经费。
第十条 年度非财政预算拨款新增经费划拨程序
(一)非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经费划拨程序
计财处核算科发布项目认领通知→二级单位认领→计财处预算科核实该经费是否已纳入校内年初预算,明确是否新增预算项目:
1.属于新增预算项目
(1)二级单位项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出具项目财务立项函(明确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金额)→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经办人履行签批手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计财处处长审批)→计财处预算科办理项目预算立项→计财处核算科凭证处理上指标。
(2)个人项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出具项目财务立项函(明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金额)→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经办人履行签批手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计财处负责人审批)→计财处预算科办理项目预算立项→计财处核算科凭证处理上指标。
2.不属于新增预算项目
年初校内预算已安排足额项目经费组织实施,计财处与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就补助(资助)经费达成一致意见后,视为学校归垫资金,由学校统筹安排;若意见不一致,计财处向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汇报,并根据领导回复意见办理相关预算事宜。
(二)拓展业务费划拨程序计财处核算科发布项目认领通知→二级单位认领并出具项目财务立项函(明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金额)→二级单位经办人履行签批手续(二级单位负责人、计财处处长)→计财处预算科办理项目预算立项,并核实拓展业务费计提管理费标准→计财处核算科凭证处理上指标。
(三)继续教育学院拓展类培训项目经费划拨程序
按照学校培训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外来科研事业收入
第十一条 外来科研事业收入主要指教职工承担外单位科研项目取得的收入,属于学校年初预算经费,按实际到账经费进行预算分配。
第十二条 外来科研事业收入划拨程序
计财处核算科发布项目认领通知→项目负责人认领→项目负责人在计财处财务科开具票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科研处、发规处等)向计财处核算科提供项目财务立项表(明确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金额、来款单位、项目级别)→计财处核算科办理项目预算立项→计财处核算科凭证处理上指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计财处负责解释,以前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三峡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1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