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物资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物资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是指由学校实施的货物类、服务类的采购。不包括工程项目(土建、安装等)采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物资采购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物资采购审计的目的是通过对全校范围内物资采购的审计监督,有效堵塞物资采购管理过程中的漏洞,防范采购风险,保障学校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提高学校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依据相关规定,赋予审计人员对采购项目事前、事中及事后的全程监督权,相关业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资料。
第六条 审计处在物资采购工作中的审计职责:
(一)对物资采购业务部门相关制度的制定提出意见、建议;
(二)对物资采购业务部门执行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物资采购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
(四)对与采购项目有关的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物资采购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采购业务的内控制度和业务流程的建立、执行情况;
(二)采购项目的立项。采购项目是否纳入学校年度预算采购计划;是否履行了报批、审批手续;是否存在无计划采购现象;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是否有项目采购论证报告。
(三)采购方式的确定。物资采购有无按规定选择恰当的方式(如: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协议供货等)进行采购。
(四)采购实施的过程。采购文件的制定是否合规,有关条款是否得到遵守执行,采购过程是否符合“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有无违反采购程序等情况。
(五)采购项目的合同。审查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完整性等,合同文本是否经过相关审核,技术指标部分是否与采购文件的技术指标一致,是否遵循前期立项、采购的结果,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学校的经济利益等。
(六)采购物资的验收、入库。审查采购的物资在验收阶段是否按照校内有关规定执行,是否组成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按合同进行数量、质量、时间等综合验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是否向相关部门报告。对达到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的采购物资,是否办理了固定资产登记、入库手续。
第八条 物资采购的审计程序:
(一)确定审计项目。采购业务部门每年根据上一年采购项目的完成情况确定抽查审计项目(原则上项目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向审计处提出审计申请,审计处受理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审计。需要开展专项审计的采购项目由学校研究确定。
(二)准备审计材料。采购业务部门和物资使用部门配合,按照“一项一卷”的要求提供物资采购相关资料:
1.物资采购的内控制度;
2.物资采购项目需求论证、立项报告及同意实施决议(或会议纪要);采购计划申报及批复;采购意向公开等;
3.采购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
4.采购合同审批表、采购合同等;
5.物资采购项目验收表、物资入库资产清单等;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成立审计组。审计处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若审计力量不足,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四)实施审计。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初稿书面征求采购业务部门意见。采购业务部门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若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
(五)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审计处将审核的审计报告报主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同时发送采购业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经学校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