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峡学院
基本建设项目论证(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加强论证项目论证环节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我校基本建设工作中的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撑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的组成
(一)专家库是指由各方面专家组成,为我校项目论证服务的专家信息系统。专家库专家受我校基建处委托,参与我校各类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工作。
(二)专家库专家主要由我校各部门及校外有关单位中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
(三)专家库专家由我校基建处邀请、专家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
第三条 专家入选条件
(一)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论证意见;
(三)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政策、规范和成功案例,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未来发展趋势;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应工作;
(五)需向我校基建处提交的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及专家信息登记表(附表)。
第四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论证和咨询事项独立地发表和保留论证意见;
(二)就论证和咨询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当事人提出澄清或说明,并作书面记录;
(三)向学校有关业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检举揭发技术论证事项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专家具有下列义务:
(一)按时客观、公正地参加技术论证、咨询活动,提供独立的评审、咨询意见,并对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严格遵守评审和咨询工作纪律,未经许可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和咨询等具体信息;
(三)发现有不正当竞争、恶意串通或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学校业务部门报告;
(四)发现与项目有关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当主动向我校基建处申明并提出回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专家的酬金标准、发放办法及经费来源
(一)酬金标准
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二)发放办法
专家酬金以劳务费形式发放,由基建处按照学校财务报账规定执行。
(三)经费来源
已立项项目费用在本项目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二类费用)列支;未立项项目费用列入当年在建项目待摊投资中的咨询费,待项目立项后转入本项目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二类费用)列支。
已列支未获批项目的费用,每年底由基建处汇同计财处清理后,在当年在建项目工程费用中列支。
第七条 专家库的管理
基建项目论证专家组成员名单由基建处遴选。所选专家应结合具体项目综合考虑规划、建筑、结构、水电、造价等各专业分布。专家组遴选原则如下:
(一)参加项目论证的专家,原则上应从专家库中遴选。情况特殊的,报分管基建校领导同意后,可聘请非专家库内的人员。
(二)根据被论证项目的实际情况,优先遴选熟悉该类项目,或在类似项目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或具有较高学术地位的专家。
第八条 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存在不负责任,或者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二)利用专家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便利的;
(三)泄露项目秘密或其他不准公开的专项信息的;
(四)与项目涉及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五)专家本人提交退出专家库书面申请的。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