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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学院“十三五”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人:资讯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0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作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64号)、《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教研〔20172号)、《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校特色发展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17号)、《中共重庆三峡学院委员会 重庆三峡学院关于印发〈事业发展远景目标暨十三五规划〉的通知》(三峡学院委〔20175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根植绿色教育理念,促进学科水平整体提升,增强创新驱动发展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总体思路

坚持高等学校学科建设内在规律,坚持围绕国家和重庆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对接三峡库区及渝东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以文、理为基础,以工为主干,管、艺、经、法、教、农等协调发展的学校学科专业定位,以机制创新为保障、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以彰显特色为主导,进一步调整学科布局、优化学科结构、汇聚学科队伍、构筑学科平台、产出优秀成果,为建成特色鲜明的综合性应用型高水平大学的发展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对接产业、服务需求。校级重点学科遴选以适应国家、重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适应重庆市学位授权点结构布局的需要、适应国家大力发展硕士专业学位的政策需要为原则,促进我校重点学科建设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扶优扶强、有为有位。遴选学科基础好,学科建设成效显著的学科为重点学科。

(三)抚需扶特、错位发展。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以重庆市高校学科结构整体布局为着眼点,优化我校学科结构,实行错位发展,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四)分类建设、分类考核。校级重点学科分为一流学科、市级重点学科培育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培育学科、基础性支撑学科等四种类型进行建设,并分类型进行考核。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四条  总体目标

(一)全面推进综合性、应用型一流学科专业建设,重点打造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学科专业群。

(二)创新学术管理机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汇聚结构合理、学术水平较高的学科队伍。

(三)构筑具有承担、参与重大科研项目和国内外学术交流能力的学科平台,通过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学术交流,产出重大研究成果,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协调发展,使科学研究水平达到市内、国内领先。

(四)建立知识创新机制,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转化,更新教学内容,推动教学改革,产出高水平教学成果,提高教学质量,为社会培养知识更新的高级专门人才。

(五)凝炼特色错位、适应需求的学科方向,创新产学研政运行机制,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社会转化,提升学科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五条  具体目标

(一)以校级重点学科为核心,着力打造文学艺术类、机电类、电子信息与计算机类、化工与环境生态类、经济管理类、教师教育类、生物食品类、土木建筑类、能源材料类、装备与制造类等十大学科专业群。

(二 )重点建设10个左右的校级重点学科。经过建设, 1-2个学科达到重庆市一流学科(优势学科)水平、5-6学科保持或达到重庆市重点学科水平、2-4个非学位授权点学科达到硕士学位授权点基本要求。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申报时间及范围

(一)校级重点学科的申报和评审与市级重点学科基本同步。

(二)校级重点学科原则上从符合学校办学目标定位、基础较好、特色较鲜明的学科中申报。

(三)校级重点学科按一流学科、市级重点学科培育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培育学科、基础性支撑学科等四种类型分类申报,非十三五市级重点学科(含市级重点培育学科)不能申报一流学科类别。

(四)十三五市级重点学科(含市级重点培育学科)直接认定为校级重点学科中的一流学科类别,并按校级重点学科中的一流学科类别进行绩效考核,无需再填写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条件

校级重点学科原则上按一级学科申报(申报硕士学位授权点培育学科按硕士学位授权点名称申报),申报条件如下:

(一)总体条件

1. 学科方向设置科学合理,符合国家、重庆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2. 已形成一支结构合理、学术水平较高的学科研究团队,学科带头人学术造诣较高,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

3. 科学研究基础较好,创新能力强,承担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拥有较高水平标志性研究成果,学科特色和优势比较明显,持续发展潜力较大。

4. 学科平台条件较好,设备设施、图书资料及数据文献资料较完善。

(二)具体条件

1. 申报市级重点学科培育学科,需有硕士学位授权点为依托,且达到基本条件(基本条件参照学位〔201712号文件附件2,下同)每项量化指标的80%或量化指标数的80%

2. 申报硕士学位授权点培育学科,需达到基本条件每项量化指标的60%或量化指标总数的60%

3. 申报基础性支撑学科,需对硕士学术学位授权点的公共学位课、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学位基础或公共课有重要支撑作用;需对绿色教育重点专业建设有重要支撑作用;需达到基本条件每项量化指标的50%或量化指标总数的50%

第八条  专家评审

(一)校级重点学科的评审包括申报评审、中期检查评审和期终验收评审。

(二)由学校组织专家组对校级重点学科进行评审。专家组原则上由3名校外专家和2名校内专家组成。

(三)专家评审标准以重庆市同时期重点学科评审指标体系为依据。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组织申报。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通知精神,组织填写《重庆三峡学院十三五校级重点学科申报书》,经申报学科所在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送交学科建设办公室。

(二)成果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书所涉及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专家评审。学科建设办公室以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方式组织专家评审并签署意见。

(四)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学科建设办公室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核。

(五)校长办公会审定。

(六)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公布。校长审批后公布。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学院、重点学科三级管理体系;重点学科内部实行二级学院院长、学科带头人和方向带头人三级负责制。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院长、学科建设专家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科建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校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和管理办法的制订、重点学科的组织申报与评审、重点学科建设的组织检查与监督、重点学科建设主要问题的研究与解决等。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成立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小组。重点学科所在二级学院院长任组长,相关二级学院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主管学科建设的副院长、学科带头人、学科方向带头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学校做好重点学科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并负责做好本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工作。由多学科交叉、跨二级学院组成的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小组,要建立统一、有效的管理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校级重点学科实行二级学院院长、学科带头人和方向带头人三级负责制。二级学院院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全面工作;学科带头人在二级学院院长的统筹安排下,负责学科建设具体工作,包括制订重点学科建设总体目标任务、中期检查目标任务、年度目标任务,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及管理办法,具体实施、落实并完成各项建设与管理工作。方向带头人在学科带头人的指导下,负责本方向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与完成。为了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方向带头人的积极作用,要进一步明确学科带头人和方向带头人的责、权、利,并赋予学科带头人和方向带头人一定的人、财、物等的自主支配权。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实行目标管理。各重点学科确立后,须填写《重庆三峡学院十三五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任务书》,明确学科建设目标任务,包括期终目标任务、中期检查和年度考核等阶段性目标任务。

第十五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实行滚动管理。对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完成较差、管理不规范的重点学科,学校将予以警告。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重点学科,暂缓拨款,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力的重点学科,取消重点学科资格。验收评估不合格者,取消申报下一期重点学科资格。

第十六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要与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工程技术中心、图书资料室、重点课程建设有机结合。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学校专项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  一流学科拨款标准按市级重点学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其中,市级重点培育学科按市级重点学科标准配套;市级重点学科培育学科按自然科学类一级学科100万元/·个、人文社科类一级学科50万元/·个的标准拨款;硕士点培育学科按自然科学类培育硕士点80万元/·个、人文社科类培育硕士点40万元/·个的标准拨款;基础性支撑学科按自然科学类一级学科40万元/·个、人文社科类一级学科20万元/·个的标准拨款。校级重点学科的拨款年度为2017—2020年,共4年。

第十九条  一流学科经费划拨方式按市级重点学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同时,学校对重点学科建设成效显著的给予额外奖励,含两种情况:一是对一流学科在全国学科评估中排名情况良好的学科给予额外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进入全国排名前10%的学科,按该学科建设期内学校配套总经费的100%给予奖励;进入全国排名前20%的学科,按该学科建设期内学校配套总经费的80%给予奖励;进入全国排名前30%的学科,按该学科建设期内学校配套总经费的60%给予奖励;进入全国排名前40%的学科,按该学科建设期内学校配套总经费的40%给予奖励;进入全国排名前50%的学科,按该学科建设期内学校配套总经费的20%给予奖励。二是对十三五期间获得市级重点学科(含市级重点培育学科)立项、获得新增一级学科授权点或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学科给予20万元的额外奖励。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额外奖励经费采取发放的形式,具体发放对象及金额分配由学科负责人或学位点负责人拟定方案,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并按相关财务制度执行,奖励金额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管理。若重点学科建设期内未完成目标任务或期终验收不合格,学校收回额外奖励经费。

第二十一条  市级重点学科培育学科、硕士点培育学科、基础性支撑学科的年度建设经费按第十九条规定标准的80%分年度划拨,剩余20%以经费后补的方式待期终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划拨。

第二十二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的管理按重庆三峡学院现行财务制度执行。资金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避免重复,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本学科成果奖励、队伍建设、平台建设、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各校级重点学科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订经费使用方案报学科建设办公室、计财处审批。

第二十五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重要开支,应先到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后再实施。

第二十六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从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提取2%的管理费用,主要用于重点学科评审、协调等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七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校级重点学科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期终验收。校级重点学科中的一流学科,还需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各项考核。

第二十八条  年度考核:采取诊断式自评方式由各学科自行组织,并于每年年底将自评总结报告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中期考核:中期考核由学科建设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分为合格、限期整改、不合格三种类型。限期整改时限为一年,限期整改期内,暂停经费划拨,待整改合格后划拨后续经费。不合格和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学科,取消重点学科资格,停止划拨后续经费。市级重点学科培育学科,中期考核时需达到基本条件每项量化指标的90%或量化指标数的90%;硕士学位授权点培育学科,中期考核时需达到基本条件每项量化指标的80%或量化指标总数的80%;基础性支撑学科,中期考核时需达到基本条件每项量化指标的70%或量化指标总数的70%

第三十条  期终验收:期终验收由学科建设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种类型。期终验收不合格的重点学科,不能申报下一建设周期的市级、校级重点学科,不能申报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一流学科,在建设期内需完成十三五市级重点学科考核目标;需达到争取重庆市一流学科(优势学科)的水平;需达到该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并通过硕士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市级重点学科培育学科,在建设期内需完成申报时制定的目标任务;需达到该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基本条件;需达到市级重点学科的水平。硕士学位授权点培育学科,在建设期内需完成申报时制定的目标任务;需达到该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基本条件。基础性支撑学科,在建设期内需完成申报时制定的目标任务;需进一步支撑硕士学位授权点建设及绿色教育重点专业建设;需达到该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所有量化指标的80%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21231印发的《重庆三峡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三峡学院学科〔201218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三峡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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