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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资讯来源: 发布时间:2021-07-16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控制管理指学校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的全过程投资控制管理,包括决策、设计、招投标、施工、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六个阶段。    

第三条  投资控制管理的原则与目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合理使用建设项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项目投资管理,及时纠正偏差,保证项目的实际投资控制在计划投资范围以内。  

第二章  决策阶段的投资控制  

第四条  项目决策阶段是决定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的重要阶段,基建处必须深入调研,分析影响项目投资的各种因素,充分考虑到项目建设全程所必需的各项费用,主动与项目使用管理单位沟通,充分理解使用单位需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做好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  项目投资规模初步确定后,基建处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功能定位、使用需求,组织编制科学、规范、有效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做好相对准确的项目概算。  

第六条  学校批准启动项目建设后,基建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编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立项,及时跟踪立项审核批复情况。主管部门批准后的投资概算作为建设项目投资限额,不得随意突破。  

第三章  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  

第七条  设计阶段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立项批复中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等,认真编制设计任务书,并按规定开展相应的设计招标,择优选择设计单位和设计方案。确定的设计方案投资概算不得突破建设项目的投资限额。  

第八条  基建处应要求设计单位严格按投资限额进行设计,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遵循安全、经济、实用、美观原则,以及技术先进、结构合理、节能环保等要求,选用规范中的常用成熟做法,尽可能就近取材。重大技术方案采纳、重要材料设备选用,应进行充分论证,既要考虑技术上的先进可靠、安全实用,又要节约建设资金;既要功能设计适当超前,又要避免设计浪费。  

第九条  基建处要跟踪项目设计全程,保证设计深度和质量;及时对设计方案、初步设计、设计图纸进行审核,严控投资规模和标准。积极与设计单位、使用单位沟通,确保各方均能理解设计的功能及投资要求,完善设计方案,深化细部构造,明确建筑做法,尽量减少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  

第十条  基建处、审计处和设计单位在设计阶段应认真做好工程材料、设备信息的收集和价格咨询,做好主要工程材料、设施设备部分的投资控制。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基建处应牵头会同审计处、使用部门等对施工图进行内部初审,初审后的图纸提交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审查。  

第四章  招投标阶段的投资控制  

第十二条  招投标阶段的服务合同中,要对招标代理机构、预算编制单位、预算审核单位、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差错或执业纪律方面出现的违规情况明确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  招投标阶段应根据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组织编制工程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确保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准确性,力求避免清单漏项、计价不准等问题。  

第十四条  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充分考虑项目建设要求、对投标单位要求、评标原则、合同主要条款、承包范围方式、开竣工日期、材料设备的供应及价格计取和结算办法、工程量的调整及结算办法、工程款支付办法等情况,确保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报价方式、报价依据、结算方式等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使招标文件尽量完善。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承包合同要充分考虑工程承包范围和方式、承发包人的工作范围与权力义务、工程变更、工程签证确认及其计价依据、可调价材料的调价方法,以及措施费、配合费、采保费计取等涉及投资的条款,措词要严密,条款要详细。  

第十六条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做好材料询价和分部分项工程组价,基建处牵头,审计处、预算编制单位、预算审核单位、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全程参与,形成多方认可的材料价格表,供编制和审核控制价使用。编制过程中要认真分析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报价、风险范围、调价组价、人材机价格等约定,避免招标控制价与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脱节现象。  

第十七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应根据招投标文件商谈、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第五章  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第十八条  施工阶段项目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熟悉合同文件,熟悉项目的投资限额和工程预算,严格按合同条款执行。在把好工程质量关的同时,采纳各种合理化的建议,降低工程造价。  

第十九条  施工管理中要严格控制增加投资的工程变更,严禁“未批先建”。所有变更与签证必须严格程序、严密论证,按照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的相关规定及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施工阶段要严格按照工程审计相关制度规定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好工程造价,避免结算纠纷。  

第二十一条  基建处要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工作,积极主动防范施工索赔,减少影响造价控制的外部因素。  

第六章  工程结算阶段的投资控制    

第二十二条  工程结算书是施工单位提交的反映工程项目造价的文件。结算时应严格按国家、重庆市和建筑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定额以及该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进行。  

第二十三条  基建处对工程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书及竣工资料,由监理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甲方代表及相关管理人员审核签字,根据学校工程审计的有关规定提交审计处结算审核。  

第二十四条  甲方代表应积极配合审计处确认合同文件中有关工程造价的内容、条款,以及补充协议、工程变更与签证等涉及工程价款的资料,确保结算审核既不漏项,也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五条  计财处、基建处严格依据结算审核报告结算工程款。  

第七章  财务决算阶段的投资控制  

第二十六条  基建处按照财务决算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关资料,并对该项目的待摊费用提出合理的分摊建议。  

第二十七条  计财处按照项目批复内容及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按照项目批复内容及相关规定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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