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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学院招标文件编制及审核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人:资讯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4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三峡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招标文件编制及审核工作,提高招标文件编制水平,明确各单位工作责任,强化责任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发出并告知项目需求、招标投标活动规则和合同条件等信息的要约邀请文件,是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依据,对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组织的所有采购与招投标活动。  

第四条  货物类及服务类政府集中采购的招标文件按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的要求编制和审核。单项合同估算价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按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要求编制和审核。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五条  学校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审核由招标中心总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固化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实现招标文件模板化;  

(二)负责对招标文件的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投标人须知、合同主要条款和格式合同投标文件格式等文本内容的修改编制;  

(三)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完整性、合规性等审查。  

(四)负责指导各单位自主分散采购工作小组编制招标文件工作;  

(五)负责与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协调联络有关事宜。  

第六条 各单位自主分散采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各单位采购工作小组)参加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审核,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招标文件中的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项目商务要求及评标标准(综合评分法)等部分的编制修订;  

(二)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三)负责与学校招标中心对接联络有关事宜。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招标文件对应项目是否安排预算,经费列支渠道是否合理等;  

(二)审计处负责监督招标文件的编制过程,审核招标文件中项目的最高限价是否恰当等;  

(三)基建处负责与经采购确认的招标代理协调、沟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委托招标代理的由经采购确认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依据委托合同由学校相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各负其责。  

第三章  招标文件编制要求  

第九条  招标文件编制是一项专业性强且严谨细致的工作,招标中心和各单位采购工作小组要落实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和责任,要求编制人员深入学习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参加相关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招标文件编制水平。  

第十条  严禁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招标项目需要分包或划分标段的,应该依据项目内容、项目设计、建设进度、建设条件和工期要求、项目间技术管理关联性等因素,综合分析研究,按照充分引入竞争,保障学校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合理分包或划分标段。  

分包或划分标段的项目,各单位采购工作小组提交招标申请时要提出书面分标意见书,申明分包或划分标段的理由,经招标中心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对各单位的申购项目,招标中心可依据项目需求相近、申购仪器设备相关、购买服务或软件相似等因素,整合多个项目为一个项目(或一个项目多个分包),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从而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第十二条  采购标的要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标准。招标文件编制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及地方行政法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重庆三峡学院采购文件编制负面清单(试行)》的规定。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编制要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要立足于维护学校利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使用单位需求。对项目的技术指标、质量要求、工艺方法、验收标准、商务条款、使用环境、地理位置应有详细准确的说明和描述。  

第十四条  编制招标文件使用单位提出技术要求、商务条件必须依据充分、切合实际。技术要求根据项目需求论证报告、技术经济分析确立,不能盲目提高标准、提高设备精度;商务条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五条  编制招标文件要求文本规范、表达准确,不允许出现表述含糊、容易产生歧义的文字和语言,以最大程度地减少采购与招投标环节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矛盾、争议和纠纷,保证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招标评审办法和评分标准的制定是招标文件的核心内容。招标文件评审办法要执行国家规定,体现国家政策。评分标准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评分标准要简洁明了便于评审。  

第十七条  对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第十八条  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规定。设置评审因素要力求全面细致、科学合理地反映采购内容。  

对于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评审因素主要包括:价格、技术、服务、业绩、财务状况、信誉以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  

第十九条  评审因素权重要重点考虑价格、技术和服务因素,根据项目内容科学、合理分配评审因素分值权重。  

第二十条  采购项目的价格分值所占比重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采购项目规格、标准统一且市场货源充足的,要提高价格分值比重,原则上不低于50%,以节约学校财政资金。  

第二十一条  每项评审因素都要有详实的评分细则,分项评分档次不可过于宽泛,每一档次要有具体的评分条件和得分范围、扣分值。评分细则应尽可能以客观存在为评分依据,严格控制主观评分因素。  

第二十二条  废标条件及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四章 招标文件审核要求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完整性。审核整个招标文件框架是否包括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内容。主要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列出的主要内容。  

(二)审核合规性。审查招标文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重点是招标方式、时间要求、资格要求、投标保证金、限制供应商、实质性条款、报价方法、评标办法和标准、采购资金支付方式和时间条件、投标无效情形和合同主要条款等。  

(三)审核合理性。审核招标文件中专用条款内容的必要性,技术规格参数、服务要求和评标标准设定的合理性。是否隐含倾向性条款或歧视性条款,对潜在投标人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条件限制。  

(四)审核对应性。审查招标文件的制定是否与招标项目的实际相吻合,是否易于操作。  

(五)审核规范性。审查招标文件是否使用标准文本,用语是否明确,文字是否存有歧义,符号使用是否规范,排版格式是否统一。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审核的流程:  

(一)各单位采购工作小组对招标文件的审核,实行编写人、单位负责人二级责任制度。其审核签字流程是:项目申购单位招标文件编写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完善后再提交招标中心;  

(二)招标中心对招标文件的审核,实行多部门会签审定制度。对通过招标中心审核通过的招标文件,由项目申购单位办理会签流程。其流程是:招标中心审核人→招标中心负责人→计财处负责人→审计处负责人→分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校领导。如有特别需要可由招标中心召集上述流程涉及部门进行会议审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招标文件专家评审机制,对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重要项目以及学校采购相关部门意见有较大分歧的项目,招标中心可组织校内外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二十六条  对于预算资金超过400万元(含)的项目或学校认定的重要项目,招标文件应提交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二十七条  所有招标文件最终经会签审定后,方可发布。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有责任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损失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招标中心等职能部门、各单位采购工作小组未按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  

(二)招标文件编制及审核当事人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三)未按学校内控程序立项,或虽已立项但未向上级部门申报计划的项目,擅自编制招标文件进行公开招标的;  

(四)同一个预算年度内,违反规定拆分项目编制多个招标文件,或者使用其他手段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自主采购的;  

(五)遗失、损毁或擅自销毁招标文件、补遗公告、变更公告及相关附件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实施采购及招投标,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等其它方式的采购与招投标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授权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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