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点搜索

站内搜索:

重庆三峡学院采购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人:资讯来源: 发布时间:2021-02-02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庆三峡学院(以下简称学校)采购合同管理,规范采购合同签订程序,确保合同履行质量,防范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采购合同是指以学校名义对外发生采购行为,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的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且成交金额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采购活动,须签订采购合同。  

第五条  学校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合同登记备案。  

第二章  采购合同管理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采购合同由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统一管理,采购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责权统一、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七条  招投标管理中心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学校制式采购合同模板;  

(二)对政府采购和自主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对采购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防止签订不完善或者有重大缺陷、损害学校权益的合同;  

(三)监督、检查政府采购和自主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四)负责采购合同的审签、备案、归档,保管与合同履行、变更、解除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对各单位自主分散采购的采购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负责采购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第八条  各单位分散采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分散采购工作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对政府采购和自主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合同进行初审,防止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响应文件或采购记录表等内容不吻合、不一致;  

(二)对自主分散采购合同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要求填写《重庆三峡学院采购合同签订用印申请单》并提交招投标管理中心审签、备案;  

(三)负责全面履行合同,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重大问题须及时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招投标管理中心报告;  

(四)收集与合同履行、变更、解除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协助采购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第九条  项目(或经费)负责人主要职责为:  

(一)参照学校制式采购合同模板,负责与中标供应商协商,起草采购合同初稿。合同内容应与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响应文件等的内容吻合、一致;  

(二)采购合同初稿经分散采购工作小组初审后,交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查,并根据建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三)负责自主分散采购合同的履行,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四)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第三章  采购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政府采购和自主集中采购的采购合同由招投标管理中心审签备案;自主分散采购的采购合同由分散采购工作小组审签后,报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和自主集中采购的采购合同订立。  

(一)由项目(或经费)负责人与中标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中标供应商响应文件等的内容共同草拟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包括: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质保期内维保要求、验收标准、付款方式、质保期满后维保事项、以及服务类项目是否约定续签等。双方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作实质性修改。  

(二)采购合同经分散采购工作小组初审后,交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签订合同。审核流程如下:  

1)项目(或经费)负责人草拟合同;  

2)分散采购工作小组初审,需修改转(1),通过转(3);  

3)招投标管理中心专人审核,需修改转(1),需法律顾问审核转(4),通过转(5);  

4)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审核意见转(3);  

5)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人审核,需修改转(3),通过则可签订。  

(三)采购合同的签订程序为:先由中标供应商签字盖章,然后由分散采购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确认,再由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人审签。合同金额在限额标准(含)以上的,须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审签。  

第十二条  自主分散采购的采购合同订立。  

(一)由项目(或经费)负责人与中标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或采购申请表和采购活动记录表等的内容共同草拟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包括: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质保期内维保要求、验收标准、付款方式、质保期满后维保事项、以及服务类项目是否约定续签等。  

(二)采购合同由分散采购工作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填写《重庆三峡学院采购合同签订用印申请单》(见附件)与合同一并报招投标管理中心审签、备案。  

(三)采购合同的签订程序为:先由中标供应商签字盖章,然后由项目(或经费)负责人签字确认,再由分散采购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最后由招投标管理中心审签备案。  

第十三条  通过重庆政府采购云服务平台(包括:网上货物超市、网上服务超市、协议供货、网上询价、定点采购等)的采购项目,合同由平台系统自动生成。签订程序同第十一条第(三)款。  

第十四条  通过电商平台的采购项目,可以以订单明细页面和支付明细页面一起作为订购凭证,可替代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  采购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分管校领导及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人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学校依法签订、变更、解除。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员以学校名义签订的采购合同由合同签订人自行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采购合同原则上应采用招投标管理中心制定的制式合同。  

第十七条  采购合同须加盖重庆三峡学院采购合同专用章后方能生效。  

第四章  采购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采购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的履行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认真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十九条  各单位分散采购工作小组应对采购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管理,督促项目(或经费)负责人全面履行合同。  

第二十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对方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履行,项目(或经费)负责人或分散采购工作小组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及时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招投标管理中心报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双方相互来往的文书以及便签、便函等,项目(或经费)负责人应当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应以货物交清并验收合格,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或服务完成并验收合格,且无遗留问题为准。  

第五章  采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三条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数量、质量、付款方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格式条款的改变(原则上不予变更合同金额)。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确须变更合同时,应依照法律规定在合同期限内,项目(或经费)负责人和合同对方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后签署变更说明。变更说明需包括变更的理由、变更的条款及事项、与原合同的关系等。合同变更说明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合同变更说明经分散采购工作小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报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  

(二)合同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合同变更说明经分散采购工作小组负责人审签、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采购校领导审定同意并备案后执行。  

(三)合同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变更说明经分散采购工作小组负责人审签、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并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尚未履行的合同,合同对方如提出解除合同,经协商一致后,按前款的额度之规定审定通过后,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六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学校利益遭受损失的,如果是合同对方的原因导致的,合同对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是校方的原因导致的,校方相关责任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采购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二十七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项目(或经费)负责人应负责处理,并拟定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分散采购工作小组和招投标管理中心。  

第二十八条  经协商无法解决或项目(或经费)负责人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项目(或经费)负责人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期内提起仲裁或诉讼,所在单位及学校职能部门应予协助。  

第二十九条  处理合同纠纷所发生的费用,视情况由项目(或经费)负责人或项目单位承担。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有责任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损失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招投标管理中心、分散采购工作小组、项目(或经费)负责人未按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  

(二)自主分散采购合同,项目(或经费)负责人未调查对方资信情况、未审查对方主体资格,上当受骗、造成损失的;  

(三)项目(或经费)负责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及时将合同履行中的异常情况向分散采购工作小组、招投标管理中心报告,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终止采购合同,造成损失的;  

(四)遗失、损毁或擅自销毁合同、合同附件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同一个预算年度内,违反规定拆分项目签订多个采购合同,或者使用其他手段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自主采购的。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授权,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合同按照《重庆三峡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授权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学校原有采购合同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三峡学院采购合同签订用印申请单


上一条:重庆三峡学院自主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下一条:重庆三峡学院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管理规定(试行)

关闭

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780号 重庆市万州区天星路666号 招生咨询:023-58102264 就业联系:023-58102054 sxxyjyb@126.com
重庆三峡学院版权所有 渝ICP备05001041号 Copyright@2001-2012