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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学院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人:资讯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22点击数量: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三峡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科研采购管理,推进学校科研采购“放管服”改革,优化科研采购相关流程。根据《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关于完善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渝财采购2017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研采购”,是指使用科研、教研、学科、人才等项目经费(包括配套经费),在项目预算范围内采购科学研究用途的各类仪器设备、专业软件及耗材备件等货物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科研急需设备”,是指按照学校现有采购管理程序无法满足其科学研究的紧迫性需要,而需按本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专业软件及耗材备件。  

第四条  优化科研采购的原则。完善以信任为前提、诚信为底线的科研采购管理机制,按照能放尽放、能简尽简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赋予科研人员采购自主权,提升科研采购效率,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申请科研采购时,应明确载明所采购仪器设备等的用途,并对真实性负责。单台(套)或批量仪器设备或专业软件预算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仍需履行采购需求论证程序。  

第六条  简化科研采购审批流程。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下的科研采购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签后,只需所属单位采购工作小组负责人审批;采购预算在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科研采购申请,经招投标管理中心审签后,报分管采购的校领导审批;采购预算在5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采购申请,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七条  提高科研采购自主权。  

(一)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下的科研采购,项目(经费)负责人可采用电商直购或向供应商直接采购,也可通过重庆政府采购云服务平台采购,属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采购预算在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科研采购,可采用询价、谈判、磋商方式采购,也可通过重庆政府采购云服务平台采购。如果采用询价、谈判方式的采购文件从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由不少于3个工作日缩短至不少于2个工作日;磋商方式的采购文件从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由不少于10日历日缩短至不少于5日历日。  

(三)采购预算在5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采购,采购程序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强化协议供货采购。台式计算机、便捷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以及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等属于协议供货品目,必须在重庆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平台上采购。对有特殊配置要求、有特殊科研用途的台式计算机,在协议供货平台上无法满足采购的,经充分论证后形成采购需求报告,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可以在协议供货平台之外组织采购但要严格控制严格审批  

第九条  科研急需设备的适用情形包括:  

(一)承担国家紧急的科研任务,需要立刻开展科研活动,急需进行科研设备采购的;  

(二)因项目经费拨付原因导致科研经费执行周期过短,通过一般采购流程无法满足执行要求,急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以保证项目实施进度的;  

(三)因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搭建平台以开展科研工作的;  

(四)因出现仪器设备意外损坏且科研实验不能中断,急需进行科研设备采购的;  

(五)在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因发生研究方案或技术路线调整,经项目管理部门批准后,急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以保证项目实施进度的;  

(六)因应急处置突发事件而承担的科研项目,急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  

第十条  科研急需设备的认定程序。由项目(经费)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核,科研处进行认定。申请认定材料包括:《重庆三峡学院科研急需设备认定申请表》《重庆三峡学院申请科研急需设备认定科研诚信承诺书》等。  

第十一条  科研急需的仪器设备、专业软件和耗材采购方式。经科研处认定的科研急需仪器设备、专业软件和耗材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及适用范围如下:  

(一)20万元(不含)以下的科研急需设备,可由项目(经费)负责人向供应商直接采购。  

(二)20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科研急需设备,可采用校内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如采用校内询价方式采购,采购需求中可以指定参考品牌及规格型号,可以邀请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与竞争。如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直接组织与供应商商谈成交价。  

(三)50万元以上的科研急需设备,采购程序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采购。对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经费,凡委托合同中指定仪器设备品牌型号、供货商或服务商的,均可直接按不同组织形式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委托合同中对仪器设备品牌型号、供货商或服务商未约定的,采购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属科研急需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科研管理服务的采购。对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科研项目团队财务管理等确需购买专业服务的,可按学校自主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也可在重庆政府采购云服务平台网上服务超市采购。  

第十四条  明确科研项目负责人责任。按权责对等的原则,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专业软件、耗材备件等货物以及相关服务、工程的采购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履约验收等承担主体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强化责任追究。对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科研项目负责人、采购经办人员、负有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人员,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现有采购管理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实施期间,遇国家或上级部门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111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三峡学院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申请表

            2.重庆三峡学院科研急需设备认定申请表

            3.重庆三峡学院申请科研急需设备认定科研诚信承诺书



  • 附件【附件1-3.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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