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明确各方职责,加强廉政管理,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学校国有资金建设的基本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基建工程)。包括:校舍建设工程、体育设施工程、道路管网工程、环境绿化景观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维修改造工程、水电气改造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第3条 教职工住宅和采用BOT、PPP方式等非国有资金建设的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4条 学校基本建设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各司其职办法推进相关工作。书记、校长负建设主体责任。分管基建、维修、绿化的校领导协助书记、校长工作,负建设主管责任。
第5条 书记、校长职责:
(一) 主持召开建设项目专题会、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和党委全会,讨论、研究、决策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绿化景观建设总体规划和项目建设的规模、投资、资金来源、建设时序、招投标方式。
(二) 决策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三) 审定年度基建工程建设计划。
第6条 分管基建工作校领导职责:
(一) 主持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绿化景观建设总体规划。
(二) 协助书记、校长决策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规模、投资、资金来源、建设时序、招投标方式。
(三) 提出项目建设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处理意见。
(四) 主持编制年度基建计划。
(五) 主持编制项目建设方案。
(六) 审定项目招标文件。
(七) 审签各种建设合同。
(八) 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九) 对基建工程参建人员廉洁行为负总责。
第7条 负有基建工程建设任务的内设处室为学校的基本建设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基建部门)。负有招投标职能的内设处室为学校基本建设招投标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招投标部门)。
第8条 基建部门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招投标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及“一岗双责”的贯彻落实,实行分管校长领导下的部门领导负责制。
第9条 基建部门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和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建设标准、建设程序、技术规范、质量标准、行为规范和上级文件精神。
(二) 组织编制、送审、报批和修编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绿化景观建设规划。
(三) 组织编制基建工程长远建设规划和年度基建工程建设计划。
(四) 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自筹资金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备案项目资料的收集准备。
(五) 负责项目的选址、立项报批、项目核准、项目备案、地质勘察、地灾评估、环境评价、设计报批、规划报审、施工报建等前期工作。
(六) 牵头负责基建工程的勘察、设计、工程造价编制、监理、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
(七) 代表学校管理建设项目,组织具体项目的实施。
(八) 派驻施工工地现场代表。
(九) 组织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体系、监理单位的监理计划;处理协调施工、监理过程中有关问题;督促并会同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建设项目的阶段验收、单项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和保修工作。
(十) 监管建设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资金使用效益。
(十一) 编制工程预算、用款计划;出具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的预审意见,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编报各类基建报表;编报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进度,负责建设资金使用安全;协助做好财务决算和基建财务报表工作。
(十二) 负责建设项目的文件档案(包括工程技术档案、项目审批报建档案)收集整理、审核归档工作。
(十三) 牵头管理学校用地。
(十四) 落实本部门廉洁自律教育,承担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十五) 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10条 纪检监察部门为基建工作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的程序、过程、招投标等环节和参与基建管理工作人员的行为实施监督。
第11条 审计部门为基本建设造价控制职能部门。负责基本建设的造价控制、过程审计、环节审计、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第12条 财务部门为基本建设资金预算执行职能部门。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执行、审核、拨付和财务决算。
第13条 为保证基本建设工作正常开展,实行项目建设管理费制度。项目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和支出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执行。本办法施行后,上级主管部门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管理
第14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是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包括校舍建设总体规划和绿化景观建设规划。在进行基本建设和绿化景观进行前,应编制校舍建设总体规划和绿化景观建设规划。
第15条 学校的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应根据学校的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学校实际和财力状况进行编制,满足《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重庆市绿化校园建设实施方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16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要突出校前区、教学区、学生生活区和体育运动区在校园中的主导作用。彰显园林式、生态型、三峡库区校园特色。尽量人车分流,停车入库。确实不能人车分流时,人流集中区域道路两侧人行道宽度原则上不小于车行道宽度。
第17条 水电气容量及管网纳入校舍建设总体规划设计,并适当考虑学校发展,留足富余。所有管网应下地暗敷。
第18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应向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公开征集,并广泛听取师生员工和专家的意见。
第19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报批前,应提交学校审定。
第20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是学校基本建设的依据,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不得轻易变更。当实施过程中确需局部调整时,应按程序重新报审报批。未获批准前,仍按原规划执行。
第四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21条 建设项目实行管理终身负责制。校长对工程管理负总责。分管校领导负分管责任。部门书记、处长、副处长、技术负责人、现场代表等管理当事人,按照各自行使的职责,负相应管理责任。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不因当事人工作调动、职务变动、退休、退职等原因而免责。
第22条 建设项目实行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因设计缺陷导致安全事故的,设计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23条 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质量终身负责制。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总责。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因当事人工作变动等原因而免责。
第24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监理终身负责制。凡投资50万元以上或50万元以下涉及安全的项目,原则上应选择技术力量强、重合同守信誉的社会监理机构实施项目监理。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全过程监理,并对监理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25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学校应与参与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外来企业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履约保证等事项。合同由基建部门牵头拟定,组织相关部门会审,经法律顾问审核后,交分管校领导审定、校长签署。其中,400万元以上的施工类、200万元以上的设备和材料、100万元以上的服务合同,报校长审定后签署。
第26条 校舍设计要彰显三峡库区高校和坡地校园特色,充分借鉴其他本科院校建设标准和成功经验,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原则,树立“节能、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思想,使用环保健康材料、先进技术、先进设施设备。要有利于抗震防灾和安全疏散,重点做好廊道、楼梯、安全出口和边坡危岩等关键部位设计工作。
第27条 建立建设项目设计把关制度。建设项目设计由基建部门牵头负责。方案设计报批前,要充分听取学校主要领导、使用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等各方意见。
第28条 建立重大设计变更会审制度。依法完善设计审批审查并作为招标文件附件的施工图纸,一般不得进行变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存在缺陷,确实可能影响使用功能或安全的,方可进行变更。
增加投资在10万元以下或合同价10%以内(取低者执行,下同)的一般设计变更,由现场代表提出,监察部门监督下,基建部门牵头,审计部门和跟审、监理单位参与,共同研究决定。其中,增加投资5—10万元或合同金额5%以上的,须报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审定。
增加投资10万元以上或合同价10%以上的重大设计变更,在监察部门监督下,由分管校领导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参建各方和使用单位进行会审。会审同意的,按照本办法第46条之规定程序决策。
第29条 建立重要合同变更会审制度。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条款,由基建部门拟定,分管校领导召集相关职能处室会审确定,作为招标文件主要内容一并发布。招标完成后签署执行,一般不得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不变更实质性条款的,由基建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领导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后生效。
(二)变更实质性条款的,在监察部门监督下,由分管校领导召集基建、财务、审计(含跟审)部门和法律顾问进行会审,并报校长办公会决策。
第30条 变更实质性条款的合同,由基建、财务、审计、监察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签署、加盖学校公章后生效。
第31条 工程合同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2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年度建设计划制。年度建设计划由分管校领导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在上一年12月底前编制,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33条 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由分管校领导召集相关职能部门拟定建设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后实施。
第34条 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时序以及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方案、跟踪审计办法。
第35条 未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当年不予实施(应急工程、抢险工程除外)。
第36条 校舍建设,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地质勘察、地灾评估和环境评价。
(二) 立项报批、备案。
(三) 设计招标。
(四)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报审、报批。
(五) 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六) 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 监理、施工招标。
(八) 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申请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
(九) 组织施工。
(十) 基础验收。
(十一) 主体工程验收。
(十二) 单项工程验收。
(十三) 竣工预验收。
(十四) 竣工验收。
(十五) 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
(十六) 办理竣工结算审计。
第37条 绿化景观建设,参照校舍建设程序进行。
第38条 地质勘察、地灾评估、环境评价、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造价编审、招标代理、结算审计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费用从项目建设经费中列支。
第39条 立项报批过程中需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的,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费用从项目建设经费中列支。
第40条 校舍设计应满足市教委《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41条 校舍建设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不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42条 校舍建设开工前,应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
第43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由基建部门行政负责人担任,职责为:
(一) 对建设项目合法性、合规性和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负总责。
(二) 主持研究项目建设中的立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招标、合同、变更、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定质定价等工作。
(三) 向建设项目专题会、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报告有关重大事项和问题。
(四) 组织项目建设中的安全质量检查督查、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和备案。
(五) 签署项目建设中形成的各种会议纪要。
(六) 签署工程款支付申请、凭证,并对建设资金使用安全负责。
(七) 提出项目建设中的合理化建议。
(八) 审签项目竣工结算资料。
(九) 对参与本项目建设的相关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行为负总责。
第44条 建设项目设立技术负责人制度。技术负责人由基建部门指派,职责为:
(一) 对建设项目技术问题负总责。
(二) 审查勘察、设计成果。
(三) 审查并签署设计变更意见。
(四) 审查施工方案、监理大纲。
(五) 根据需要,提出工程质量、技术、安全加强变更方案。
(六) 随时检查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生产情况。
(七) 核实、审签建设项目竣工资料。
第45条 建设项目设立现场代表制度。现场代表由基建部门指派,职责为:
(一) 对建设项目执行情况负总责。
(二) 代表学校管理参建各方,考核合同履约、人员履职情况。
(三) 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等参建各方独立行使职务。
(四) 监督工程建设进度、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五) 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内外关系。
(六) 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签证。
(七) 会同监理督促施工方按照规定对工程所用材料、设备、试样及时送检,并核查检验合格情况。
(八) 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材料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单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九) 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具体问题。
(十) 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十一) 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款支付。
(十二) 核实项目建设中使用的材料、设备、工程量、签证资料及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第46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策的建设方案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建设内容和增大工程投资。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内容导致增大投资的,按下列程序决策:
(一)单项投资增加10万元以下的,在监察部门监督下,由基建部门牵头,审计(或跟踪审计)、财务、监理单位参与,共同研究决定。其中,增加投资5—10万元,须报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审定。
(二)单项投资增加10—30万元的,在监察部门监督下,由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召集基建、审计(或跟踪审计)、财务、监理单位研究决定。
(三)投资增加30-200万元的,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单项投资增加200-500万元的,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定。
(五)单项投资增加500万元以上的,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和党委全会审定。
在执行上述条款的同时,凡单项投资增加额度占合同金额50%以上的,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47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参建各方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在各专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第48条 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在规定时限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49条 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校舍,不得投入使用。
第50条 建立建设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基建部门、技术负责人和现场代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职责,全力推进项目的实施。一旦出现安全、质量事故,追究相应责任。
第51条 工程建设过程的暂估价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定质定价办法,按照《重庆三峡学院建设工程暂估价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定质定价办法》执行。
第五章 招投标管理
第52条 工程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招投标规模范围的规定。
第53条 基建部门是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牵头部门和招投标制度执行情况的责任主体。招投标、审计、财务、监察部门按照各司其职办法,配合基建部门,共同推进相关工作。
第54条 招投标部门为工程项目校内招投标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其职责为:
(一) 参与基建部门牵头组织的招投标事项讨论。
(二) 审查备案招投标文件。
(三) 发布校内招标信息。
(四) 配合落实校内招标信息发布后的质疑答复。
(五) 组织校内招标项目的开标、评标等招投标活动。
(六) 公示校内招标结果。
(七) 出具校内招标的中标通知书。
(八) 配合基建部门对接校外招标工作。
第55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校内公开招标(含竞争性比选)、校内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在政府规定的建设项目交易中心进行,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评标办法进行招标的方式。
校内公开招标(含竞争性比选)是指在学校内部进行,向不特定投标人公开进行的招标(比选)。
校内邀请招标方式是指在学校内部进行,向特定投标人进行的招标。
第56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达到下列限额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编制、招标代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也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57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实行校内公开招标或校内邀请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50万元(含)人民币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30万元(含)人民币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编制、招标代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20万元(含)人民币的。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原则上实行校内公开招标。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可实行校内邀请招标。
第58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可进行直接发包(不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编制、招标代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直接发包之承包人,由基建部门牵头,通过校内公开比选方式,建立《重庆三峡学院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编审、招标代理单位等入围库》,届时,由监察部门监督下,从入围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或者召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59条 应急、抢险工程,可以不进行招投标。但事前或事后应完善相应审批手续。
第60条 限额标准以下项目招投标,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1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取拆分、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
第62条 由招投标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建立重庆三峡学院校内招标评标专家库。专家库由建筑、经济、市政、园林、招投标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员可由校内相关院系和职能部门推荐,并利用政府建立的专家库。届时,在监察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校内招标评标工作。
公开招标的评标委员会,除学校派出的业主代表外,其余成员全部从政府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63条 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的审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 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由基建部门牵头,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由分管基建的校领导牵头,分管招投标、监察审计的校领导和基建、监察、审计部门参与,共同审定。公开招标的最高限价,由基建部门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报审计部门审定。
(二)校内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最高限价,原则上由基建部门编制,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由基建部门组织招投标、监察、审计部门讨论后,报分管招投标和基建的校领导审定。
校内招标项目,中介机构编制的最高限价即为招标控制价。公开招标项目,审计部门审定后的最高限价为招标控制价。
第64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标,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65条 招投标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重庆三峡学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六章 现场签证管理
第66条 现场签证是学校与施工单位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项所作的签认证明,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67条 现场签证必须以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为依据,满足下列条件的事项,方可进行现场签证:
(一) 以材料暂估价、设备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方式进入主体工程招标范围,经建设方定质定价的。
(二) 没有施工图但与主体工程一并纳入招标范围的附属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和材料设备经建设方定质定价的。
(三) 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约定按实结算的。
(四) 招标文件清单漏项内容,施工时实际发生经建设方定质定价的。
(五) 根据需要,建设方要求提高清单项目材料设备档次、变更规格的。
(六) 非施工方原因而增加、变更、修改的施工内容且涉及工程造价的。
(七) 施工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与施工图或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符,按照合同约定应调整的。
(八) 施工期间材料价格涨跌超过合同或招标文件约定幅度的。
(九) 非施工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
(十) 合同约定之外发生的零星项目费用。
(十一) 合同约定其他需要签证的。
第68条 下列情形的工作内容,不办理现场签证:
(一) 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应由施工方自行承担的。
(二) 清单描述已包含在综合单价内,应由施工方自行承担的费用。
(三) 施工方投标文件承诺自行承担的内容及费用。
(四) 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施工方投标时应该预见的风险。
(五) 非建设方原因造成的工程量增加、材料设备更换、工期延误和返工等。
(六) 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载明的方式和内容。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办理的。
第69条 基建部门是现场签证管理的责任主体,现场代表是现场签证的直接责任人,对现场签证的真实性、有效性负总责。
第70条 现场签证事项由现场代表提出,基建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在监察部门监督下,基建、审计(或跟踪审计)、监理单位参与,对签证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
第71条 现场签证涉及定质定价的,按照《重庆三峡学院建设工程暂估价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定质定价办法》执行。
第72条 现场签证涉及增加投资的,按照本办法第46条规定执行。
第73条 参加现场签证的人员,共同对签证事项的真实性负责。未参与现场认定的人员,不得在现场签证材料上签字。
第74条 现场签证认定事项要有依据。隐蔽工程、拆除工程、土石方工程的计量数据,应进行反复核实。涉及土石比、岩石坚硬程度的现场签证,应附勘察、检测机构等第三方的实测、试验等证明材料。特殊情况,可经相关会议研究确定。
第75条 隐蔽工程、拆除工程、土石方工程的现场签证,应附现场测量照片或录像资料一并保存。
第76条 加强对现场签证的管理。签证单出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报送所涉及的费用,审计(跟踪审计)及时进行初核,现场代表及时报告。现场签证涉及的费用按照本办法第46条执行。
不得将一个事项故意分拆成若干个签证单。
第77条 现场签证只能实事求是的签署工程量或所用人、机、材的量,一般不得签署费用。特殊情况确需签署费用的,要有充分理由。
第78条 现场签证必须及时,不得事后补签。签证完成后,应将签证资料复印送监督部门存档,以备查验。
第79条 事实不清、记录不实、签字盖章不全、程序不符、认定事项模糊、弄虚作假的现场签证,为无效签证,不作为结算依据。
第80条 个人或与本工程无关人员进行的现场签证,为无效签证,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第七章 工程审计管理
第81条 工程项目实行过程审计和结算审计,审计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成本。其中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400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基建部门要求,由审计部门确定审计方式。
第82条 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负审计主管责任。审计部门负责具体项目审计、招投标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及“一岗双责”的贯彻落实。实行分管校长领导下的处长负责制。
第83条 审计工作由审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完成。
第84条 竣工结算审计实行分层管理:
(一)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学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实施。
(二)50-100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审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完成后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85条 公开招标项目,结算审定金额超过合同金额10%以内,非公开招标项目结算审定金额超过合同金额20%以内,由审计部门及其分管校领导、基建部门及其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签。公开招标项目结算审定金额超过合同金额10%以上以上,非公开招标项目结算审定金额超过合同金额20%以上,按第46条执行。
第86条 工程造价审核、阶段审计、环节审计、跟踪审计和竣工结算社会审计机构的选择,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审计费用在20万元以下的,可从重庆市教委招标入围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库中随机抽取。审计服务费用,在监察部门监督下,审计、财务部门参与,通过谈判方式确定。
第87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及时进行结算审计。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报告,向基建部门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基建部门在3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交审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84条规定进行审计。审计部门应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工作。
第88条 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应一次性提供,原则上不得补报。确因重大疏漏需要补报的,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正式申请,项目代表核实,提交相关会议确认后,方可移交审计部门纳入审计。
第89条 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方可办理财务决算。财务决算由财务部门负责,基建、审计部门配合完成。
第90条 工程造价审核、阶段审计、环节审计、跟踪审计、结算审计等外来单位,由审计部门负责管理,向学校负责。
第八章廉政管理
第91条 实行项目建设党风廉政责任制。书记、校长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分管基建、招投标、审计工作的校领导,负党风廉政建设主管责任。
第92条 基本建设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为:
(一) 制定基本建设项目监督方案。
(二) 督促基建部门对基本建设管理队伍开展廉洁自律教育。
(三) 对相关职能部门执行招投标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四) 监督基本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和人员签订廉洁责任书。
(五) 向党委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廉洁自律监督情况。
(六) 查处建设过程中、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事项和人员。
第93条 项目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纪委书记或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通过案例分析、纪律讲座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建管理队伍进行廉洁自律专题教育。必要时,纪检监察部门可组织基建队伍到市、区廉政教育基地参观,通过犯罪人员的现身说法,对基建管理队伍进行警示教育。
第94条 公开招标项目,学校应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外来企业签订《廉政责任书》,廉政责任书内容见附件。
第95条 基建部门及有关人员,要自觉遵守《廉政责任书》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或者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吃、拿、卡、要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96条 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制定条款,约定违反《廉政责任书》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企业,3年内不得参与重庆三峡学院建设项目招投标。
第97条 各级领导干部,招投标和基建相关人员,要自觉遵守招投标和基本建设廉洁自律相关规定,不得插手干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和便利,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影响招投标工作。
第九章 基建队伍管理
第98条 基建队伍是学校基本建设、学校规章和基建投资执行者。学校应选派熟悉基本建设政策法规和建设程序,业务能力强,思想素质高,作风过硬,责任心强,廉洁高效的人员管理建设项目。
第99条 学校应根据基本建设任务情况,为基建部门配足相应的人员编制。人员构成中,建筑、结构、园林绿化、水电安装、招投标、预结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100条 大规模建设新校区时,可成立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建设工作的领导。必要时,可通过校外聘请,从学校有关院系抽调,从学校退休人员中返聘部分专业人员,协助建设工作。
第101条 基建管理人员要通过专业培训,网络学习、日常教育等方式,加强自身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素质,熟知建设程序,熟悉政策法规,执行建设标准,遵守廉洁纪律,提高管理水平,自觉抵制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102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提供经费保障,支持基建管理人员利用各种机会,参加多种形式的业务知识培训和工作考察。
第103条 基本建设参建人员具有获得现场补贴的权利。现场补贴费用从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第104条 学校定期总结基本建设工作,表彰基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十章 附 则
第105条 违反本办法的职能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问责。违反本办法的个人,给予严肃处理。违反本办法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员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106条 基建、财务、审计部门和现场代表应仔细阅读、深入理解、认真执行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发生责任事项,不因当事人对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不熟悉而免责。
第107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招标代理公司、造价咨询公司、审计师事务所等外来企业,在学校建设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违反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给建设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索赔工作由基建部门牵头负责。
第108条 基建、审计部门、现场代表应认真管理外来企业。外来企业在学校建设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违反招标文件和合同对建设方造成损失的,当事职能部门负责人、现场代表承担连带责任。
第109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重庆三峡学院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三峡学院文〔2017〕46号)即日废止。
附件:重庆三峡学院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附件:
重庆三峡学院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
建设单位(甲方):重庆三峡学院
责任部门:
外来单位(乙方):
责任部门:
为加强重庆三峡学院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学校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材料设备供应等各方及其当事人的行为,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保护国家、参建各方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渝教建〔2013〕1号)规定和党风廉政责任制要求,签订本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投标和市场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规定。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建设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学校和对方利益。
四、发现对方在建设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况严重的,可向政府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责任
一、不向乙方索要或接受乙方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在乙方或乙方的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个人支付的费用。经组织批准同意的除外。
三、不要求、不暗示、不接受乙方为甲方的区外工作考察提供方便。经甲方组织批准同意的公开活动除外。
四、不参加乙方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经双方组织批准同意的联谊活动除外。
五、不以个人名义向乙方介绍、推荐与本项目相关的业务(如协作单位、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等)。
六、严格执行重庆三峡学院招标投标、暂估价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定质定价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乙方责任
一、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个人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以任何理由报销应由甲方和甲方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经组织批准同意的除外。
三、不主动为甲方的区外工作考察提供方便。经甲方组织批准同意的公开活动除外。
四、不主动为甲方和甲方个人组织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经双方组织批准同意的联谊活动除外
五、不接受甲方以个人名义介绍、推荐与本项目相关的业务(如协作单位、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等)。非个人名义的除外。
六、严格执行重庆三峡学院招标投标、暂估价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定质定价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责任追究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有关条款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法、制度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有关条款的,由乙方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甲乙双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有关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赔偿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四、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有关条款的,从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甲方的建设项目招投标等活动。
第五条 本责任书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材料设备供应等主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结算资金支付完毕日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甲乙双方纪检监察部门各一份。
甲方:重庆三峡学院(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授权委托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