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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学院研究生荣誉称号评选办法

发布人:资讯来源: 发布时间:2018-06-28点击数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树立先进典型,凝聚榜样力量,积极引导和鼓励研究生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切实提高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重庆三峡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三峡学院委〔20177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荣誉称号的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对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全面考核,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学习并取得学籍的二、三年级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荣誉称号类别

第四条  学校设立以下研究生荣誉称号:

(一)三好研究生;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

(三)优秀毕业研究生;

(四)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

(五)创新创业先进个人;

(六)体育活动先进个人;

(七)文艺活动先进个人;

(八)其他各类荣誉称号。

第三章  评选条件及名额

第五条  研究生荣誉称号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良好,身心健康;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

(五)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

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不具备参评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或处理;

(二)违反校规校纪,在处分影响期内;

(三)有经查证属实的学术不端等不诚信行为;

(四)参评材料弄虚作假;

(五)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

(六)学籍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等异常状态;

(七)延长培养年限。

第七条  研究生荣誉称号评选的具体条件和比例为:

(一)三好研究生;

1.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能发挥榜样示范作用;

2.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年度获得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

3.评选比例控制在研究生人数的6%以内。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

1.担任党团、研究生会或班委等研究生干部,任期满一年,工作成绩在师生中评价较高;

2.学习成绩优良,参评年度获得三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

3.热心为研究生服务,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工作积极认真负责,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4.评选比例控制在研究生人数的4%以内。

(三)优秀毕业研究生

1.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准予毕业,学位论文评定优良及以上;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课程无补考重修,至少获得一次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

3.在校期间表现良好,至少获得一次研究生荣誉称号;

4.评选比例控制在毕业研究生人数的10%以内。

(四)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

1.在校园文明建设、校风学风建设、道德诚信建设、助学助残、志愿服务、三助一辅、社会实践等活动中,在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和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等方面,积极参与,表现突出;

2.评选比例控制在研究生人数的1%以内。

(五)创新创业先进个人

在参评年度符合下列条件任一:

1.个人或集体项目中的主要成员获得以下奖励之一:

在校级科技或创业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在市(省)级科技或创业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在全国科技或创业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在国际科技或创业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奖励;

取得较为突出的科研成果(学术论文、专著、专利等);

积极开展创业实践,独立创业或在创业团队中居核心地位,工商注册且创业初具规模,取得一定影响和收益。

2.获得集体奖励的主要人员人数,按以下比例确定:

校级一等奖、市(省)二等奖按实际参加人数(下同)的30%确定,市(省)一等奖、全国三等奖按50%确定,市(省)特等奖、全国二等奖按70%确定,全国一等奖及以上、国际级奖励按实际情况确定。

3.评选比例控制在研究生人数的1%以内。

(六)体育活动先进个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

1.个人或集体项目中的主要成员获得以下奖励之一:

在校级文体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在市(省)级文体竞赛(比赛)级活动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在全国文体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奖励。

2.获得集体奖励的主要人员人数,按以下比例确定:

校级二等奖、市(省)三等奖按实际参加人数(下同)的30%确定,校级一等奖、市(省)二等奖按50%确定,校级特等奖、市(省)一等奖、全国三等奖(不含)以下按80%确定,市(省)特等奖、全国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按实际人数确定。

3.评选比例控制在研究生人数的1%以内。

(七)其他各类荣誉称号

包括但不限于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具体评选办法及比例以评选发起单位或部门的要求和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八条  根据当年实际申报情况,结合各培养学院的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确定各培养学院研究生荣誉称号评选数量。

第四章  评审组织及程序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处、纪委监察处、培养学院等相关负责人以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等为组员。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统筹全校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审工作。

第十条  各培养学院成立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审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代表为组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荣誉称号申请、组织、评审和推荐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生荣誉称号每学年评审一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研究生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研究生可自愿填写对应的荣誉称号申请审批表并附上支撑材料。

(二)导师推荐。导师根据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科研创新能力、获奖情况和突出事迹等提出推荐意见。

(三)培养学院评审。各评审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对研究生的申请资格和支撑材料进行核查,综合考评后向研究生处报送推荐名单。

(四)学校审核。研究生处组织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培养学院推荐名单进行审查和复核。

(五)公示。研究生处将审核通过的拟授予荣誉称号的研究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学校审定。

(六)学校审定。学校召开校长办公会,审定授予荣誉称号的研究生名单并发文。

第五章   

第十二条  学校为获得荣誉称号的研究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将研究生获得荣誉称号的情况记入档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荣誉称号评选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取消评选资格,追回所获荣誉称号,并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级研究生开始施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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