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开标评标活动管理,规范开标评标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组织的公开招标等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
第三条 开标评标活动由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各岗位工作人员密切配合,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人负有协调、指导和监管职责。
第四条 开标评标活动原则上在招投标管理中心开标室评标室进行,开标室评标室原则上不外借。
第五条 凡在招投标管理中心开标室评标室进行的开标评标活动,应进行录音录像,实施全程监控,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资料集中存档。
第二章 评审委员会组建
第六条 根据《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要求,于评标开始当日或前1个工作日按照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规定抽取评审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采购需求部门不允许派代表参加评审,代表学校参加评审的专家,从学校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选取。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专家成员人数为5人或5人以上单数,其中校内评审专家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且最多不超过2人。
第三章 开标
第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会应设置主持人、监督人、拆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
第十条 应组织投标人在《投标人签到表》上签到,检查投标人代表相应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是否相符,否则不接受投标文件;检查投标人标书费、保证金缴款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将标书费、保证金按招标人要求缴纳的,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 开标流程
(一)主持人按照主持程序宣布开标正式开始,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名单及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
(二)宣布开标纪律。
(三)请投标人对所有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进行检查。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否完好无损,是否被非法启封,经确认无误后,统一在《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记录表》上签字,投标人如有异议须当场提出,并当场宣布检查结果。
(四)唱标。按《投标人签到表》的签到顺序逐个开启投标文件(正本),依次进行唱标,并当场以投影显示向所有投标人公示,记录人如实填写《开标记录表》,其中投标人报价部分必须唱两次,报价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五)开标确认。投标人代表核实《开标记录表》,确认唱标结果无误后,投标人代表按唱标顺序依次签字确认。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对唱标结果和开标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签字确认。
(六)开标结束。工作人员封存投标文件,送评标室。
第四章 评标
第十二条 评标工作应在开标结束后立即开始,并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应在评标前到达评标现场,完成监控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开启和运行检查工作;摆放相关资料(招标文件、补充文件、评标评分表格、文具等)。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签到。评审专家到达评标现场需填写《评审专家签到表》,并核实评审专家身份。
第十五条 评标流程
(一)宣布纪律。工作人员现场宣读评标现场纪律。
(二)手机管理。评标现场所有人员将手机关闭或调成静音状态,并交由工作人员统一保管。
(三)推选组长。评审组长由评审成员在专家(不含校内评审专家)范围内民主推选产生。
(四)发放投标文件。将开标现场拆封的投标文件,交由评审委员会。
(五)介绍项目情况。由工作人员简要介绍项目情况:项目名称、开标情况、预算及分包情况等。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六)专家评审。评审会由推荐的组长主持。评审专家应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标方法的规定进行评标。评审专家之间不得互相询问,应根据自己的学识和能力,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七)文件解释。评审委员会因对招标文件有不同理解或要求解释招标文件的,工作人员应及时报告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人,并组织解释。
(八)评审澄清。评审委员会如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或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的,应当给予投标人必要的反馈时间,但澄清事项不得超出投标或响应文件的范围,不得实质性改变投标或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得通过澄清等方式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对待。
(九)复核结果。工作人员应提醒并要求评审专家对打分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应对其商务、服务、技术及价格等各方面情况进行重点复核;如果评分记录有修改的,需要评审专家在修改处签字确认,同时将评审专家对每家投标人的评分情况在评标现场进行公示并作纵向比较,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十)撰写报告。工作人员应提前草拟采购项目《评标报告》初稿,并在评审过程中如实记录,内容包括项目初审、废标情况及原因、投标人分项得分表、投标人得分汇总表、中标候选人排序等;评审委员会要在采购项目招标失败时,出具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如无异常情况,《评标报告》可现场由评审专家确认后签字。
(十一)确认结果。评审结束后,工作人员在开标室向投标人当场宣布招标评审结果,排名前三的中标候选人代表在《评审结果确认表》上签字确认,同时第一后续中标人在《中标候选确定书》上签字确认。投标人代表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当场提出,并陈述理由,由评审委员会现场进行答疑处置。
工作人员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中标候选确定告知书》发送采购人,并要求采购人在1个工作日内确认采购结果。采购人代表也可在评审现场予以确认。
(十二)整理资料。评审结束后,由工作人员整理开标评标资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经确认无误后,评审专家可以离开评审现场,且不得带走任何与评审相关的材料。同时,对开标评标过程监控的文件进行备份。
第十六条 由工作人员起草中标公告或废标公告,经审核签批后发布,公告期限不少于1个工作日或按相关规定执行。在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布中标通知书。
第五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书面说明情况,采购项目作废标处理。
第十九条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如出现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工作人员应提示评审委员会现场复核评审结果,如果评审结果有修改的,应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第六章 开标评标纪律
第二十条 参加开标评标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评审制度,禁止使用手机,不得在现场随意走动、不得随便进出会场、不得随便发表议论或大声喧哗。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评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标有关规定,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评审现场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等其它方式的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管理按照相应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授权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