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三峡学院“更名”工作总体方案》所确定的科研目标与任务,保证建成特色鲜明的综合性应用型高水平大学,鼓励我校教学科研人员主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积极争取、承担和认真完成各类科研项目,促进我校科研经费的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签订时间在二O一八年一月一日至二O二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且到账经费文经管类达到二万元及以上,理工类达到五万元及以上的横向项目,学校按照到账经费的30%予以经费配套,并可以根据项目负责人申请,按照到账经费的20%予以现金奖励,奖励资金从该项目的到账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 项目立项文件下达时间在二O一八年一月一日至二O二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区级纵向项目,学校按照到账经费的50%予以经费配套。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和相关管理单位需严格按照《重庆三峡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三峡学院科〔2015〕12号)履行相关合同签订、过程管理和结题手续的管理责任。凡是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他违规违纪情形的,除追回配套经费和奖励外,同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构成犯罪的,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自二O一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科研处动议,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