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期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期,尽早发挥基建项目投资效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大型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工期为合同工期。
第二章 工期管理
第四条 工程工期管理必须在保证安全文明生产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缩短工期为由降低工程质量。
施工工期应在定额工期基础上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原则上施工工期不宜低于定额工期,低于定额工期的应组织专家论证,并采取相应的技术经济措施;定额工期缺项的,应根据具体工程内容、规模、难易程度、类似项目经验确定施工工期。
第五条 工期管理由施工方具体负责实施,学校基建处、监理单位督促施工方实施工期管理。三方应互相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工期目标。
第六条 根据合同规定的工期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前编制总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单位与甲方代表审核后实施,监理单位监督计划的执行。
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时必须充分考虑工程结构特点、施工现场情况、季节影响、农忙、节假日等因素,在此基础上安排机具设备、劳动力、材料等,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及一定的弹性。
第七条 施工进度计划必须包括: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分部分项工程量、拟投入劳动力及机具设备、工作持续时间、保证措施等。
第八条 施工单位每月月底上报当月实际完成进度情况及下月进度计划表,监理单位确认后报甲方代表审核。若施工单位未能按计划完成施工的需书面说明原因,监理单位要书面通知其采取措施限期追回进度。
第九条 施工单位于每次监理例会汇报实际完成进度情况及后续进度计划,监理和甲方代表严格按照审核后的进度计划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未完成计划的,要在后续计划中安排落实措施。
第三章 工期延期审批
第十条 基建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提高决策水平和统筹管理能力,重视项目前期工作,完善设计,尽可能减少工程变更,避免出现因学校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工期延长。
第十一条 以下3种情况可以合理延长工期,由施工单位提出工期延长申请,项目建设各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延长工期。
(一)因校舍使用功能调整导致工程变更、施工内容增加等情况,造成施工工期延误的;
(二)学校另行招标实施的分标段工程或配套附属工程(中央空调、高压配电、智能化、电梯、装饰装修等)、必须公开招标的材料或专业工程,出现流标等特殊情况造成工期延误的;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如疫情、政府书面指令、地质灾害等导致工期延误的。
第十二条 工期延期的审批程序:
(一)出现工程延期的情况,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及时向甲方代表及监理单位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甲方代表与监理单位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基建处,基建处组织参建各方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协商,初步确定延长工期的具体天数。
(二)基建处根据初步确定的延期天数报学校复核:
工期延期15天以下(含15天),由项目建设各方会议研究确定;
工期延期16天至30天(含30天),由项目建设各方会议研究后报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批;
工期延期31天至60天(含60天),由项目建设各方会议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工期延期61天及以上,由项目建设各方会议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
(四)参加各方根据学校复核确定的延期天数完善资料。
第十三条 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误期违约金应按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四条 甲方代表监督监理单位认真履职,及时汇报工期管理方面的情况。甲方代表未及时汇报或监督管理不到位,学校视其情节进行约谈或问责。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监督工程建设进度。监理单位监督和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办理工期延误申请,且给学校造成经济等损失的,学校依据监理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工期延误,学校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规定,严重拖延工期给建设工程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将提请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