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顺应“互联网+”国家发展战略,将信息技术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深度融合,通过探索全程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和“翻转课堂”等信息化教学新模式,推动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改革,实现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共享,提升高等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与管理的意见》(教高〔2015〕3号)以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市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渝教高〔2015〕76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年)》战略部署,紧紧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深化高等教育教育教学改革,主动适应学习者个性化发展和多样化终身学习需求,立足国情建设在线开放课程,加强课程建设运行监管,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应用与共享,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 课程建设总体要求
第三条 教学内容与资源。在线开放课程需围绕课程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展开,根据预设教学目标、学科特点、学生认知规律及教学方式,围绕学科核心概念及教学内容和资源间关系,碎片化组织教学内容及资源、设置教学情境,形成围绕知识点展开、清晰表达知识框架的短视频模块集。每个短视频以5—15分钟时长为宜,针对各模块知识点或专题应设置内嵌测试的作业题或讨论题,以帮助学习者掌握学习内容或测试学习者学习效果。每门课程应有负责人介绍、课程介绍、教学大纲、预备知识、教学辅导、参考资料、考核方式、在线作业、在线题库和在线答疑等。课程设置应与我校课堂教学的要求相当。
第四条 教学设计与方法。教学设计是课程建设的关键,要遵循有效教学的基本规律,结合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的特征与需求进行整体的教学设计。围绕教学目标精心设计教学活动,科学规划在线学习资源,明确学业评价策略和学习激励措施。课程设计、教学安排和呈现方式符合学习者移动学习和混合式教学的需求。开展在线学习与课堂教学相结合、翻转课堂等多种方式的课堂教学模式,优先支持具有混合式学习等改革实践经验的课程。
第五条 教学活动与评价。要重视学习任务与活动设计,积极开展案例式、混合式、探究式等多种教学模式的学习,通过网页插入式在线测试、即时网上辅导反馈、线上线下讨论、网上作业提交和批改、网上社区讨论等,促进师生之间、学生之间进行资源共享、问题交流和协作学习。建立多元化学习评价体系,探索线上和线下融合,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多元化考核评价模式,促进学生自主性学习、过程性学习和体验式学习。课程成绩由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综合评定。
第六条 教学效果与影响。要注重对教学效果的跟踪评价并开展教学研究工作。基于大数据信息采集分析,全程记录和跟踪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过程、内容、反馈,全面跟踪和掌握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学习行为,改进学校及教师的教学质量,促进因材施教。
第七条 团队支持与服务。课程建设负责人应为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较高学术造诣的教师,且完成不少于1门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的线上学习并获得学分;课程组成员均在教学一线长期承担本课程教学任务,支持和鼓励吸纳在该课程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教学水平和工程实践能力的教学名师、知名专家、行业、企业人员等参与讲授开放课程。课程正式运行后,能保证每学年都对外校开放。课程团队应负责课程相关教师的培训及教学研讨工作。通过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形成一支教学、辅导、设计和技术支持等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资源设计和制作能力强的优秀课程教学团队。
第八条 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障。严格遵守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规范,依法依规开展教学活动,实施对课程内容、讨论内容、学习过程内容的有效监管,防范和及时制止网络有害信息的传播。
第三章 建设目标与任务
第九条 鼓励各二级学院发挥学科专业优势,以适合网络传播和教学为基础,以利于激发学生兴趣和提高学习成效为目标,以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课、受众面广量大的公共课、通识课和学科基础课及专业核心课程为重点,以绿色教育课程、三峡文化课程、应用型课程、创新创业教育课程、美育教育课程等为特色,建设适合网络传播和教学活动的内容质量高、教学效果好的在线开放课程。支持具有先进的教学思想与教学理念的课程建成在线开放课程。
第十条 2017年开始,用4年时间立项建设50门校级在线开放课程,争取成功认定8—10门市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争取成功认定1—2门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
第十一条 探索有效的教学方法。鼓励各二级学院跨专业、跨学院或跨学校通过协同创新和集成创新的方式建设满足不同教学需要、不同学习需求的在线开放课程或课程群。鼓励以“需求侧”出发,积极探索在课堂教学中有效利用在线教学资源,研究使用手段,提高学生学习的实效。
第四章 课程建设与组织
第十二条 在线开放课程建设采用项目方式进行建设,分为自由申报和自主建设两种。
第十三条 自由申报课程。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建设和项目验收等环节。学校不定期开展在线开放课程建设项目申报,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立项。
第十四条 立项建设课程自学校文件批准之日起建设期为一年(包括上线运行一个周期),逾期未完成建设的,课程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可延长半年建设期。课程相关资源要适于网络公开,且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课程视频总数每学分不少于300分钟。
第十五条 立项半年后,教务处将组织人员对建设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对于推进进度较慢的项目,要总结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在线开放课程项目验收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包括课程项目资源、学生使用评价、教师自评等。
第十七条 课程项目资源内容包括课程概述、考核要求、授课大纲和教学日历、教学视频、课堂讨论、教学辅导、在线答疑、测验作业、在线题库和教学资料等内容。
第十八条 课程项目在重庆高校在线开放课程平台投入使用,采用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模式或“翻转课堂”等教学模式进行至少一轮的授课实践。
第十九条 课程项目验收结果分为三个等级:验收合格、延期验收、验收不合格。
第二十条 对课程资源建设齐全、更新维护快、课程使用效果好、评价高的课程项目,验收等级定为“验收合格”;对于课程资源建设齐全,按教学日历执行但使用效果不佳的课程项目,验收等级定为“延期验收”;对未按要求建设课程资源或者投入运行的课程项目,验收等级定为“验收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验收等级定为“延期验收”的课程,课程可继续运行1年再重新验收。验收等级定为“验收不合格”的课程,终止课程建设和资助,在验收结果确定后3年内取消课程负责人申报在线开放课程建设项目和教改项目等其他教学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 自主建设课程。学院和教师依据课程建设标准自主建设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完成后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第五章 课程应用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 鼓励教师结合实体课堂面向本校学生开展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实践,或者借助在线开放课程平台针对校内外所有学生开展线上教学实践。
第二十四条 开展混合式和线上教学实践的规范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混合式教学实践,在选课周前,教师须向学院提交下学期开展实施混合式教学计划,经学院审核教务处备案后,进入选课系统,在课程信息中注明“翻转教学”。线上教学实践,选课周前,教师须向学院提交下学期开展实施线上教学计划,经学院审核教务处备案后,进入选课系统,在课程信息中注明“线上教学”。
第二十六条 混合式教学实践,需设置合理的线上线下学时分配比例和考核方式,线下学时原则上不少于课程总学时的1/3。同一专业的同一门课程针对不同班级实施混合式教学,课程考核的卷面考试,试卷必须一致。
第二十七条 教学专职督导在开课期间对课程设计、教学情况、学生学习成果、教师和助教参与到论坛答疑等教辅活动作中期调查和反馈,辅助教师持续改进教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制订在线开放课程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评价标准,并纳入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系统。连续两轮综合评价结果未达到良好或以上等级者,暂停该门课程基于混合式教学模式开课。主讲教师参加培训后,可再开展混合式教学。
第二十九条 鼓励教师使用在线开放课程开设重修课程,学生以在线学习为主、教师线上线下答疑为辅的授课模式,学生经考核通过后予以成绩认定。
第三十条 鼓励教师择优引进反映学科发展前沿且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经验的优质在线开放课程,经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备案后开展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
第六章 支持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经学校立项建设的在线开放课程项目,由学校统一安排录制教学视频;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按每个学分给予0.5万元的经费资助,项目验收合格后按每个学分给予1万元建设经费资助(不含中期资助0.5万元);录制经费由学校统一支付。
第三十二条 教师自主建设的在线开放课程,经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后,经费资助标准与立项建设课程相同;视频录制费用由学校报销,但标准不得高于学校统一招标的录制标准。
第三十三条 经教务处验收合格的在线开放课程建设项目,等同校级教改项目计科研成果。
第三十四条 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按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按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计科研成果、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针对校内学生开展专业课混合式教学实践,前2个轮次,按每学分*16学时*校内选课人数系数*2.5的工作量系数计算工作量;开课2个轮次之后,按每学分*16学时*校内选课人数系数*1.5的工作量系数计算工作量(选课人数系数按教务处线下选课人数系数计算,下同)。评为市级、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分别上浮1.0、2.0的工作量系数。
第三十六条 针对校内、校外学生开展线上教学实践,开课人数均应不少于30人。校内学生线上教学,前2个轮次,按每学分*16学时*校内选课人数系数*1.5的工作量系数计算工作量,开课2个轮次之后,按每学分*16学时*校内选课人数系数*1.0的工作量系数计算工作量;评为市级、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分别上浮1.0、2.0的工作量系数。校外学生线上教学,工作量按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线开放课程工作量计算方法,自课程正式上线运行起5年内有效。
第三十八条 在线开放课程用于重修课程,工作量按学校工作量计算方法计算。
第三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应重视在线开放课程的建设与应用,鼓励教师建设在线开放课程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各专业在线开放课程的比例。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与应用的数量与质量将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各二级单位教学工作考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在线开放课程是学校支持下的教师岗位工作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凡在校内开展的教学活动均具有使用权。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他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