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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人:资讯来源: 发布时间:2022-07-11点击数量:

重庆三峡学院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3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重庆市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深化学校科研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切实体现科研经费管理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是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专项经费。按其来源分为以下三类:

(一)纵向经费:一般是指由政府部门按照国家或省(直辖市、自治区)发展战略规划和科研计划布局与设置的、面向高等学校公开竞争申报的、由财政科研发展资金资助的专项计划项目经费。

(二)横向经费:一般是指由政府部门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批准立项、签订合同以及联合开展的科研项目所获得的研究经费,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和专利转让费,国际科技合作中与境外企业间的合作经费以及科技捐赠项目经费等。

(三)学校科研经费:指学校各部门划拨的科研经费。

第三条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国资(设备)、审计等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一)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和过程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项目合同(任务书)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负责科研相关工作的绩效考核。

(二)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协助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决算;协助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

(三)国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四)校内各二级单位(含独立设置的科研平台)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五)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经费的签批使用,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负责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的结题及结账手续,按照批复预算、合同书及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凡以学校名义承担的科研项目,其科研经费均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对科研经费未纳入学校财务处账户并接受学校统一管理的科研项目,学校在涉及评审职称、工作考核、科研奖励等事项时不予确认。

第五条 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规定的财务账户后,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批文或科研合同及学校的相关规定确认科研收入;财务部门按科研部门开具的项目经费通知办理经费入账。
   科研经费到账前确需先开具票据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科研、财务部门批准后,可暂借票据,但时间不超过3个月。项目负责人应督促合作方将款项及时、全额汇入学校银行账户,若因故未能及时将款项汇入学校银行账户的,应退回所借票据,注销作废。(确因特殊情况不能退回所借票据的,由项目负责人出具情况说明,同时提交加盖对方单位鲜章且明确未入账的承诺或证明材料,需登报注销的,还需提供相关复印件)。票据借票人有3个月以上借据未核销,经催报后无正当理由仍未办理核销手续的,不能再借票据;计财处从其绩效工资中扣还相应经费。

第三章  经费预算与支出

第六条 简化预算编制,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

(一)科研项目有相应专项管理办法的,经费预算须按其规定编制。科研项目负责人须坚持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二)科研项目没有相应专项管理办法的,经费预算应按照科研合同约定或委托单位管理要求编制;科研合同和委托单位均没有明确要求的,经费预算按照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编制。

(三)学校配套资助经费预算,主管部门对配套经费预算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其余项目的配套经费预算,按照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编制。

对上级试点经费包干制的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推行包干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第七条 科研经费支出是指在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科研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费用支出和间接费用支出。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八条 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应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相应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可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开支。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业务费:

1.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3.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4.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重庆市、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5.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6.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3类科目可以合并为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科研项目研究的学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费用,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应当结合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以及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合理确定。

第九条 间接费用主要用于科研管理费、绩效支出以及学校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补偿。其中: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和管理过程中用于学校科研管理日常业务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绩效支出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按相关规定发放给本单位项目组成员的津贴、补贴或奖金;科研资源成本补偿费:是指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使用学校内部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的使用费、图书资料购置费、网络信息建设费、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试验平台建设费等各种支撑条件费用的补助支出。

(一)间接经费的核定比例。纵向项目资助方对间接费的比例或额度有明确规定的,按最新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总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扣除外拨科研合作(外协)经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类和咨询服务类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60%

学校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以及外来科研项目的配套资助经费,间接经费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30%

横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合同无约定的,间接经费的比例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设定,但间接经费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70%

(二)项目开展过程中,间接费实际支出比例由项目负责人在不超过最高比例的前提下自行调整、控制。

(三)科研管理费在科研经费到账时由学校按如下规定核定、提取:

1.项目批准部门对管理费提取比例或额度有明确规定的,管理费按规定提取;没有明确规定的,管理费按照5%的比例核定。

2.学校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外来项目的配套经费,管理费按照5%的比例核定;横向项目不提取管理费。

(四)科研资源成本补偿费按照间接费扣除管理费后的额度设定,由学校统筹管理使用。

(五)绩效支出所占间接费比例,按如下规定核定:

1.纵向项目间接费管理有明确规定的项目,绩效支出的比例核定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2.纵向项目间接费管理没有明确规定的项目,间接费在扣除管理费和科研资源成本补偿费后,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

3.学校设立的科研项目以及外来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的间接经费,可在扣除管理费、科研资源成本补偿费后全部用于绩效支出。

4.横向项目的绩效支出比例,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或委托方的相关管理办法核定;没有约定或相关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课题研究工作实际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70%

(六)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暂停发放绩效支出;绩效支出如已发放的,学校有权追回。

1.项目被终止或撤销;

2.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3.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4.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学术道德规范等行为。

第四章  经费报销管理

第十条 科研经费支出的审批。

(一)报销人不是项目负责人的,按如下程序审批:

1.金额5万元及以下,项目负责人审批;

2.金额5万元—10万元(不含),还需二级单位业务分管负责人审签、科研处分管负责人进行业务审批;

3.金额10万元—20万元(不含),还需科研分管校领导进行业务终审、计财处负责人进行资金流控制审签;

4.金额20万元—30万元(不含),还需财务分管校领导进行资金流控制终审;

5.金额30万元及以上,校长审批,还需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备注:经费报销人与项目负责人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的,除项目负责人审批外,还需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分管业务负责人)审批。

(二)报销人是项目负责人本人的,除按上述审批权限审批外,还应按如下程序审批:

1.项目负责人是所在单位业务分管负责人的,业务分管负责人为副职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业务分管负责人为正职的由科研处审批。

2.项目负责人不是所在单位业务分管负责人的,由所在单位业务分管负责人审批。

(三)劳务费支出(学生劳务费除外)及间接经费中的绩效支出,除按照上述程序外,还需科研处、人事处审批。

(四)校级科研项目、平台经费以及外来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均需科研处审批。

(五)特殊事项经费审批按照《重庆三峡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校外人员以我校名义主持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且经费拨付至我校财务账户的,项目负责人须委托一名校内在职的课题组成员作为科研经费财务经办人办理经费支出手续。项目由归属学科所在二级学院和科研处共同管理;经费报销参照校内经费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正常调离,承诺继续以重庆三峡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完成项目研究任务的,其外来经费的使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校配套经费,剩余尚未拨付的不再拨付;已经拨付的需在结题之后方可使用。相关经费支出须指定一名校内在职人员作为科研经费财务经办人办理经费支出手续;被指定的科研经费财务经办人与原项目负责人均为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项目仍由原二级学院和科研处共同管理;经费报销参照校内经费审批程序执行。

项目负责人非正常调离、已故、被学校除名或开除的,需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及外来科研经费交接手续的,相关程序在一个月内完成;项目负责人因故不办理或无法办理的,由二级单位负责办理或学校终止项目并收回相关经费。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若出现违约纠纷,学校有权冻结项目负责人的相关科研经费账户直至问题解决。

第十四条 对于超出合同规定完成时间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项目,或已结题但未办理备案、归档手续的项目,学校有权冻结该项目剩余经费直至前述手续办理完善。

第五章  经费结转、结余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结题时,需要经费决算的,项目负责人应依照相应的经费管理规定、科研合同、项目经费预算以及科研项目财务明细账目,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科研项目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科研经费。科研经费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科研项目结题后或因故终止时,课题经费实际到账总额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在研期间,结转资金可结转至下一年度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科研项目结题后,剩余经费纳入结余经费管理:结题2年内,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含配套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继续用于科研活动;超过两年后,由学校收回后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第六章  监  督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应严格按照相应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科研合同约定及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超出课题预算范围和标准开支费用。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管理使用项目资金,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列支与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二)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三)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四)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五)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六)在使用项目资金中以任何方式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七)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并视情况收回违规使用的经费、暂停使用或收缴剩余经费;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将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项目申请和科研经费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重庆三峡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其他二级部门设立的科研项目,如无单独经费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和计财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如遇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调整,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原《重庆三峡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三峡学院文〔2016187号)同时废止。现行其他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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