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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学院新进教职工试用期满考核办法 (试行)

发布人:资讯来源: 发布时间:2022-10-18点击数量:

重庆三峡学院

新进教职工试用期满考核办法 (试行)

 

试用期满考核是对新进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检验的过程,是考察新进工作人员试用期内是否适合工作岗位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新进教职工试用期管理,保障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学校在编在岗试用期满的新进工作人员。非编A类人员参照执行。

试用期按以下标准确定(单位:月):

进入方式

学历

类别

试用期

备注

调动

其他特殊情况另行研究

公招

博士

6

硕士

及以下

无工作经历

12

连续工作未满一年

12

连续工作满一年

经历相近

6

经历不同

12

注:表中“工作”指按照规定可认定工龄的工作经历

二、考核原则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公平民主,注重实绩;

全面考核,综合评价。

三、考核内容

试用期考核内容以岗位职责为依据,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核,做出能否胜任本岗工作的考核评价。其中,教师重点考核其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等方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重点考核思想政治、管理能力、服务意识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管理岗位人员重点考核思想政治、组织协调沟通能力、管理能力及服务意识等方面;工勤岗位人员重点考核思想政治、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四、考核标准

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试用期间,用人单位(部门)发现新进教职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相关情况应立即报送人事处,经查实,结束其试用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解聘手续。

1.提供的应聘材料或档案存在虚假情况的;

2.在原单位有不良从业记录的。

(二)政治纪律、师德师风问题一经查实,一票否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考核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

2.未能履行拟聘岗位职责,工作责任心薄弱,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适应岗位要求;

3.不服从组织安排、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在教职工中产生不良影响,或给学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

4.违反高等学校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

5.出现教学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6.受到党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7.非工伤,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8.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试用期考核;

9.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

10.经学校认定,其他不适合继续聘用的问题情况。

五、考核程序

1.新进人员试用期满,填写《重庆三峡学院新进教职工试用期满考核表》,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表现情况进行总结;

2.所在单位(部门)根据岗位职责要求,确定考核细则,组织实施考核工作,明确提出考核结果建议,并进行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3.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室、工会、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研究生处、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审计处、实验实训中心等单位的负责人构成;

4.学校确定考核结果,归入本人档案。

六、结果运用

(一)考核合格者,按期转正定级。

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无工作经历的工作人员

大学本科及以下、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历或学位的研究生定级为十三级岗位或十级职员;获得硕士学历学位的研究生定级为十二级岗位或九级职员;获得博士学历学位的研究生定级为十级岗位或八级职员。

2.其他新录用工作人员

1来校前具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可参照其原单位岗位等级进行确定。

2来校前具有其他工作经历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岗位等级:属管理岗位的,按学历初定,再结合工作经历确定岗位等级,原则上不高于七级职员;专业技术岗位没有职称的,根据学历确定岗位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具有相应职称的,按学校职称确认和岗位设置相关规定确定等级;属工勤岗位的,按照参加工作年限初定等级,原则上不高于工勤三级岗位。

(二)考核不合格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解聘手续。

给学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七、考核要求

(一)各用人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实际,严格考核,确保质量。

(二)用人单位(部门)应成立考核组,考核意见由党政联席会议(或部、处会议)研究确定。

(三)考核工作要严肃纪律,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出现问题,追究相关人员在考核工作中的责任。

(四)考核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八、附则

(一)本办法若有与上级文件政策不符的,以上级部门文件规定或相关解释为准。

(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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