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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学院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人:资讯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29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三峡学院(以下简称学校)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程序,提高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以及学校相关制度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资金的采购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履约验收,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约定义务后,为保证采购质量,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统筹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各个归口小组、使用部门的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  

第五条  使用部门或项目经费负责人(以下统称采购人)根据合同额度,以及采购项目的性质或内容向对应归口小组牵头部门提交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申请。  

第六条  根据工作职能分为教学条件、科研条件、信息技术、文化工程、图书文献、后勤物资、办公设备等七个归口小组,归口小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对实施完成的在规定额度范围内的项目进行履约验收。  

第七条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工作实行分类管理、责权统一、各负其责的管理原则。  

第八条  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部门是履约验收的主体单位。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都要进行履约验收。  

第二章  验收的组织及内容  

第九条  采购项目按下列合同额度分别组织履约验收:  

(一)货物类项目验收:  

1.合同金额小于50万元,由采购人直接组织验收;  

2.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小于200 万元的,由采购人进行初步验收后,再由归口小组牵头部门组织最终验收;  

3.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的,由采购人进行初步验收后,再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最终验收。  

(二)服务类项目验收:  

1.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直接组织验收;  

2.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含)的,由归口小组牵头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条  货物类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但不属于质量、技术检测机构检测范围的除外。  

第十二条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第三方机构验收为付费验收,每个验收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合同金额的0.5%支付第三方验收费用。若首次验收没有通过,则再次验收费用由项目中标供应商支付。  

第十三条  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或第三方验收机构负责验收相关工作和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货物类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合同规定的外观数量、技术质量等内容的履约情况,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外观、数量验收:指检查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和浸湿受潮变形;检查货物及附件的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按合同、到货清单和实物三者进行品牌、型号、配置、配件、生产厂商、产地、数量等核对,检查三者是否一致。  

(二)技术质量验收:指检查货物是否按规范进行安装,并通过运行调试(包括功能调试、技术指标调试、整机统调等)和仪器检测等方法,检查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技术质量以及提供的人员培训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等。  

(三)文档验收:指查对随机资料是否完备齐全,如货物合格证、说明书、操作手册、保修单等,以及交货单、会议纪要、试运行报告、调试报告、用户使用报告、培训记录、用户手册及其他说明文件等。  

第十五条  服务类项目验收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服务类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一)物业、安保等人员服务类项目:根据合同约定,核对人员实际到岗数量、工资待遇、人员证书等量化资料,由用户单位及相关部门提供服务质量报告。  

(二)课程录制等教学辅助类服务项目:根据合同约定,核对服务时数、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等。  

(三)出版物、广告宣传、设计类服务项目:根据合同约定,提供出版物、广告、设计等成品材料,并检验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及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四)咨询、审计、委托代理类服务项目:根据合同约定,核对服务时数、人员配备、服务效果、客户满意度及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五)技防、网络、信息化类服务项目:根据合同约定,核对功能标准、技术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时数、人员配备、服务效果、客户满意度及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章  履约验收程序  

第十七条  采购项目验收分为初验和终验。初验(包括过程验收)由采购人负责,从设备进入学校开始的各个环节均为验收内容,全过程应有完整的日志记录,相关环节责任人应当签署意见。初验合格后,采购人按规定向归口小组牵头部门或国资处提出最后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初验的基本内容为:  

(一)货物(设备)进场后,使用(实施)部门与供应商应逐一清点货物(设备)的数量,察看货物(设备)外部有无破损,品牌型号是否一致,产品说明书、合格证、装箱单是否齐全等。  

(二)大型教学科研设备、精密仪器进场后,使用(实施)部门与供应商对设备(仪器)的安装、调试情况进行记录,并形成工作日志。因其他原因或时间跨度较长,设备(仪器)不能一次性到货、安装、调试完成的,使用(实施)部门应和供应商形成阶段性的到货、安装、调试验收资料。  

(三)安装、调试工作完成后,使用(实施)部门和供应商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全面试运行测试,测试要有现场记录,并形成试运行报告。  

(四)初验合格后出具采购人验收意见,连同以上验收资料形成文字材料一并提出最终验收申请。  

第十九条  初验中如果发现与合同要求不相符时,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一)货物或配件数量缺少、技术资料不齐全或外观破损,验收人员应做好清点记录,货物如有破损应对其进行拍照存档,并由供应商签字确认,确定补充供货的时间。  

(二)货物的名称、型号与合同要求不符的,用户单位应予拒收,并要求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因特殊原因且在双方协商一致前提下,用户单位须提交同意变更说明,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接收货物。  

(三)货物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的,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并要求供应商提供再次调试、测试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再次调试、测试后,技术指标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以退货或提出其它措施予以解决,并及时报告学校。  

第二十条  采购项目最终验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验收小组。采购人、归口小组牵头部门及其国有资产管理处(下称统称验收方)开展采购履约最终验收应当成立验收小组,确定负责验收小组工作的负责人。验收方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需要临时组建验收小组,也可以成立日常的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当由熟悉掌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技术需要的人员单数组成,其中,验收方本部门的人数不得超过验收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验收小组代表验收方履行验收工作职责。  

(二)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验收清单和标准、采购文件对项目的技术规定和要求、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承诺情况,合同明确约定的要求等,制定详细的采购项目验收工作方案。验收方案须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标准、验收关注点等具体内容。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实施验收前掌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验收清单和标准、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完成其他准备工作。  

(三)开展验收活动。验收小组应当在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每个验收小组成员必须作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要真实、准确、完整、详细地记载采购项目重要事项的履约情况。  

(四)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陈述,供应商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履约情况,与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比较情况,验收结论性意见。验收小组成员的个人验收记录和个人验收意见应作为验收报告组成部分。  

验收小组成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不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验收结果。  

第二十一条  采购项目最终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项目单位)应查明原因和责任,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反馈,并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间内,依照合同与供应商进行协商,按期限整改、检修、更换、退货、索赔等方式解决,协商未果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进行验收的,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使用部门及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归口小组牵头部门及其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将履约验收过程中的资料留存归档。  

第四章  监督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不定期对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进行监督检查,任何使用部门和个人不得在履约验收的各个环节中进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违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室受理各主责部门在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过程中有关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信访举报。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有投标人就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投诉举报的采购项目,验收方可以在验收前告知该投标人可以对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对于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离的采购项目,验收方应当通知3人以上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对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由学校视其情节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或党纪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损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本细则开展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验收小组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参照政府财政部门和学校有关文件及其通行做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原《重庆三峡学院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三峡学院文〔202065号)废止。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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